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民法考点总结(详细版)
总则部分
行为能
力
(根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满
16不满18周岁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
自年龄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
权然精神状年人)
利人况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
主
体
宣告死
亡
年人)
法律要件:(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
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宣告)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
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以其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撤销: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
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恶意赔偿)
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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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关
事
权
支
配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意思机关(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
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
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
①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
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
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诉讼时效。
①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
法的分类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法人机
执行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
民权②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支配权不适用
利
请为)。
求②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
权
成
权
辩
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
行使才能产生效力。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形①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
抗①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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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②主要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
格
权
可变更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
法
律
行
为
效力待是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确定,
有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确定
效力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限制
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
为、无处分权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附条件
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要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的民事法律行为。
精神损害赔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
偿精神损害赔偿。
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
人之危,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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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
念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
代事义务)的制度。
理
特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
征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
代理人承担。
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直接代理、间接
型代理、本代理、复代理、有权代理、无权代理(狭
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客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事实上,还有所限制,
体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
诉讼时效。
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期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
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
况可延长)
时型间长度为2年)
诉
效
讼
期
时
间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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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
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概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
时念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
效
范(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的
围(2)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
中
效(1)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
断
力断后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
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
中
讼
时
(1)债权人提起诉讼
诉断法定(2)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
事由(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的中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
止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
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
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发生。
分则部分
效
时效指在普通或者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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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核心考点
物
①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那些权力属于物权,
只能由《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权
②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
法
③效力法定
定
④公示方法法定: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
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物概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
权念虞时,物杈人为回复物杈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
请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
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
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
请求权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
(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
求
分
权
类返还原
物请求
权
物排除妨权的行使;
权分害请求(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
请类权
求
忍限度;
(4)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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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5)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
人。
构成要件:
消除危(1)请求人为物权人。
险请求(2)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权(3)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4)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
的人。
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动
以交付(或放弃占有)为生效要件
1.物权变动规则: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
交付(或放弃占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
2.具体适用: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②抛弃动产质权;③
动产买卖;④动产赠与;⑤动产质权的设
立;⑥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
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设立质权)的设立;⑦基于设立公司
(合伙)协议的动产出资
不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必须有效②原则上
物
权
变
动
基
于
法
分律
类行
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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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的
物
权
变
动
动必须公示。
以登记(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物权变动规则: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
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2.具体适用:
①不动产的所有权抛弃;②不动产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③不动产买卖;
④不动产赠与;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与转让;⑥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⑦基于
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⑧
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
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注销登记、移转
登记、设立登记、登记簿之日。
产
原则上必须公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
非
基
于
法
律
行
为
重要特点:
(1)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或者与法律行为
无关
(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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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物
权
变
动
预概为了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
告念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登
种预售商品房等不动产;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售
记
类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申原则上,应由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共同向登记机构
请申请预告登记
异条(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2)利害关系人
议件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登
办(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
记
理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
承担赔偿责任。
概两人以上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
念有权量的分割。
分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
类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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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有
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
关系。
共共有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
有的处分屋,拆除房屋重建;宰杀共有的牛)与法律
物
的
管
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
权;赠与共有的羊)。
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
理
共有物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
与
的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
处
分
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原则上采用
实物分割的方式;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
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
善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
意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
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
得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
者他物权的制度。
