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方法研究论文(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2: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戴头盔政策)

宪法学方法研究论文

内容主题词:宪法学,方法论,稀缺性,个体性,理性

无论人们能否自觉意识到及是否明确表达出来,宪法学理论

是以一定的世界观、社会观和人性观为前提建立起来的,这些或

明或暗的前提即宪法学的理论基础。方法论即理论对自身的自觉

审视。明确阐释指导我们研究工作的理论基础,是宪法学方法论

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主要包括资源的稀缺性、

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等。

一、资源的稀缺性

宪法学的世界观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资源的稀缺性。

上帝已于昨夜悄然离去,把人类孤独地遗弃在冷落、无情而

空虚的宇宙之中。这是一个不幸的消息。人不过是天涯过客,他

的灵魂将随着肉体的死亡而随风飘逝。更让人痛心的是,宇宙可

能是一个耗散结构,随着热能的耗散,不再有今夜星光闪烁,不

再有明天的太阳升起,一切事物包括人类社会都将消逝在均匀辐

射的热寂之中。“人只不过是宇宙中的一个弃儿,是被制造出他

来的各种力量所抛弃的。他无父无母,全知和仁爱的权威既不援

助他也不引导他,他只好自己照顾自己,并且靠自己有限的智力

在一个冷漠无情的宇宙之中摸索自己的出路。”宪法学必须接受

没有目的和意义的世界,以及人在其中微不足道的地位,抛弃一

切关于世界意义与人类使命的说教。人不是上帝制造出来的世界

主宰,物质世界也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贪欲而存在的。茫茫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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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形成纯属偶然,人的出现更属难得的幸运。人类没有理由

自命不凡,以物质世界的主人自居,企图从根本上改造这个世界,

重新安排它的秩序。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基督教的千年王国到近

现代的空想社会主义,种种荒谬绝伦、贻害无究的乌托邦幻想,

都是对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估量过高的结果。

人的问题永远是:无穷的欲望,有限的资源。有着无限需要

的人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上,不得不面对各种纷争与不幸:

食品短缺造成的,土地稀缺引起的殖民掠夺,伴随着土地、能源

稀缺而来的局部冲突和世界大战,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受到

稀缺性的制约。任何时候,物产都不可能丰富到人人自由取用的

程度,不存在什么千年王国、永恒正义。这是各门科学必须共同

面对的现实,也是它们能够存在的理由。如果资源无限丰富,取

之不尽,用之不竭,就无需生产和交换,也不会出现利益的冲突,

就没有必要制造出宪法和法律来界分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研

究宪法学也就成为多余的了。但这并不是值得向往的千年王国,

而是人类文明的末日。劳动制造了人自身,人类文明的全部动力

就在于为生存和进展而奋斗。如果资源无限丰富,人类无需劳动,

无需奋斗,没有压力,智识将无限退化,最终导致人类文明连同

人类自身的毁灭。因此,资源无限丰富性的乌托邦设想是荒谬的。

权利产生于稀缺,没有稀缺就无所谓权利的界分。在大规模

工业化带来严峻的环境污染以前,从来没人试图取得空气的所有

权;在都市化造成极度拥挤以前,也没人想到对阳光的权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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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权利;到目前为止,还没人为划分海水的产权作过认真的

努力。空气、阳光和海水通常都是富有资源,人们可自由使用富

有资源而不会发生冲突,也就无需界分权利。只有稀缺资源的使

用才会引起利益冲突,权利的界定就有了必要。在人口迅速增长,

土地等自然资源变得相对稀缺的条件下,为了使现有资源得到有

效利用,缓解资源稀缺引起的利益冲突,财产权被制造出来。在

物质资源日益稀缺的条件下,经济增长必定转向对人力资源的依

赖,以寻求资源替代。经济的高度进展引起了人力资源的稀缺,

促使劳动力价格上涨。随着人力资源经济价值的不断增长,人的

伦理价值最终也得到普遍提高。人生短促,没有来世,生命、健

康、自由在时间约束下显得格外宝贵。个人要追求人生幸福,实

现人生价值,就须成为自己短暂人生的主宰。这些“永恒真理”

