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24-11-07 01:28: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8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推行党政

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省政

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

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

央有关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组。省政府法律顾

问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

人员以及省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

组成。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符合

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为

省政府法律顾问。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

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在

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

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

府聘任并颁发聘书。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与省政府每届任期

相同。

第三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人员担任

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本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外聘

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省政府法律顾

问办公室职责,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

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

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

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

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

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

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

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省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

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

间和相应精力。

第五条聘请法学专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

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代表省政府与法学专家个人

签订聘任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承担省政府

法制工作的机构代表省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

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

律意见;(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和省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处理省政

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四)为处置涉法涉

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五)

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

名义签署的协议;(六)根据需要参与省政府对外交往和重

大经济项目的洽谈;(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

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

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依委托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

制文件资料;(五)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

会议,参与省政府组织的重要事项的调研;(六)申请提前

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第八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

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

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

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

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政

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六)不得在个

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省政府法律顾问”字样;(七)

不得从事其他有损省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省政府法律事务的

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

公正、及时,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条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

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调查了解

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

助、配合。

第十一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外

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

法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履职

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送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

构。

第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

解聘: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三)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的;(四)经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考核不合格的;(五)

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外聘法律顾问本人提出辞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

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承担

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聘任合同

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外聘法律顾问支付工作报

酬。

第十四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外

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

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和法律专业人才共享机制,对全省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采取适当形式对全省

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

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4〕13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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