《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
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
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
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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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
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役
权
概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
念权。
特(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供役
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
(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3)内容的意定性。(4)客
体亦具广泛性。
地⑴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
役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
权抗善意第三人。
的⑵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
设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
立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⑶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
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
役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权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
地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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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从3.需役地权利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
属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性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其
地役权消灭。
地地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于供役地的全部,不
役役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
权权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乃其从属性的延伸,包含以下内
的容:
不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可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分
性
担
特征: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所有的担保物
权均具有)
保
混合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
物
担保证)。
权
共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
同
按份共同抵押:
抵
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
押
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责
任,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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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
连带共同抵押:
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
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
押。
抵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
押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
(1)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杈的
①抵押合同有效;②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抵权
权设
抵押
押的
动产设立须两个要件:
立
权的(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
设立记,也不需要交付。
(3)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人。
动产浮
动抵押
权
动1.用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设
产立权利质权的,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质权设立,但是,
质若未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权
特点:(1)抵押人的特定性(2)抵押财产的集合
性(3)“休眠期制度”(4)“休眠期结束”
质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与2.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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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权效果。
留利3.根据《物权法》第226-228条的规定,设立权利质
置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权利质权的
权权客体,出质的知识产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
的质的知识产权。经过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
设使用权利质权客体所获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
立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留成立要件:
置积极: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②债权人合法占有
权债务人的动产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
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消极: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不成立留置
权。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④留置不得与
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占
有
概念: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特
点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
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
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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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辅助人的占有),虽对物无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
认可占有的成立。
分
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
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与辅
助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
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
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
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
占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有
①占有回复请求权:又称占有返还请求权,指占有被侵
保
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
护
返还占有物。
请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
求
分
有人的占有。如在他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在
权
类
他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产生高分贝的噪音等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构成要件有四:
(1)对占有的妨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
险。(2)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
有)。(3)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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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请求之时,妨害危险依然存在。
债法总论核心考点
债的概念:指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
概念
征
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具有平等性(5)债
具有期限性
债的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种类
分类
债债
的权
转转
与特
特征:(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2)债的主体特定
之债与特定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要件:(1)须债权具有可让与性;(2)让与人与受让
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3)遵循法定形式。
法律效果: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
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
(3)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4)债务人对债权
受让人的抵销权。
移让
(1)从权利随同移转
债免责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
务的债人承担,就转让给第三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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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担
务承除债务
担
并存指原债务人并不免除债务,第三人加入债的
的债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
务承偿责任。
担
债
的
消
灭
债的消
灭原因
清指依债务本旨而实现债务标的之给付的行为,债
偿权因实现其目的而消灭。换言之,清偿指清偿(债
务人或第三人)向受领清偿人全面而适当履行债
务,而债务消灭的行为。
销
约定抵消
法定成立要件:①须双方互负债务②双方债
③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④须双方的债
务都不属不能抵销的债务。
又称合意抵销、任意抵销。约定抵销的
实质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
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彼此债权债务的合
同。
抵抵销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提
存
免
除
条件:(1)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原因;(2)标的
物适合于提存。
债权人为抛弃债权,对债务人为意思表示进而
发生债务消灭的单方行为。
详细版
混
同
狭义指同一债权之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从而导
致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广义的还包括同一物
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从而导致他物
权消灭,以及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与承租权同归
一人,从而导致承租权消灭的事实。
正
构(1)管理他人事务;
成(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
要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
务;
(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
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件(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无当
因的
管无
理因
管
法律(1)具有违法阻却性(2)管理人与本人间不成
理
效果立不当得利
(3)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
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
与义务。
不
当
的
构成构成要件:
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
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
利益归属于他人);(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
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管理事务的承担,
详细版
无
因
管
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的意思。
法律(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若管理人因不当管
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
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
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
利益为限。(3)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
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理
效果理行为侵害他人利益,构成侵权。(2)若本人
不当
得
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的事实。
保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担保法》第13条;《担保解释法》
证第22条
保证方
式
共同保
证
侵权责任法的核心考点
侵权
责任
的归
(一)过错责任(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二)无过错责
(三)公平责任
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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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原
则
共同
侵权
与分
别侵
权
用人
者责
任
机动
车道
路交
通事
故责
任
产品
共同侵权:(1)共同加害行为(2)教唆、帮助的
共同侵权(共同故意)
(3)共同危险行为
分别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是实施加害行为,主观
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
过失,但造成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侵
