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工程根本法律知识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2.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
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5.工程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当。
6.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制定代理。〔后两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7.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民法通那么?〕: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
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
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不会终止★
8.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当民事
责任。
9.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
10.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
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当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1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
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5.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6.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只有这3种★
17.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当
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三、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1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19.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以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返复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
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
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当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的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
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了解☆
23.?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25.常见著作权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了解☆
26.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当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单位作品。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28.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3条〕: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
理能力的装置内。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
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是,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为了把该软
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良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约定外,未经
该软件著作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了解☆
29.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损失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实际损失→所获得的利益→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人
民法院。☆递进关系☆
30.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2.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
任。
3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3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保证责任。
35.以下组织不能做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6.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做保证人。
3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再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8.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9.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
续承当保证责任。
40.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1.不得抵押的财产: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
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42.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44.超过债权的局部归抵押人所有,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承当。
4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
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
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46.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
47.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48.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的20%。
49.建设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一切险专保天灾人祸〕
50.建设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一、设计错误;二、自然磨损;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四、
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等。〔剩余局部见P41〕
51.建设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开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至工程所有人对局部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
该局部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52.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5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漏电等。〔本身损失,其余P42〕
54.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有合同〕和侵权责任〔没合同〕。
55.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抱歉。
56.行政处分的种类〔7种〕:一、警告;二、;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
业;五、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57.行政处分的种类〔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出。
58.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59.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60.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61.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参照执行〕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2种〕: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
下的;二、抢险救灾工程。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
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
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
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建设工期缺乏1年的,到位资金原那么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原那么上不
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
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5.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
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7.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
动相适应的就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9.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10.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
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11.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
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12.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情况:一、超越资质、外借或借用资质;二、
串标或行贿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较大生产平安事故或者2起以上一般生产平安事故;七、而已拖欠工程
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的;九、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节严重的;十、为履行或拖延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的;十一、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14.企业资质证书的撤销:〔违法的〕
15.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
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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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当责任。
承当劳务分包业务,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工程管理机构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工程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
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企业转让、出街资质证书的,因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
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建造师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
期为3年。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
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P75页,11年已考,今年可能考案例。〕
注册建造师享受的权利: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在本人执
业活动中行程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五、对本人
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
为进行申述。
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成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
任总包工程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
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
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P77页可能出案例)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二者需同时满足☆
必须招标的规模:一、施工单项200万元;二、采购单项100万元;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50
万元;四、不满足前三者,总投资3000万元。
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一、抢险救灾;二、以工代赈;三、专有技术;四、自建自
用;五、附属小型工程;六、其他法律规定。
招标的根本程序: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
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可能考实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可能考实务
☆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指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具有的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三、没有
处于被责令停业;四、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规的其他规
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
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可拒收的情况:一、雨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为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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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废标处理的:一、无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的;二、未按规定
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三、多分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多个报价未声明哪
个有效的。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同;五、未提交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未附
共同协议的。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当事人就统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
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投标文件的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
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工程,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人
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
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
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
招标人。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形: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
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工程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的,在签订和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
约保证金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相互约定分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再投标;四、其他串通报价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
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骗标不是串标,不用坐牢。
联合体投标的特点:一、自愿行为;二、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三、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
投标,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负连带责任。四、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联合体
在同一工程中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本钱的,不能推荐位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
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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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
告;五、中标结果。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工程。
中标无效的情形: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二、招标人、投标人就实
质性内容谈判的;三、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四、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或者串标的;
五、串通投标的,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六、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
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给商。
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一、EPC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二、D-B设计施工;三、E-P设计采购;四、
P-C采购施工。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当工程工程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
工程上同时承当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工程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当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工程管理业务的
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
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般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建设周期长、潜在风险较大,
可以采取由2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
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能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违法分包的行为有:一、总承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未经认可,承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局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劳务分包除外〕;三、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再分包的。
P106-107案例分析重点看。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分等情况应当做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5大类,41条:一、资质不良行为;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三、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四、工程平安不良行为;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P110市政实务必考〕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确实有效的,又企业提出申请,经批
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对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振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
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
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不亮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并不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经权利人同意的后两
者可以公开。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
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道及时对公告记录
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P112案例分析重点看。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资源、公平、老实信用、合法等原那么。
2.建筑合同是有名、双务、诺成、要式、主合同。
3.建设工程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采购是买卖合同、监理是委托合同,均不属于承揽合同☆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
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招标公告也是要约邀请☆
5.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8.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
成立。
9.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
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0.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
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未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行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可能考实务,看P123案例分析☆
13.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划清正常的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的界限。如施工中,优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
程价款发生变化,这属于正常合同变更,但变更后的协议最好补报备案。
14.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
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5.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
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6.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17.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
之日;二、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为交付,为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8.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约定的利息
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局部除外。
19.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时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
不予支持。
20.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券。
21.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
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2.建设工程承包人形式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起计算。
23.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
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预见性原那么☆
24.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5.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26.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又称可得利益〕:
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27.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顿时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治损失扩大而支持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当。
28.无效合同的类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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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1.
