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点知识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07 22:47: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收购公司)

一、宪法的概念:(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机构组织法;(2)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即实质意义

上的宪法,指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

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其他宪法渊源;(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

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

二、宪法:宪法是授予并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

三、规范性宪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

四、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

是自由权,国家的职能比较简单,以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五、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国家职能得到加

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和1919年德国

魏玛宪法。

六、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主要是指宪法典狱普通法律的区别(一)宪法在内容方面不同于普通法律。宪

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普通法律也

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但它只规定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二)宪法

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更为严格。在制定方面,1制定主体不同2批准条件不同。在修改方面1有权

提出修改的主题范围不同2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严格3宪法修改的内容有特殊限制(三)宪法的效力

高于普通法律,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是宪法派生出来的,普

通法在制定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普通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否则会因违宪而无效。

七、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由原则,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

而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二)形式平等原则,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三)主权在民原

则,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

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八、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主原则,(二)人权原则,人全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三)社会利

益原则,是指个人利益之外的、又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九、公民权利的含义: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意谓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宪法上的一般承

认,是宪法为保障公民的充分发展而宣告的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应当享有的基本

权利。

十、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区别与联系:所谓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即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

件下每个人按照其人格尊严应该享有的权利。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2)权利主体不同(3)权力范围不

同联系:从其存在形态上看,人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般认为人权有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三种存在形态,其中,法定权利即为公民权利。

十一、公民权利的特征1公民权利对人的不可或缺性2公民权利的不可取代性3公民权利的不可转让性4

公民权利的稳定性5公民权利的母体性6公民权利在当代各国具有共似性

十二、未列举权利:即宪法文本没有明确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在得到权威认定前,未列举权利具体体现

为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应当得到宪法保护但在宪法文本中不到明确的保障依据的权利需求。

十三、良心自由:是指公民在道德上对一定行为有义务为之的意识或信念。同思想自由一样,是公民的一

项绝对权,不应受任何限制。

十四、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形体语言的形式公开显示或传递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

主张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十五、公正审判权: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待判定状态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时,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法庭

的公正审判及享受其他程序性保障的权利。

十六、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的性质:就其性质来说,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首先是一种自由权。科

学文化艺术活动是一种非常个性化的创造性工作,不能对其强求一律,所以,科学文化艺术活动从性质上

排斥国家的干涉。另一方面,科学文化艺术活动作为一种精神活动,离不开必要的物质条件,所以,公民

要充分行使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还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保障。总体来看,从事科学文化

艺术活动权既排斥国家权力的干涉,又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为进行保障,兼具自由权与受益权双重性质。

十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一)平等权: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宪法学角度而言,平等权是指宪法所赋予的公民不受国家之歧视的权利,

其具体含义包括:1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

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

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

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二)人身权利与自由1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

留、限制和逮捕的权利。2人格尊严: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宪法上,人格尊严具有不可剥夺、不可转让和不受限

制三个特点。3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

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指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

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在同一宗教里,

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

现在不信教的自由。5.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四)政治权力与

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五)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1.私有财产权。2.劳动权。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六)特殊主体的权利1.保障妇女的权利。2.退休

人员的生活保障权。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4.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十八、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二)遵纪守法的义务。包括:1.遵

守宪法和法律。2.保守国家秘密。3.爱护公共财产。4.遵守劳动纪律.5.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六)其他方

面的义务:如计划生育,抚养义务,赡养义务。

十九、宪法解释:就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特定主体,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

的含义和适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二十、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

政治过程。

二十一、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

宪法也就不会有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是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

立宪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从价值取向上看,二者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

向;从两者的相互作用看,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政对宪法具有反作用,即矫正宪法

内容偏差,修正和完善宪法。总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二)区别:从外在状态看,

宪法通常以宪法典等静态的文书形式存在;而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具体的宪政活动,即动态

的立宪政治。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宪政的范围要大于宪法。宪法主要指成文形式的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

是政治实践的主要行为规范,而宪政不限于宪法的书面规定,还包括动态的政治实践中的宪法惯例和宪法

判例等并非制定法意义上的行为规范。从价值取向看,有宪法并不意味有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而宪政则

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以人权为终极价值鹄的。从世界宪政史看,各国立宪的目的或指向自由,或意在富强,

甚或专制其实,立宪其表,宪法反成暴政的遮羞粉饰之具。因此,宪法与宪政的精神旨趣并不必然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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