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推行党政
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省政
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
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
央有关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组。省政府法律顾
问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
人员以及省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
组成。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符合
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为
省政府法律顾问。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
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在
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
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
府聘任并颁发聘书。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与省政府每届任期
相同。
第三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人员担任
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本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外聘
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省政府法律顾
问办公室职责,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
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
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
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
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
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
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
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省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
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
间和相应精力。
第五条聘请法学专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
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代表省政府与法学专家个人
签订聘任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承担省政府
法制工作的机构代表省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
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
律意见;(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和省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处理省政
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四)为处置涉法涉
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五)
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
名义签署的协议;(六)根据需要参与省政府对外交往和重
大经济项目的洽谈;(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
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
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依委托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
制文件资料;(五)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
会议,参与省政府组织的重要事项的调研;(六)申请提前
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第八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
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
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
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
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政
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六)不得在个
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省政府法律顾问”字样;(七)
不得从事其他有损省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省政府法律事务的
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
公正、及时,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条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
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调查了解
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
助、配合。
第十一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外
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
法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履职
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送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
构。
第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
解聘: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三)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的;(四)经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考核不合格的;(五)
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外聘法律顾问本人提出辞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
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承担
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聘任合同
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外聘法律顾问支付工作报
酬。
第十四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外
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
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和法律专业人才共享机制,对全省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采取适当形式对全省
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
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4〕132号)
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2:43: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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