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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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二、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的;三、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
予支持。
P129案例分析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去的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
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权利的转仍无须债务人同意。
债权人可以讲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
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受损害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一、具有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
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
同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的情形: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
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
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的情形: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提供的主要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承当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
金等。
如果守约方发生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或定金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
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7.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有争议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无规定
的实行同工同酬。
58.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3
个月的,无试用期。
59.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0.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
最低工资标准。
6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6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领取报酬。
6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的标准执行。
66.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67.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
抢修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延长时间不受66条限制。☆可能考实务☆
68.禁止用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69.国家建立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70.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7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72.以下情形导致不认定工伤:一、成心犯罪;二、醉酒或者;三、自残或者自杀。☆必考☆
73.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伙计和老板☆
74.用人单位内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7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7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77.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8.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二、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的其他情形。☆必考☆☆社保中心要赔钱☆
79.工伤认定应当由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认定。
80.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2.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
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
一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基于定作人具有随时解除权,承揽人在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其损失,而不可主张对方继续
履行合同。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局部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的,超出局部的利息不予保护。
P173案例分析☆后成立不得对抗先成立☆☆实务可能出大题☆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
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
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
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三同时:是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城市建筑施工期间作业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土方石施工
打桩施工
结构施工
装修施工
白天
75分贝
85分贝
70分贝
62分贝
晚上
55分贝
禁止
55分贝
55分贝
3.夜间是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4.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工程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污
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
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
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可以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
受污染。
7.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监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8.P192案例分析。
9.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10.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
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11.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
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2.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本钱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与预拌
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
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
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优先采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如选用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等。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效劳。
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那么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道路,减少道路占
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承当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
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
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
意见。
第六章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法律制度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生产企业实行平安生产许可
制度。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平安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四、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平安生产
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3.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4.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元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
延期手续。
5.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
查,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一、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四、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颁发的;
五、其他可依法撤销的情形。☆撤销违法发证☆
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8.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
单位性质
总承包序列
专业承包序列
劳务分包序列
分公司、区域公司
特级
6人
一级
4人
3人
2人
2人
二级及以下
3人
2人
9.平安施工措施费应当用于:一、施工平安防务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二、平安施工措施落实;三、
平安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0.工程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责任主要是:一、对建设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四、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
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11.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
12.总承包单位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4.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
15.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危险区域。☆逃避权☆☆每年都考☆
16.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19.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
案。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0.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1.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平安教育培训。
2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合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作业。
2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新的消防平安教育。
24.P225案例分析☆重点看☆
25.施工单位对到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附具平安验算结果〕,
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每年都考☆
26.上条所指工程为: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六、撤除爆破工程;七、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
27.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必须依法办理。
28.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
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2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平安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31.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
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
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3.各种平安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撤除。
34.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当,或者按照合同约定
执行。
3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
应当符合平安性要求。
36.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使
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装备式活动房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37.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
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38.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0.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1.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多定位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职责:一、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四、定期组织消防平安培训和消防演练。
42.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以外伤害保险。
43.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44.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5.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岗位的作业人
员。
46.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47.未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48.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30以上100以上1亿以上
重大10以上50以上5000万以上
较大3以上10以上1000万以上
一般3以下10以下100万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4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
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
5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51.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评审的内容及步骤: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修订。
52.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53.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
处置方案演练。
5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
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
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
订的。☆可能考实务☆
5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
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当及时补报。
57.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报告事故;二、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三、事
故现场保护。
58.P246案例分析☆可能考建工实务☆
59.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情形: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
地;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
交通的;四、需要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60.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保护。
6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器具、机械设
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平安施工措施的资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是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
监理单位那么在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
督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平安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
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安装、撤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撤除方案、制定平安
施工措施,并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
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平安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2.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3.以下属于工程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
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平安、卫生和环
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
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
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5.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
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
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一、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二、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三、建筑平安监督管理
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平安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四、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
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7.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工程的规
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
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工程的平安、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五、工程采用的导那
么、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8.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
单位再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押☆
9.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
10.以下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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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浴厕间使用的防
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押☆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
返工、改建。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
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
批准审查的,不得使用。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
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建立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
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甲供材料及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押☆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给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押☆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押☆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有关技术标准;三、设计文件;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
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押☆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具有完整
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
修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承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
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规划、环保为政府验收。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以下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实
务可能出大题☆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题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根底上,进行建筑威武结构的外墙
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
统联合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到达验收的条件前方可进行。☆可能考实务☆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后,发包人应按以下时限进行核
对并提出审查意见:一、500万以下,20天;二、500~2000万元,30天;三、2000~5000万元,45
填;四、5000万元以上,60天。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
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3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实用局部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
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当民事责任。☆
押☆
35.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6.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根底设施的有关质量检
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
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
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押☆
37.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
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38.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主要内容:一、质量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限;三、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39.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
修工程,为2年。☆每年3科都考☆
40.建设工程保修期起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日。
41.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
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42.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当经
济责任。☆押☆
43.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
单位索赔。☆押☆
44.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
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当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当
经济责任。☆押☆☆谁采购谁负责☆
45.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
单位承当;如监理单位责任,那么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押☆
46.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47.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
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押☆
48.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
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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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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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是民与民之间;建设工程行政纠纷是民与官之间。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4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仲裁法?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
其他财产权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那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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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押☆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
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的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
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P309案例分析☆掌握☆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面材料或者其他物
品。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
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缺乏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试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试听传输
手段作证。☆☆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
人的质询。☆☆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非法☆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想当的证言;二、与
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
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有瑕☆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
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押☆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
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押☆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
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局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
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中断,使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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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措施主要有: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三、查
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押☆☆P323共10条☆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意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
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
仲裁协议约定2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时不能就仲
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
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押☆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主任指定。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为经仲裁庭许可中途
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
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就中途退庭的,仲裁庭
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掌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终极人民法院提出。
☆押☆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
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押☆☆考概述☆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
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押☆☆考概述☆
以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
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的案件。☆押☆☆考概述☆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押☆☆考概述☆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二、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
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不受理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
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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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形为:一、确认创造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
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押☆☆实务也可能考☆
高级人民法院和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押☆☆实务也可能考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押☆☆实务也可能考☆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押☆☆实务也可能考☆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认为行政处分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P344案例分析☆押☆☆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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