都是在经济高度进展,人力资源变得稀缺以后,才被人们所理解

和接受的。同样,GJ合法性的根基在于它的财政状况,它通过

向社会提供秩序和权利保护来换取财政收入。财政危机导致了封

建GJ的破产和民主制GJ的出现,而现代民主制GJ的任何重大

制度变革,也都是在严酷的财政压力下开始的。可以说整个宪政

制度都是稀缺性的产物。

宪法学必须把宪法的制度设计与运作同资源的稀缺性联系

起来,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长期性和不可幸免性,把

资源配置的实质理解为权利配置。

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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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包括两个方面: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

个人,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

第一,个体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

个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是大自然的造物,他孤独地面对这

个世界,独自应付环境的压力和挑战。集体只是人类的造物,是

为弥补个体力量之不足和行动之不便而制造出来的,其最终目的

是满足个体生命活动的需要。个体才是经验中的实体,他的生命

活动、喜怒哀乐,他人和集体既无从察知,也难以分享。集体并

非实体,它既无生命,亦无意志与情感,集体生命、GJ意志不

过是人类精神的虚构。萨拜因等在总结GJ人格学说时指出:“在

这方面,GJ也和其他团体一样。它也是一个法人,因为它被法

律所承认。而它的权能是从这个来源产生的。所以,GJ不在法

律之先……GJ的合法权力是从法律得到的。”

集体和GJ不是真正的“人”,而只是法律适应集体行动的

需要拟制出来的法人。集体需要行动,却没有生命与意志,为了

解决这一矛盾,法律设置了法人代表、GJ元首和政府首脑,并

以他们的意志来指挥、操纵并协调集体行动。所谓GJ意志、集

体意志或者法人意志,不过是GJ、团体和法人的代理人的意志,

GJ利益、集体利益也只能是组成GJ和集体的各个成员利益的集

合。集体行动的逻辑个人行动,是组成集体的各个个人在集体代

理人的协调下采取的共同行动。至于阶级、阶层、民族等等只是

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类体,它们既没有意志,也无法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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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行动。

集体行动以实现个人利益为归宿,不是实现集体多数成员的

个人利益就是实现集体代理人的个人利益。宪法和法律配置权利

的目的就是要防止集体代理人利用集体力量谋求一己的私利,实

现利益的合理分配,缓解个人间的利益冲突。以集体为利益单位

是不解决问题的,因为集体代理人以权谋私的方便依旧存在,集

体成员间还会为利益再分配发生冲突。只有把个体作为基本单位,

把权利、利益和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最终缓解冲突。宪法学应

从人类个体的角度观察问题,抛弃“GJ意志”、“统治阶级意志”

之类的精神虚构,直面人类的个体。

第二,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关于人性的善恶,人们有各种

不同的主张。ZG古人认定“人之初,性本善”,人之为恶,乃是

后天环境影响造成的。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既然人人都是善,

环境中的恶又从何而来呢?对人性的乐观情绪在实践中往往表

现为软弱的道德说教和赤裸裸的暴力镇压两个极端,这显然不利

于实行法治。基督教认为,由于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偷

食智慧禁果,犯有原罪,因而人性是邪恶的。西方法治传统就是

在这种人性的幽黯意识基础上孕育成长起来的,其基本经验是

“以恶制恶”,即承认在社会生活中恶的存在具有必定性,用一

种恶去制约另一种恶。例如,市场上的生产、经营者为达到利润

最大化的目的,会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市场机制迫使他们彼

此竞争;消费者的利益就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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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机制和法治发挥作用的机理来看,与其把人性看成善,

