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笔记(精华内容)

更新时间:2024-11-07 01:43: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中国劳动保障网)

宪法学笔记(精华内容)

第一章宪法总论

1.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的有

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

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现在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

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

宪法国家。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律,

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美国宪法属于典

型的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解释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与

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5.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照特定程序

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宪法原文之后。

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

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

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

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7.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

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

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

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8.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

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

宪法的国家。

9.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结构有内部

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

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

系。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

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10.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

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

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11.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

有权解释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所进行的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

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

的。包括人民监督、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国

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12.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抽象的

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历史上最早由英国实行。

13.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具体附带地就适

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

14.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

法法院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的方式审查法律

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代表国为德国。

15.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

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基

本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国家与公

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的

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的国家制度

1.共和制:为较多的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政体。是指国家最高权

力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

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国为美国、法国、德国。

2.议会制:也称为责任内阁制。是指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

的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

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

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国为德国。

3.总统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

国家议会的权力很小,议会的议事程序要受政府控制和支配,议会的

立法权和监督权都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国为美国。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

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

本政治制度。

5.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一定

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

关系。简言之,就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机关和地方之间的

相互关系。

6.单一制:是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

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它在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

实体。代表国为英国、法国、日本。

7.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

国家内部组成的,在形式上较单一制国家复杂的国家结构形式。代表

国为美国、俄罗斯、巴西。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

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

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

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9.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10.民族自治机关: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自

治权。民族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

1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人员构成特点(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

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

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3)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担任。(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

工作部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

员。

1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管

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其特点是,自治权主体是民族自治地

方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

族;自治权具有法定性、原则性和灵活性。

1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主要内容(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和停止

执行。(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

设事业。(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

业。(6)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7)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

几种语言文字。(8)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14.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

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活动

原则、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自治地方经济、文化重大事项的全面性

规范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

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5.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自

治区的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单

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备案。

16.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

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17.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1)制定的前提不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

定的,而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

的。(2)着眼点不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着眼于民族特点,地方性法

规着眼于地方特点。(3)制定的主体不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的

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4)报批程序不同自治

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

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

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18.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在我国版图内,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

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

家主权的行政区域(以管理特定区域的制度)。

19.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

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

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

的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

与特别行政区权力的划分和行使。(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①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②中央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

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

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⑤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的解释权。⑥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3)特

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①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②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

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主要指香港。③可自行制定有

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④

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

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

还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

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⑤负责维持社会治安。⑥特别行政区可享

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

力。

20.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国家

的基本法律。宪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基本法与宪法是子法和

母法的关系。(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实施的最重

要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具有宪法性法律的地位。它规定了在

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制

度,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在

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总体和全局上确定了特

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从宪制结构和内容上规定了如何在

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3)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处于高居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法律

地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均不得同此基本法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

除任何法律,均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在适

用、解释法律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冲突。

2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1)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

常委会。(2)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

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3)特别行政区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4)全国人大常

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

会的意见。(5)如果需要对基本法中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地方

关系进行解释,而该解释又涉及到案件判决,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审

判决前,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22.民族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的异同(1)民族自治地方与特别行

政区的相同点①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

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②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

归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③都选举人民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④都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2)民族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

的不同点①设立的出发点不同。②设立的区域不同。③地方政权

体系不同。④自治权的大小不同。⑤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

⑥实施的法律不同。

23.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

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

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

管理。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

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同等对

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2.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

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

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

和扩大。

3.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

由。其涵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

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上的体现(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

(2)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均“不得强制公民信

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5.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1)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

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任何人不得利用

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

动。(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私有财产权:是指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受到宪法保护的公民对其合

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受到法律保护

的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7.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宪法的原则规

定,对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加以具体限制,以便于实现我国宪

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

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

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

利。所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保护的

延续。(3)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在一定程度

上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8.社会保障权: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

困难等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

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第四章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

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是组织和调整国家权力活

动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广义选举制度的概念包

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主体的范围比较广

泛。狭义选举制度概念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

的制度。

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除外。”(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

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选举权。(2)因犯危害国家安

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3)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

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

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3.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反

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1)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

票权,即一人一票。(2)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一样,不允

许任何选民有特权,即票票平等。(3)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并非绝对平

等,代表所代表农村人口数和城市人口数的比例是4:1,这是一种

合理的差别,与我国农民人口多有关系。

4.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5.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

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如下要件:实质

要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形式要件,

必须经过选民登记。

6.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

程序。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它是依法对选民资

格进行的法律认可。我国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长期有效的方法。

第五章国家机构

1.民主集中制:是指导我国政治生活的主要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

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机构

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家重大

事务的管理,必须符合广大人民众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国家

机构又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形成正确的决定,集中处理国家事

务,带领广大人民众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

2.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1)在意志代表方面,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

责受人民监督。(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和

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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