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法讲宪法知识汇总
一、年龄小也有继承权
父母离婚后,父亲车祸去世,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留下的房产,其上初中跟
着前妻生活的儿子能否继承?答案:能继承。
《继承法》第5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
的遗产份额。
二、我有上学的权利
老师能否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停课在家反思或学生把其开除?答案: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生受
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口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
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生,
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规定:违反本法开除学生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超市维权——保安非法搜身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四、这个玩笑开大了——中学生谎报机场有导致机场航班旅客滞留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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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制造事端、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
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宪法是谁制定的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这句话是正确的吗?不正确,
制宪权在于人民,宪法是全国人大产生的依据,全国人大有权,宪法解
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谁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
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六、现行宪法的修改与国家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
行了最重要的议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新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在主席亲自主持下,经过宪
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和全国1.5亿人的广泛讨论后制定颁布的。它确立了新中国的
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此后,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别
对宪法进行了两次大规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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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宪法的修改
1、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历次修改都改了啥?
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与
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5次修改。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制定一部符合时代和国情的
新宪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历时两年,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3000
多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
迄今为止宪法最后一次大规模修改,也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
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
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5章组成,共138条。从内容
上,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在结
构上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更好地体现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2、1982年后,我国又由于国家发展的现实需求,对宪法进行了四次小规模修
改,2018年是第五次修改。
3、1988年宪法修正案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保
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权利
和利益。但自1978年改革开放,大量私营经济和多种所有制形式出现,可并不受法
律保护。1988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小规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就是为了配合改革
开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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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
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立法上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政策,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也自此获得
了进一步的发展,对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与此同时,土地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市场,1987年至1989年出现了房
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为了使土地买卖合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此也进行了修改,
土地使用权商品化首次获得法律承认。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2年,南巡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中国走上有中国特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同年秋季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
会,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
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二年(1993年),宪法迎来了第二次小规模修订,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被明确写入宪法,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也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
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5、1999年宪法修正案
在1999年第三次修宪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
同时,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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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
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
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
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有宪法专家分析认为,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充分表明宪法是实行依法
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是在宪法下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以尊重宪
法的权威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法治;不实施宪法,也就不可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2004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
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
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简单说,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可,让我们现在可以花式买买买!
2004年宪法修正案这一次修改最重磅之一的就是“人权”入宪。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再加上同
时修改的征地补偿入宪、私有财产入宪,更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
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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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
核心要点:
■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
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体现了党章和宪法规定的内在统一,实现了国家指
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这既是顺应新时代新要求的战略举措,也是我国宪法与时俱
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特别是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关于宪法实施的重要论述,系统而深刻地回答了新
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宪法实施的方略、路径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
践问题。
■在宪法总纲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中充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社
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使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
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内涵,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
地位的法律权威,有利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
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有利于
对反对、攻击和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并为惩处这些行为提供明确
的宪法依据,从而使宪法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这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
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
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
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为制定监察法、
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监察权实施提供了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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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
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
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这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
国特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
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
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
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
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
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
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
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八、宪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
等方面全面发展。
九、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职权
(我国现行法律只有约六分之一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的六分之五是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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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
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
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
(十二)根据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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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
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我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
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
会。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政治机关。
十一、全国人大的组成
《宪法》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
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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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十二、国家元首
我国是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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