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全文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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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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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法全文2021

工程合同法全文2021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2021

执业实务过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业咨询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

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特殊是诉讼

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确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响

了诉讼最终效果。结合执业实践,本博主将常用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

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供各位建筑界及相关法律界伴侣参考。

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分析:理解该条的要点在于“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建筑法》、《招标投标

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

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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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范围或者以

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

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冗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

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承当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根据资

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答应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

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

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商定

的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

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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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

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

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

定。

三、《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

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选购,必需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援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进展打算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需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按

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背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

投标活动有关的状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

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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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状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

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hui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背本法规定,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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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举的中标候选人以外

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分析:《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

需招标的范围(第三条),对该条的理解必需结合国家进展打算委员会

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来理解;二是在

法律责任章节里用六条规定来明确了招投标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四、《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

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分析:该司法解释是目前为止我国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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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权威的司法解释,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热点争议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解

答。稍有遗憾的是该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范围较前述几个法律的规

定来说是缩小解释,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它情形能否认定为无

效?该解释的出台在这方面引起了不必要的分歧。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

(2021年9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1]1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

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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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

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当相应

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

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根据无效

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商定,承包人请求根据商定

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商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商定的,根据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商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

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背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

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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