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
期末作业考核
《中国宪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公民: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
2、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就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
宪法中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就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
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3、宪法修改:宪法修改又称"宪法修正",就是宪法制定者或者就是依照宪法的规
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她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
者利益或社会实际需要的内容而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加以删除,增加,
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宪法创制活动。
4、直接选举:直接选举就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
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
选民都有机会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能更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
选民的意志;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
选者的联系。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
1.简述宪法就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答:(1)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就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
非法限制与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2)宪法所确认
的公民权利为普通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提供了基础与依据。(3)为了保证公民权
利的实现,宪法相应地规定了保障措施
2、总理负责制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答:指国务院总理对她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就是她
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包含第一,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国务院的
工作由总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总理就是国务院的惟一法定责任人与最
高领导人。
第二,在国务院内部,实行总理负责制。只有总理才就是国务院的负责人,其她国务
院组成人员只就是总理的助手,并只对总理承担责任。
第三,总理享有国务院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权。
第四,总理享有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及其她国务院工作人员的提名权。
第五,总理享有决定、命令、行政法规与议案的签署权。
中国宪法
3、简述我国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程序?
答:实行直接选举(以下简称“直选”)的党组织,由局直属机关党委根据上级有关
部署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作出部署安排。“直选”的工作程序,主要就是以下4个阶段
17个环节。
1、筹备阶段(5个环节)
1)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选举工作的具体实
施步骤;人员状况分析,主要指正式与预备党员数、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党员数等相关信
息;新一届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的数额、条件与构成要求;选举工作的有关要求等。
2)公布计划方案。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形式公布“直选”试点工作计划,广泛征求党
员的意见与建议。
3)起草工作报告。起草本届党组织的工作报告,并征求党员的意见与建议。
4)起草选举办法。起草本次“直选”工作的选举办法,并征求党员意见与建议。
5)制作名册、选票。对现有党员人数及有关信息进行准确核对,制作成党员信息表。同
时根据选举要求,制作第一轮选举的选票。
2、发动阶段(3个环节)
6)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直选”工作的目的意义、程序办法与工作
步骤,做到人人皆知。
7)组织学习酝酿。组织广大党员学习相关的党内选举条例,引导党员主动参与“直选”
工作,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真正体现主体地位,为选好配强新一届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当好“主
人翁”。
8)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张榜公告、网上发布等多种形式,公布新一届党组织书记、副书
记、委员的任职条件与结构要求(党组织委员会的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
也可以由当选的行政副职兼任),公布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党员名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
透明。
3、选举阶段(7个环节)
9)报告委员会工作。由书记代表本届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并进行讨论,表决通过。
10)发表竞选演讲。结合讨论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可发表个人竞选演讲,演讲时间一般
每人不超过3分钟。
11)介绍党员情况。介绍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党员的基本信息。
12)通过选举办法。宣读并通过选举办法。
13)推荐工作人员。提议并通过选举工作人员。
14)组织进行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全体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党员中直接选
举产生新一届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与委员。
15)报告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大会结束。
4、总结阶段(2个环节)
16)上报选举结果。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批复同意后正式向全体党员公布。
17)总结经验成果。总结“直选”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针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做好有关材料的归档与委员分工、岗前教育
等后续工作。
4、简要说明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答: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宪法同其她法律都就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
建筑,因而要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适应社会现实状况就是宪法
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由于社会现实总就是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而宪法
中国宪法
就是植根于现实基础之上的,因而宪法就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社会现实与宪
法规范的冲突不可避免,旧的冲突在得到调整之后,随着社会现实继续发展变化,
新的冲突就会随之而来。所以说宪法总就是在冲突——调整——再冲突——再调
整的循环中,不断地从现实中汲取养料,从而获得生机与活力。如果一味地追求宪
法的长期稳定,那么,随着社会现实的推进,冲突的累积,就会造成法与现实的脱节,
而影响宪法的权威以及贯彻落实。因此,及时,就是保持宪法的现实性与
相对稳定性,使宪法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必备条件,也就是宪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
重要环节。
三、论述题(共20分)
1.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答: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行使审理与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外部独立主要就是对行
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就是各级法院
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
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
以变更;二就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她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
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与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
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从根本上说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
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需要,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也
就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其本质就是崇尚宪法与法律在国
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具体表现在:第一,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
独立行使司法权,才符合宪法关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正确分工。根据宪法的精神,
司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
机关不能代替另—个机关行使权力,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也就是
审判独立的重要依据。第二,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实现
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受制约
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本身就是对国家机器进行良好的、科
学的管理方式。第三,只有
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
先就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因为只有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屈从于任何权势与
诱惑,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才能真正作到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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