不如假定人性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承认:“对于各个个人来说,

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我们曾把消除犯罪甚至消灭一切罪恶作

为自己的目标,但实践证明,相对于人类的德行、智慧和能力来

说,这是一个难以企及的目标。在人类生活中,善与恶形影相随、

不可分离,我们不可能完全消灭恶而单独保存善。恶植根于人的

本性之中,只有毁灭人类、毁灭一切才能最终消除恶。因此,宪

法的任务不是简单地区分出好人和坏人、RM和敌人,再把后者

消灭掉而将前者留下来。犯罪与人类历史一样古老,不可能真正

消灭。因为什么行为是犯罪不仅取决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的

程度,也取决于社会在主观上对个人各种行为的容忍程度。在重

大危害行为被消除后,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容忍度可能会下降,一

些轻微危害行为就会被认为是严峻的犯罪。最初“严打”的目标

是把犯罪分子一XX打尽,后来又经过多次“严打”,犯罪依旧

存在,社会治安形势依旧很严峻。因此,犯罪与邪恶具有长期性,

只能通过法治来遏制,不能依靠搞“运动”来消除。

生命必定有所追求,一切生命现象都有自我实现、自我扩张、

自我连续的自然趋向。人不仅具有肉体生命的追求,更有精神生

命的追求。个人为了实现、扩展和连续自身的生命,不断制造物

质财富,追求新的精神境地,这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和文

明进展的根本动力。正因为人人都深切关注自身利益,不断追求

和实现自身利益,法律规则才能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追求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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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自身利益,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每个人对社会的连

续和进展应尽的职责。一个无所追求,把自己的生存寄予在别人

利他行为上的人,是不会努力制造财富和享受生活的,终将成为

社会的负担。

权利的设定,缘于利在其中。正因为人具有自利的天性,就

需要宪法和法律制度确认和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利,以满足人们合

理自利的需要,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如果人人都舍弃

自身利益,利他也就失去了意义;当每个人都没有顾忌自身利益

的“后顾之忧”的时候,人类行为将无法调控,法治和秩序将失

去赖以存在的基础。个人关注自身利益远胜于关怀他人利益。人

类生性贪欲,具有无穷无尽的欲望,在没有规则和制度约束的条

件下,无论一般公民还是政府官员,无论他属于哪个民族、GJ

或体,都可能不择手段、不惜损害他人以谋求自身利益。宪法

和法律为个人设定义务,就是为了防止人的贪欲对公益和他人利

益的侵犯。

“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

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

化。”不仅一般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政府官员和GJ同样具有

自利的倾向。在没有规则制约的情况下,市场上的生产、经营者

将不惜以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政府官员

同样可能以选民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身权力的最大化。因此,许

多思想家都认为GJ或政府是一个不可幸免的祸害。例如潘恩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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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写道: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

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因为当我们

受苦的时候,当我们从一个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无政府的

GJ中才可能遭遇的不幸时,我们由于想到自己亲手提供了受苦

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帕金森定理揭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

存在的机构膨胀、臃员增加,政府规模自发扩大的趋势,其动因

之一就是官员谋求自身权力的最大化。正是扩张权力的内存需要,

使官员制造官员,机构设置机构,政府增长呈现荆轮效应。没有

宪法为权力设置的界限,这些官员的个人利益就会以GJ、集体

的名义压倒多数公民和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

三、方法论的有限理性主义

宪法学对人类能力的基本观点是有限理性主义,即每个人都

具有发现自身利益的认识能力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能力,但这

种认识和行动的能力是有限的。第一,个人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

认识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个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及其满

足程度,只有他自己才有最深切的感受,他人无法确切地认识和

了解。任何先知的教诲、权威当局的计划,都不能代替个人对幸

福的主观体验。启蒙运动不是由少数先知去教导多数人应当怎样

生活,而是引导“人类脱离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使

人们“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只要能够

自由运用自己的理性,经过深思熟虑、充分讨论、审慎选择,人

们不仅能够认识自身利益的所在,而且能够采取适当的行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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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利益。市场就是个人自由运用自己独特的知识、信息,自

