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4: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企业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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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其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

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

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在进行民事立

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

和规范中。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

则。在现行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

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

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在未经足

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

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

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裁判者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

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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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

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

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民法的诸项基本原则包含着民法上冲突的价值取向,如何经由学术的讨论,发现冲突所

在,认识冲突的本质,提出协调冲突的可行办法并阐明其理由,是民法学者进行民法学研究

的一项核心任务。

2.试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答:(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

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

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

①意思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应当在民法中得

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就其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

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

基础。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

由;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

的必要限制。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意思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

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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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意思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

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③意思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

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这些理念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

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

3.试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答:诚实信用,是指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

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

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

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

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2)诚实信用原则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基本的

道德要求,强调民事主体“应对其所为之承诺信守,而形成所有人类关系所不可或缺的信赖

基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并通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实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

据。

(4)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补充性功能。即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

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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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诚实信用原则着力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里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交易道

德的要求。而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又是市场经济能够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实

际上承担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它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民事主体提出了积极的要

求,在功能上限制了私法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范围。

(6)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吸收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产物。但何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需要借助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尤其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予以具体化。

4.试述民法诸项基本原则的关系。

答: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民法诸项基本原则的关系主要包括: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了民事主

体之间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

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

(3)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交易领域内,只有违背意思自治原

则的不公平安排,方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

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4)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久利益与社会公

共利益的和谐;

(5)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

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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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

信用原则不同。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

它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民事

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

道德标准。

(7)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

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5.案例分析。

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一子。1990年

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

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

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

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

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

赠与其养子。2001年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

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

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在某

公证处得到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

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

由诉讼至某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

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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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

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

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某的住房补

助金、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

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试分析黄某的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答:黄某的遗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1)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

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

功能。我国法律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公序良俗原则有两层含义,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一

般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建构的秩序。善良风俗,学

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

伦理要求。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3)本案中,黄某违背家庭伦理道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同居,违背夫妻

忠诚义务。并且在其遗嘱中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该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违

背了善良风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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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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