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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节
宪法概念: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果实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
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一、法律特征:1、在内容上,规定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
最重大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①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在
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其效力是最高的。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
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
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实质特征: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本质特征:1、从产生来看,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
制定。2、从内容来看,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
相互关系,确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3、从发展来看,宪法随着各时期政治力
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
宪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
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原则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原则
性所决定,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①较强适应性:指宪法规范能够适应形
势发展的变化不至于经常出现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形。②无具体惩罚性:指从法律规范的逻辑
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中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似乎并不完整。宪法规范往往不具有司
法上的直接适用性,即在具体办案中一般并不直接将宪法规范引以为据。
二、最高性: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由最高性的特点,引申出广泛性、纲
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①广泛性:指宪法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凡国家的政治、经济、
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中被认为是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都
由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②纲领性:指宪法规范中还包括诸如尚未实现目标的那种并非现实
存在的纲领性内容。③相对稳定性:指就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较高的稳定
性。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修宪规定
了特别严格的程序。由于宪法内容上比较原则概括,便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不会经常发生脱
节或过时的现象。因此,宪法规范便会呈现相对稳定的状态。
第三节
宪法原则:亦称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指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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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民权利时所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与准则。
1、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②人
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
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基本人权原则:所谓人权就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
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法治原则:实行法治是民主宪政的内在要求。法律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
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团体、公民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国家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须源于法律,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4、权力制约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立
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应当归属于三种不同的机关来掌握和行使,以实现
以权力制约权力。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
部虽然存在利益上的差别,但却不像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资本与劳动的对抗,以及各个资本
家利益集团的矛盾和争斗。因此,社会主义不能采取“三权分立”作为权利制约原则的具体
形式。
第四节
宪法的功能:1、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政治角度)
2、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经济角度)
3、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思想文化角度)
4、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法治角度)
5、保障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权的角度)
宪法的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
1、宪法自身的内容是否切合实际是个前提条件。
2、政治是否稳定,社会是否,是宪法能否切实实施并发挥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3、经济能否持续稳定地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4、普通立法是否完备,则是宪法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发挥宪法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5、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否普遍得到增强,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因素,也是宪法能否得以实
施并发挥作用的思想观念上的因素。
第五节
宪法保障措施:1、宪法解释2、违宪审查3、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
改程序删除和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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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提案主体: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宪法解释: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依据立宪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所作
的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原因:1、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它规定的内容虽然很重要,
但并不详尽具体,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差异,需要作出解释。2、宪法规范具有一定的时代性,
当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又不便对宪法作出修改时,就需要对宪法作出解释,以
避免产生不同的看法。3、宪法的条款本身不够明确,需要作出解释,以便统一贯彻实施。
违宪审查: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
处理的制度。功能:1、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2、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3、保障公民的宪
法权利和自由。
宪法惯例:指国家的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等根本问题,且由公众
普遍认可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是不成文宪法的主要结构之一,构成宪法的重要
渊源。
第二章
宪法产生的条件:①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②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
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③思想条件:资
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④法律条件:法律部门
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三章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2、工农联盟是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
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国家统一的
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
政党概念:政党是一定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
政治权利的运动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政治组织。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是政体的下位概念,是指国家权利在国家机关间的配置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
的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同一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和上下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高中
老师说,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利机关,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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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权利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人大制度的特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人民同国家的关系,体现了主权在民原
则。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突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地位。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
代表机关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人大制度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统
一行使国家权利力,有效地进行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
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调动中央和地方的双重积极性。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保证科少数民族能够参与管理国家,有助于民族平等的实现。
选举制度的含义(我国):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我国):①实行民主集中原则②采取低于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
合的制度③重视对选举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①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②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
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④无记名投票的原则⑤重视选举权的保障
选举程序(我国):划分选区、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提名、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和对代表
的罢免以及补选等程序。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则是国家用来调整这种关系的政治制度或政治形势,即
国家的政治阶级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
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间关系的制度。
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必要性:1、从政治文化的角度看,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
构形式是历史的必然。2、我国的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3、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4、我国所处的外部条件,要
求采取单一的国家结构形式。
地方制度的含义:地方制度是与中央政治制度相对的一种国家制度,他指的是有关地方国家
机关或自治团体的国家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程序的法律、政策、惯例等的总和。
我国地方制度的种类:按行政区域(地方)实行地方制度的不同,可将我国地方制度分为普
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度和特别地方(行政区)制度三种不同形体的地方制度。
在为我国普通地方,包括省、市、县、乡、镇等地方,特别地方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在我国还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
(盟)、自治县(旗)。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基础是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它是指按照宪法和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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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
治权,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民族地方事务,以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一项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含义: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设
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地方。
第六章
经济基础是指生产关系的总和,即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生产关
系,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地位与相互关系、产品的分配形式三个方面
的内容。
经济制度是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国家基本经济活动的一系列原则、规则与政策的总和。
我国宪法所确认的经济制度的特点:1、宪法通过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明确了我国社会
主义经济制度的目的。2、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一
项基本经济制度。3、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4、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国有经济的概念: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
占有生产资料,并实行按劳分配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
集体经济的概念:就是社会主义劳动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部分劳动者集体占有生
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形势。从性质上看,劳动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与
全民所有制经济一样,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章
人类文明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设施与观念的
改进;精神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的过程中,对自己主观世界进行改
造所取得的精神成果。
三者的关系:人类文明是一个整体,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作为整个文明的三个不
同方面,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并相互制约的。
①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提供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
②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发展与政治文明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③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物质保障。
第八章
基本权利:是指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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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2、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3、基本权利时稳定的权利体系
4、
5、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6、
7、基本权利具有国际性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特征:1、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2、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障的性质
3、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一体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
文化教育权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8、特定人的权利
平等权的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
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由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
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公民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
公共财,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明的义务
第九章
国家机构的含义:具有内在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被称为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的政治
组织,也是执行社会职能的政治组织。
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我国):1、民主集中制(最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社
会主义民主制的最本质的体现,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
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2、责任制原则:国家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
均应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实行权与责的统一。3、精简和效率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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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原则,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4、密切联系众,为人民服务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5、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①立法方面的自治权②经济管理方面的自治权③财政税收方面的自治权
④人事管理方面的自治权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及体育方面的自治权。
第十章
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
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
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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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9 08:56: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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