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系统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
制、事后法律补救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市**局设立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成人员以法规
科工作人员为主体,外聘部分法律专家、律师组成。
法律顾问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科,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
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专家、律师由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在市内知
名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中选聘推荐,报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聘任。
第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
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法律专家应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
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律师应具有8
年以上执业律师工作经历。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系统工作规则,热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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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
责。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
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系统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系统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及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起草、审查、修改以**系统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
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五)受**系统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等涉诉法律事务
及非诉讼法律事项;
(六)办理**系统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承办的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
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应邀列席或参加**系统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
项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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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
料;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
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对我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不再担任法律
顾问以后,不得泄漏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
秘密和不应公开的**内部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系统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
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复议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
托,办理与我市**系统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按时参加法律顾问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系统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市**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
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法规科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
律顾问参加。市**局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
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事先申请法规科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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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法律顾问参加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应当
提供或协调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法律事务可以和法律顾问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召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
究;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机构
负责人参加。
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涉法事务时,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
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并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
定法律意见书,经法规科负责人审查、签批后,报送市局领导审
签。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组办理法律事务,使用市**局的印章。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承办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
见。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需书面报告市**局的,应当经市**
局法规科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系统发展的重大涉法
问题,可以向市**局法规科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法规科按照
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工作事项有利害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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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局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组报
请市**局负责人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取消法律执
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未经市局法规科批准
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三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其
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给**系统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
系统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法律顾问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可以书面
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经同意后予以解聘。
凡解除聘用关系的,需及时收回聘书。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市**局法规科可以临时聘请相关
领域的其他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七条市**局法规科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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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建议。
第十八条市**局法规科应当加强对全市**系统法律顾问
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
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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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2:33: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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