由选择一定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的经济结构。民主政治的基本信

念就是,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推断者,凡是与决策利害相

关的个人都有权参与决策的制定。人类理性既是个人作为自立、

自主、自治的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前提,也是GJ

合理预期、有效调控人们的行为,进行社会治理的基础。如果人

都失去理智,不可理喻,其行为就难以预测,无法操纵,他们就

既不配享有权利,也无力承担义务,更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

样,GJ治理将无法进行,社会秩序也不复存在。

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宪法正是这种理性的自觉运用。宪

法学应崇尚理性,用理性之光照亮人类制度文明的前景。民主宪

政是一种常识政治,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只要经过启蒙教育,

去除政治蒙昧,一般公民都有参政决策能力。借口“民智未开,

不能骤行宪政”,长期实行“训政”,最终导致了国民XX在大陆

的倒台。曾说:国民XX的失败,“不是骤行宪政之过,乃是始

终不曾实行宪政之过。我们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海选“村干

部的经验表明,经济、文化落后并非实行民主政治的最大障碍,

至于文明程度更高的城市就更不存在什么客观上的障碍了。宪法

学者要有平常心,不能把民众看成阿斗,去充当先知先觉的救世

主,也不能把官员都当作救世主。相信众,即相信众的理性

精神,依靠众,即依靠众的自治能力。

第二,人类理性是不完全的、有限的。人自身的生理、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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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社会局限性,加上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任何人都

不可能全面收集和正确处理与决策相关的全部信息,也不可能做

出完全正确的决策并正确地实施这些决策。在无限复杂的世界面

前,我们的无知是无边无际的海洋,而我们的知识不过是无知大

海中小小的孤岛,注定是有限的、残缺的,我们所能得知的最准

确无误的知识就是我们的普遍无知。英国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

尔指出:“尽管我们各人所有的各种点滴知识大不相同,在无限

的无知上却全都一样,记住这一点对我们所有人都会是有益的。”

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一样存在着自发秩序,这种秩序虽然为人类的

有限理性所不及,但并不是什么奇异的异己力量,而是人类长期

进展过程中形成的应付环境挑战的社会文化习俗和制度。我们必

须尊重这些自发秩序,不能人为地干扰、破坏或试图取消它们。

我们一度把自发的市场机制视为盲目的破坏性力量,企图以人为

的计划取代之;彻底废弃过去形成的法律,按照掌权者的任意制

造新的法律规则,都曾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詹姆斯。麦迪

逊强调:“必须进一步克制我们对人的智慧的力量的期望和信赖。”

我们必须尊重社会自律的秩序,自觉培养宪政传统并学会尊重这

种传统,不能滥用制宪权和立法权,任意制造规则。任何人都没

有资格以救世主自居,掌握不受限制的权力。掌权者的理性同样

是有限的,即使政府及其官员都把公共利益作为唯一目标来追求,

理性的有限性也使他们不可能全面掌握决策的相关信息、完全正

确地做出决策并正确地执行其决策。在GJ和社会治理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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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0]必须依靠法治,运用

宪法和法律的力量来约束权力,强化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操纵,

以矫正政府缺陷,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对RM权利的侵损。

宪法学在高扬理性旗帜、追求真知的同时,必须承认人的无

知和理性的缺陷,不能过高地估量人的德性、智慧和能力。理性

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接近真理,但有限的理性永远无法使我们企及

终极的真理。那种认为在无限的世界面前,人类有着无限的认识

能力,最终可以认识世界的规律,并能够据此根本改造这个世界

的观点,乃是人类致命的自负,将把人类引向通往奴役之路。知

识非真知,对无知的理性认识才是真的知识。学者要幸免“知识

的僭妄”,官员要幸免“权力的僭妄”,保持谦逊的本。人文社

会科学的结论都是或然性的、有条件的,不必奢望自己的结论放

之四海而皆准,试图提出什么永远颠扑不破的真理;更不应把权

力当真理,用强权推行一己之偏见。

注释:

[美]卡尔·贝克尔著:《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何兆武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XX年1月版,第23页。

[荷]克拉勃著:《近代GJ观念》,王检译,商务印书馆1957

年8月版,第33—34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7页。

詹姆斯·布坎南著:《宪法经济学》,载刘军宁等编:《市场社

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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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页。

《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

[德]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90年版,第22.24页。

《选集》,天津RM出版社1991年版,第244页。

[英]卡尔·波普尔著:《猜想与反驳》,傅季重等译,译文出版

社1986年版,第41页。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XX人文集》,程逢

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1页。

[10]《文选》第3卷,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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