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治理课程法律教学思考
一、法律知识学习是工程治理专业的要求1.专业培养目标与方
案的要求高等学校工程治理专业指导委员会1999年7月编制
的《工程治理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中明确,工程
治理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
力:(1)掌握土木工程技术知识;(2)掌握相关的治理理论和方法;(3)
掌握相关的经济理论;(4)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5)具有综合运用
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从事工程治理的基本能力;(6)具有阅读工程
治理专业外语文献的基本能力;(7)具有运用计算机辅助解决工程
治理问题的能力;(8)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根据人才培养目
标与方案,设置了四个专业平台,这些专业平台是工程治理各个专
业方向都必须学习的基础课程。其中,法律平台是与技术、治理、
经济并列的四大平台之一。2.土木专业毕业生调查反映的结果
为了分析土木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后,需要哪些
方面的治理知识,美国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对
400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中上层治理人员进行调查,当时建筑
治理方向28门课程的重要性排序见表1。数据显示建设项目相
关法律一直被认为是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课程。学习法
律知识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
远比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艰巨,并不是设置一门课程就可以解决的,
必须在课程体系中得到落实并长期贯彻。二、工程合同治理课
程必须强化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西方GJ有深厚的民主法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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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渊源,有关工程合同法律的研究也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一
些论著千锤百炼成为经典之作,如
《HudsonsBuildingndEngineeringContrct》第一版发行于
1891年,距今115年,现已发行第11版。西方的合同治理研究大
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前,较多地从法律方面研究合
同;进入80年代,较多地研究合同事务治理
(Contrctdministrtion);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更多地从项目治
理的角度研究合同治理问题。我国工程治理领域的合同治理理
念是80年代以后才逐步引入的,与从事务及项目治理角度研究
工程合同形成了较好的接轨,但是先天缺乏从法律角度对工程合
同的研究。正是由于历史的空缺,工程合同法律意识缺少生根发
芽的文化土壤。合同法律意识的缺乏不仅体现在我国工程治理人
员的知识结构上,也体现在我国工程治理的学术领域。田威先生
(ZG土木工程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长期在海外从事世行和亚行
贷款项目)曾经说过,ZG工程师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现场经
验比外国人要强,但如果作为国际咨询工程师,欠缺的是经济、法
律、海外工作经验。邱闯先生在他的著作《国际工程合同原理
与实务》作了如下论述:我国期刊及书籍介绍国际工程合同的XX
一般为工程技术和治理人员,这些文章和书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一般是从工程师的共识角度出发,可能会有以下局限性:(1)强调
的是工程师的看法,而未论述法官、律师、法学家的观点。(2)
缺少对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推敲;(3)强调明示条款的论述,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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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默视条款的论述。中西方工程合同治理的研究历史要求我们
必须加强对合同法律的研究,强化合同法律意识。要依靠教育弥
补与西方GJ存在的100多年的文化意识差距。三、工程合同
治理课程能够连续法律意识的培养西方工程合同治理100多年
的法律研究历史表明,合同与法律密不可分。工程合同治理首先
必须依法治理,建设法律是工程合同治理的前提与约束,反映在课
程设置上,则建设项目相关法律知识应当是工程合同治理的先修
知识。其次,工程合同治理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进行,工程合同
本身就是一部“施工法”。国际工程合同范本FIDIC就被公认为
是一部“施工法”,FIDIC里面有许多英文的法律用语,非常讲究
用词的准确与严谨。表1的调查数据反映,建设法律与合同治理
的排序前后相连,也反映建设法律与合同治理的紧密关系。工程
合同治理与建设法律的紧密关系说明,法律意识的培养完全能够
在工程合同治理课程中得到传承与连续。四、加强师资力量培
养是教育实施的关键尽管工程合同治理课程赋有并能够承担法
律意识培养的重任,但是,目前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并没有在合同
治理课程中得到体现。首先,根据工程治理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课
程设置建议,工程建设法律与工程合同治理课程是分开设置的,由
不同的老师承担不同的课程,其优点是易于实施,但法律意识培养
难以得到体现。如果合并授课,显然有利于法律意识培养的连续
性,但是能够同时承担两门课程的老师却寥寥无几。其次,从当前
工程合同治理教材看,重点是工程合同的事务性治理,治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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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及做法,缺少法律意义的推敲与分析。一旦教育成为一种技
能培训,培养的只能是操作型治理人员,老师怎么讲学生就怎么做,
缺乏辨析能力。尽管早期的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中,将合同法的
内容编入教材,但是与其它内容没有融合,显得苍白无力。从工程
合同治理实践看,经过多年的教育,合同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
是合同治理的概念却并未受到重视。“重视签合同,轻视管合同”
的现象普遍存在,合同签完后,大都躺在文件柜中睡大觉,现场(无
论是业主单位还是承包商的项目部)很少设置合同治理部门,即使
有,其职责也仅是文档治理。我从99年开始讲授工程合同治理
课,为了教学的需要,常常上XX搜索相关案例,但总是很失望,国内
工程合同治理案例极其单一(大都是工程款支付纠纷)。这说明,
现场工程人员的合同治理意识普遍不高,这实在是教育的缺失。
要解决合同法律意识的教育问题,最关键的是要强化师资力量的
培训。要培养学生的合同法律意识,首先要培养老师的合同法律
意识。工程合同治理人才应当是具备法律、经济与技术的复合型
人才,作为工程合同治理课程的授课老师理所当然必须是复合型
人才。只有具备工程建设法律、技术与经济等复合知识结构的老
师,才能够在课程的衔接与教育思想的连续上游刃有余,才能提高
授课效果,更好地实现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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