权行为。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致人损害,构成侵权(一般情形、劳务派遣)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接受个人劳务
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辆,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
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
车、电动自行车视为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侵权责
任法》第48-53条;《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注
产品缺陷包括三种:①设计缺陷;②制造缺陷;③指
责任意:是“缺陷”,不是“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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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或警示缺陷。
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合同法的核心考点
合同
的分
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双务
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
与不要式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束己合同与
涉他合同、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主合同与从
合同、预约与本约
合同
的相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
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
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
工人的责任;
要约
与承
诺
缔约
过失
《合同法》第13条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
诺方式,缺一不可。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对象只能
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
(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
对性
例外:合同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单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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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
益的损失”包括:①缔约费用及利息;②为准备履
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③丧失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具有因果关系。
可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撤型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
销益);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合合
效(1)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2)撤销后,
同同
力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具有溯及力)。
的
效概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存在一定的瑕疵,效力处
效
力念于不确定状态,须经有权人的特定行为或者一定
力
待
定
事实的发生才能确定合同效力(自始有效或者确
定无效)的合同。
的
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
合
型同;
同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
同;
(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详细版
无(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
的同,无效。
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履同时履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
行行抗辩同时履行。
抗权
辩
顺序履(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
权
行抗辩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一
权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4)应当先履行的一
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不安抗(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辩权(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
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
权
销权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代位讼时效)、到期;
与撤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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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无须到
期)。
2、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
人的债权。
3、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
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合同概念: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
的解当事人协议,或者当具各合同解除的条件时,由解除
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
种行为。
类型: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分为一般
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
违约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
违约行为的形态: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实际违约
保留所适用范围: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
买有权买不动产买卖无适用的余地,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
卖卖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合
分期付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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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款买卖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试用买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
卖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若买受
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则买卖合同自认可
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买风险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
卖负担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
合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同
一物就是出卖人就同一个动产或者不动产同时与数人
数卖订立数份买卖合同。
连环指就同一个标的物,甲出卖给乙,乙又出卖给丙,丙
买卖再出卖给丁。
赠与概念: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
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租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
无效。
房租
租赁
合同
在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不适用,仅适用于房
屋租赁合同)中,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失踪的,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
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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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
定承
受
买卖
不
破租
赁
要求是近亲属或继承人)、共同经营人、合伙人享有
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换言之,法定承受人自动概括承受房屋租赁合同的
权利与义务,而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
概念: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
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
该租赁合同。
服务合行纪合同: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
同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
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婚姻法的核心考点
无概念: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
效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婚姻。
婚
无效事由:(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可撤销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
婚姻
离婚损害条件:(1)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
赔偿请求(2)仅限于法定情形:(①重婚;②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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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有扶助的义务。
时一所谓“一方生活困难”包括:
方的(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
扶助地基本生活水平。(2)离婚后没有住处。(3)一方缺
义务乏生活的自理能力,又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
法定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妻共同共同所有:
共有财(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
产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定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
妻个人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财产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
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
妻
共
同
债
(1)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
①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
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
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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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的
清
偿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上是以“死者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连
带责任)。
继承法的核心考点
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的范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
围中的一半是遗产。
继承权的各方面的要求;放弃的限制;继承权放弃的撤回
放弃
受遗
赠权
的放
弃
(1)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
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
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
用默示作出。
(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
遗赠)。
(2)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继承遗产时被继概括继承原则;限制继承原则;
承人生前所负债为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原则
务的清偿
遗产分割后被继(1)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按比例)
承人生前所负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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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清偿(2)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不能清偿的债
务,由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
遗遗嘱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
嘱嘱、口头遗嘱
遗嘱的变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明示和
更与撤销默示)
法定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
代位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代位继承的内容
继承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考点
著作权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的归属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
的内容完整权)与著作财产权
邻接权的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出
内容
权的条件
专利侵权2.过境
版者的板式设计权
授予专利、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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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抗辩事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由
注册
不构成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的形态
商标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不侵权的抗辩、不承担赔偿
权侵
责任的抗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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