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置

更新时间:2024-11-09 03:08: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网上律师)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置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咱们会常常碰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觉施工合同与招标

文件不一致的情形,究竟是按合同协议执行仍是依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非一致,但

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我的熟悉是:依照招标文件执行。缘故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知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判标准;(二)

能够知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且经评审的投标价钱最低;可是投标价钱低于本钱的除

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聚散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

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聚散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更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条款,不然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确实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或

许有人以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

组成部份”中没有招标文件部份,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样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

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依照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专门规定与一样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专门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刻晚于合

同法,且作为专门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在

实际实践进程中,我国很多地址的招投标治理方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

形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说明顺序

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说明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说明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

知书(5)询标记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

可是若是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定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是以时刻顺序来确

信后面的说明顺序优先,仍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说明顺序优先?

(示范文本)

二、合同文件及说明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彼此说明,互为说明。除还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

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

(3)及其附件

(4)本合同

(5)本合同...

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置

你好!依照法律的规定,假设工程通过招标、施工合同通过备案,那么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

结算!假设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那么能够签,不然的话,就不要签。一旦发生纠纷,一旦

进入法律程序,那么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你可来电或扣扣详询!

建筑施工合同如何核实真实性

依照建筑备案治理的规定,

凡在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所签订的总、专业分包合同和,均须到办理备案手续。

二、签订的,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三、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我处备案。合同

约定的工程范围、、、工程款支付和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两边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建设工程合同并利用统

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需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勘探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

标代理合同;9.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定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

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

原件及复印件盖章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平安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

及复印件加盖章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

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两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平安生产许可证;5.实

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两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平安生产许可证;5.实

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

章章。关于总承包人利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

纳各类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平安生产许可证、④资质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章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别离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平安

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章章。

六、勘探、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合同两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章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治理制度

2020-07-27访问人次:5083

一、为了增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治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职位责任意

识,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依照“对口审核、集中记录、统一归档”的原那么进行,做到认真细

致,不出过失。

三、各组各职位依照业务分工范围,别离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

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记录政府采购台

账。

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记录簿”,对各组各职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记录,统

一编号,归档备查。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二)

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

(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专用

章的;

(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

(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定的。

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需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

室和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定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

治理规定

为了标准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治理,保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

场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施工总包、

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效劳合一样。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治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

定是不是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定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

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劳。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治理进行监督指导,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受

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

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治理。

第五条合同备案,依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信合同备案机关。专业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治理机构的,能够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治理机

构办理。

第七条合同签定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定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

就同一工程另行签定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

地址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

第八条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以下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治理职责:

(一)合同主体资格

一、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品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二、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

(二)合同价款约定

一、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

二、勘探、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效劳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

动范围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依

据招标文件约定带资数额、归还方式、归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

4、工程完工价款结算、审核、支付的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

限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治理规定;

五、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备案合同符合建设工程造价治理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合同

备案章和骑缝章,留置一份备案合同存档,其余退还承包方。

备案合同章参照以下式样由备案机关制作:

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名称)合同备案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第十条依照本规定、实施合同备案的,合同备案机关的勘探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

可、平安质量监督等机构仍应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发觉合同实质性内容违法,责令当事

人予以纠正的,应当同时告知受理合同备案的机构;已经备案的合同,当事人纠正违法内容

后,应当从头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有权向备案机关查询备案合

同,并进行查阅、摘录、复制。

第十二条备案合同违背建设工程造价治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备

案合同其他违背合同法、价钱法、反不合法竞争法等的违法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追究法律

责任。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予以备案,或发觉违法行为不及

时查处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补充协议能够更改主合同条款吗

看你补充协议的内容而定的,不能一概而论的:

1、如果补充协议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主要的,并且双方对做了新的变动的,那就视为对合同

的变更了;

2、如果补充协议没有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主要的,只是对其他一些做了一个变更,那就是合

同没有对主要标的物做了变更的。

回答如下:

一、合同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产物,合同内容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变更主合同标的物,也是意思自治、

自由约定的体现,只要变更的合同标的物属于合法之物,法律并不干涉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变

更,如果合同变更需要批准或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即可。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是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

律要求?

什么是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或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关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而达到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关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

议补充”确实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

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

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说不受“补充

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需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关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可是其本身也

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律要求?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依照《合同

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址、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这也确实是说,关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能够通过“协议

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关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能够通过“协议补充”使

其变成约定明确。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要紧内容,也能够说是非要紧条款。若是

是主合同的要紧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

议补充”。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和《合同法》总那么、分那么和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阻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

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

不上履行。现在,“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必备条款达到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

要紧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依照《合

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项

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关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律

第一给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到“补充协议”,才能依照主合同条款进

行体系说明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适应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够补充主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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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工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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