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一)

更新时间:2024-11-06 15:41: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湖北交通事故)

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一)

什么是宪法?

现代世界的任何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

法、商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

就是说,宪法与其它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统治阶级

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都具有强制力,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

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来决定的。”

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

也适用于宪法。

宪法具有与其它一般法的共同性,另一方面,还具有与其它一般法不

同的特殊性。宪法同其它一物质财富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

是一般的法。

第一,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

个方面。例如,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

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刑法

是关于刑事犯罪、对犯罪处罚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程序的法律,等

等。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

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根本法是其它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

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它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

立法基础。如我国的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结

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选举法第1

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等等。所以通

常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

第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它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

触。否则,应被修改或撤销。世界上有不少宪法均以明文规定根本法

的最高地位。例如,日本国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

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法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它行为

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我国宪法第5条也规定:“一切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有的同志问:宪法的序言和条

文是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界有争论。有三

种意见:一种认为序言同条文同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

为序言是一篇文章,没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序言一部分具有

法律效力,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所谓一部分有法律效力指的是有规

范的段落,比如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至于历史叙述部分就没有法

律效力了。这三种关点,宪法学界尚无定论。我个人看法,序言应该

跟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序言就是违宪。因为序言反具体有重

要精神实质性的东西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国家的总任务,“一个中

心、两个基本点”也在序言里如果违背它,当然是违宪。

第四,根本法的个性程序不同于其它的一般法律。由于宪法的崇高地

位,及其内容的根本性,不宜轻易改动,因此,必须较之一

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甚至繁复的程序。这在世界各成文宪法

国家差不多都是这样的。例如,美国制定或者修改一般的法律只需要

由国会议员提出议案,经两院审议后分别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既可。而

宪法修正案则必需由国会两院议员2/3多数要求或者应3/4州议会的请

求召集特别会议才能提出。修正案的通过必须由3/4的州议会或者3/4

州的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我国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

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全国人大在制定、修改其它一般法

律的时候,则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党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

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

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均可以提出议案,并只

需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以上四点,说明了根本法同其它一般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写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

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

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序言的这一段规

定,明确地回答了什么是宪法的问题,同时也表明了宪法的崇高地位。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

彭真同志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这次是按照什么指导

思想进行的呢?宪法修改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

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

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随

着客观实际的变化,宪法本身也必然要向前发展。继1988年通过两条

修正案之后,1993年八届人大又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通过了第3条

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

客观实际,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同时,宪法自身的原则

精神和总的指导思想也因此而获得新的发展。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

会的建议进行的。199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部分内容

的建议的说明》明确指出:“这次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

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既然以党的

十四大精神即建设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去修改

了宪法,那么,宪法便因此而获得了新的素质,这是理所当然的。由

此可见,在1993年以前,我们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但经过1993年以新精神新思想之后,现行宪法的总的指导思

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并更加全面,这时就应该理解为“建设有中国特

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了。宪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指制定宪

法、的指导思想,它也应是实施宪法的指导思想。全国人民

应当遵循“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这个指导

思想去遵守宪法和执行宪法。

有的同志问:现行宪法还要不要再进行修改?应当说,现实一直在发

展,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在不断深化。而宪法、法律通过后都是比较

固定的,往往会发生同现实脱节的地方。1993年的时候,大

家提了不少意见,还不止修改了九条。当时是可改可不改的就不改。

现在看,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对宪法

再作一次修改是必要的。至于修改哪些内容,需要很好研究。

(二)宪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的现行宪法包括:序言(共13个自然段),正文分章共138条条

文,还附有11条宪法修正案。宪法的内容非常丰富。现试归结几点基

本精神,供参考。

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中共十二次代表大会之后颁布的。中共十二

大的政治报告中,具体阐明了社会主义的特征,那就是(1)生产资料

公有制和按劳分配;(2)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3)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的这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在现行宪法中得到了充

分的反映。

从政权性质来看,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

中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所以工人阶级领导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

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基础。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

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它与序言第10段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

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精神是一致忍气吞声。人民民主专政

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宪法序言第6段写道:“人民民主专政,

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中国的实际是,在工人阶级领导,还存在着

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

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

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

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

展”。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党运用马克思广义学说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

产物。

在建国初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称我国为

人民民主和人民民主专政。60年代初起,在一些文件中逐渐用“无产阶

级专政”的提法。特别是“”时期,什么“无产阶级专政万岁”啦,“念

念不忘无产阶级专政”啦,成了流行的口号。1975年四届人大通过的宪

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地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并采用了“全面专政”这样的

极“左”词句。后来,1978年颁布的宪法也仍沿用“无产阶级专政”。直

到1982年起草现行宪法时才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用语。彭真同志在五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作《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讲到了

人民民主专政。他说:“现行的规定,确切地反映了我们的国情和阶级

状况,也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人民民主专政的规

定是科学的正确的。

再从经济结构来看。宪法第6条规定:“中人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

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

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制度,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后又增“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

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7条还规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基础”与“主导”决定着整个经济以至我国政权的根本性质。同时,(宪

法第11条还肯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

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8条又规定

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合法地位,从而构成了具有

中国特的社会主义的经济格局。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53条把“爱护公共财产”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这表明我国宪法把公共财产放到了首要的位置。近来有些人希望修改

宪法,增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此类意见似不足取。宪法

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删去了原来的关于“实行计

划经济”的规定,(宪法序言还把“发展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而快速发展

生产力也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再从意识形态来看,宪法序言

第7段明确规定,国家部任务的实现必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思想(后增写“理论”)指引下“,第24条规定”加强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的建设。“还规定国家提倡五爱教育,规定”在全国人民中进行爱

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

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

思想。“西方国家从不把意识形态问题写进宪法,以掩盖他们的阶级本

质。而我们开将马列主义及精神文明建设载诸宪法。这不仅是对宪法

的历史性发展,亦是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鲜明表现。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

宪法序言第1自然段规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表现为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视。

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

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它表明我国不采用

西方那样的“三权分立”制度。宪法以大量的条文(约80个条文)规定

了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的国家机构。发展民主,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

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

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

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因此,该决议强调:

“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为了落实六中全会

决议精神,1980年秋冬在着手草拟宪法时,曾考虑了许多有关如何使

人大增强权威的方案。但都缺乏可行性。最后到的办法是增强全国

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扩大常委会的职权,使之行使国家立法权、人事

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与全国人大相比,常委会人数

较少,可以经常工作,使于开展研究,深入讨论问题,更好也发挥权

力机关的作用。现行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发展民主的新措施,主要有: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审判、检察等职务;

(2)委员长、副委员长、、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国务委员、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两届;(3)国务院,各部、委等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4)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5)在组织体制方面,宪法恢复了

的设置,在农村恢复了乡、民族乡的建制,还把中央军委作

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列入宪法,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载入宪

法,等等,从而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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