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部位及其直属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类别划分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
无民事行为
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能力人
人
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
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为能力人
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为能力人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否
否
否
否
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否
否
否
否
能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备注
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能否成为公司的董监高
能否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是否有效
能否作为发明人
3.人的行为:
①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②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4.事件: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5.民事行为的类别
合同
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有效的民事行
为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
该行为有效
力人
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在法
定代理人帮助下完成的法律行为除外)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合同以外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如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
限制人订立遗嘱)
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
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
无效合同
欺诈、胁迫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
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
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
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
无效合同
誉、财产等)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
乘人之危
合同
重大误解
显示公平
恶意串通
于无效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
无效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因显示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恶意串通,均属于无效
违反法律或社
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
②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均属无效
③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均属无效行为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6.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不同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
法律效力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地无效
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
主张权利主体
预,宣告其无效
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
行为效果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地无效
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行使时间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地无效
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应有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7.撤销权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
质上属于形成权
2.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
销权,在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的请款下,双方均有撤销权
撤销权
3.撤销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
成立
4.撤销权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民事行为
被撤销的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合同被撤消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
予支持;但合同被撤消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
起计算
8.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订立的
合同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
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
无权代理
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责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无权处分
该合同有效
9.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
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附条件的法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之后,
律行为(条件
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是否发生不
3.当事人威力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
确定)
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
4.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附期限的法
律行为(期限
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法律
效力
必然会到来)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10.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
①并非所有的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
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⑴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
⑵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1.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
带责任
1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
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3.无权代理
合同效力
被代理人
的追认权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
担民事责任
1.相对人可以在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对人2.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
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
确定有效,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14.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表见代理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包括但不限于:
的构成要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件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
标间代理
的效果
为无效
相对人: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
行为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15.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2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
度
1.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2.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对别的
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权利的影响
3.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
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并不支持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
行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
当事人“不丧失
胜诉权”的两个
例外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自权
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2.对于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
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赔偿数额应自权利人向
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适用
对象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对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权本期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注:①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名及主动适用诉讼
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③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
的限制
④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
法院不予支持
1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不同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追认权等
撤销权法院不主动干预,但除斥期间不论当事
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导致实体权利消灭
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
定
适用对象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援用的主
体
必须由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
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法律效力只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
期间性质
延长
17.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
1年,包括: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短期诉讼时效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4年,包括:
长期诉讼时效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
最长诉讼时效
规定)
注: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应首先考虑20年届满之日
18.诉讼时效的起算:
①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
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权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
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
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④人身伤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
确诊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⑤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⑥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
法之日起计算
⑦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
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
费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专利权
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19.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和中断(清零)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
中止
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的事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由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中止
的时
间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
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
除
中断
的法
定事
1.提起诉讼:
①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
中断
由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③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
其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
④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
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
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的,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
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
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⑤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
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
者行为”,均属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
①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
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力
③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④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
权人之日起中断(债务转让,应取得债权人同意)
注: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申请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
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
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⑨其他与其他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0.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
①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
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身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③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
行
21.二审和再审的区别:
不同二审再审
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以
申请主体案件的当事人
及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
申请时间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可以由本院,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2年
22.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不同判决
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
对象
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
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
数量
决
形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裁定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
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
时间
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
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裁定
23.仲裁:
①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24.仲裁协议:
①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
外
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
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③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
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
立而影响效力,仲裁机构仍然可以根据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
⑤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执行的,该仲裁协议失效,
而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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