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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9名词解释
1建立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
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相互之间在建立活动中或建立行政管理活动
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立立法的根本原则:指建立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或要求。
3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4建立法律关系:指由建立法律规所确认的,在建立业管理和建立活动过程中所产
生的权力、义务关系。
5建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建立活动,受建立法律规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
承当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建立活动的参与者。
6建立单位:指进展工程建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由于建立工程的多样化,作为建立
单位的社会组织也是种类繁多,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文化教育部门、医疗卫
生单位、国家各机关等。
7勘察设计单位:指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各类、所等。
8建立法律关系客体:指参加建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
9建立法律关系的容:建立活动参与者具体享有的权力和应当承当的义务。
10权力:指建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围,根据国家建立管理要求和自己业务活动
的需要有权力进展各种建立活动。
11义务:指建立法律关系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当应负的责任。
12建立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建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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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主体变更:指建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
14客体变更:指建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
15协议消灭:指建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些建立法律关系规的权力和义
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16违约消灭:指建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的权力不能实现,导致
法定解约事由的产生,另一方行使解约权而使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17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建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18事件: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
19行为:指人的意识的活动。
20民事法律行为: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
也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21行政行为:指国家授权的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建立业的管理权而发生
法律后果行为。
22立法行为: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立法
律规性文件的活动。
23司法行为: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
24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
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5建立法律体系: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立法律、建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与建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6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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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7建立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
28地方性建立法规: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建立方面的法规。
29建立部门规章:指建立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围,依法制定并发布的
各项规章,或由建筑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30地方政府建立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设
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发的建立方面的规章。
31从事建立活动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立活动有关
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展审查,以确定其承当任
务的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
32建筑业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33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34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5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行为。
36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7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38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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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定金:是债务人提交给债务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40工程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立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
管理机制。
41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慎重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
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招标人
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42履约担保: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
和责任的担保。
43支付担保:指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的担保。
44预付款担保: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领取预付款之前,为保证正
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一种担保。
45工程保修担保:是为保证工程在质量保修期程宝商负责承当保修义务而设的一
种担保。
46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
47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热
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承当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48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
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以重置根底进展赔偿的,专门承保机器、设备或钢构
造建筑物在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围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
和列明的费用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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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指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
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
生的人生意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的人员实施赔付的保险。
50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51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根底性环节,主要包括三项制度,分别是税务
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52企业法律地位:指由法律规定的企业所享有的权力和承当义务。
53律师担任企业法律参谋:指律师承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根据本所与企业签订
的聘请法律参谋的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企业提供全面法律效
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特定身份和专业性活动。
54常年法律参谋:指聘、应双方在签订聘请法律参谋合同时即约定聘请的期限〔通
常在一年以上〕的法律参谋。
55临时法律参谋:指聘请单位为了完成*一特定事项或处理*一重大法律事务,而
临时聘请律师或取得法律参谋资格的人员担任法律参谋,当法律参谋代为完成或
处理完毕该项特定事务后,受聘关系即告终结。
56专项法律参谋:指按照聘请合同的约定,法律参谋只就聘方在业务上的*一项或
*几项工作提供法律效劳。
57综合法律参谋:按照聘请合同,对受聘的法律参谋的工作围没有限定在*一特定
事项或特定方面,而是要求法律参谋就聘方业务上的问题提供全方位的多种法律
效劳。
58法律参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指法律参谋要在对企业进展实际调查的根底上,
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以保证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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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城乡规划: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城乡经济和社会开展目标,确定城乡规模和开
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立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60城乡规划管理: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依法编制、
审批的城乡规划,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等管理手段,对城乡土地的使用
和各项建立活动进展引导、控制和监视,使之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促进城乡经
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开展。
61城乡规划的实施:指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城乡规划法规和规定,采
取行政的、社会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乡的各项建立用地
和建立活动进展统一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乡的各项建立事业有方案、有秩
序、有步骤的协调开展,使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设想变为现实。
62新区开发: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
进展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立活动。
63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历史开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展各项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
64城乡规划实施的"一书两证〞:指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立工程
规划许可证。
65选址意见书:指建立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由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立工程选在哪个城市或者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等具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66建立工程的根本情况:指建立工程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立规模,供水与能
量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
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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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立单位在向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
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立工程位置和围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法
定凭证。
68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立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律凭证。
69临时建立: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临时搭建的构造简易并
在规定期限必须撤除的建立工程或者设施。
70历史建筑: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
史风貌和地方特,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
构建物。
71安置补助费:是安置应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了的补助费。
72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让与土地
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3出让方式:指国有土地的代表通过一定的形式或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一定的使用者。
74拍卖:又称竞投,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
地使用者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确
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75招标:指在指定的期限以符合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地段土地使
用权,选择出让人和收取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76协议:又称私下协议,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直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
表机关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要求,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机关通过与受让者进展协
商,并就有关出让的土地价格、用途、期限、价金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容进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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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最终达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过程。
77划拨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78土地使用权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
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
用的行为。
79国家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但
是作为土地划拨的围,也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政府、党派、共青团、
妇联等党团政治组织。
80军事用地:一般包括军队营区、国防工程措施、后勤基地、军事训练核试验基
地用地、军用机场、港口等军事交通用地,但不应包括军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用
地。
81城市根底设施用地:一般指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
热力、桥梁、道路、涵洞、市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消防、路灯、
路标等设施用地。
8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根底设施用地:指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
共同投资和中央、地方共同引进外资以及其他投资者投资的,国家采取各种优惠
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工程用地;铁路、港口码头等
交通工程用地;水库、防洪和防潮工程工程用地以及城市、工业输水工程等水利
工程用地。
83划拨使用权转让:实质上不过是一种权力更新,即原有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的
终止和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
84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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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85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
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
人。
86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87出售:也称之为买卖。指从国家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将经过一定程度
的开发的土地或者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设施出卖给第三人,而由此将
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88交换:也称之为"交易〞,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相互转移土地使用权或一方转土地
使用权,另一方转移金钱以外标的物的行为。
89赠予:指赠予人自愿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乙方的行为。
90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91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
保的法律行为。
92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国家收
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国家因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
回土地使用权。
93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届满后,依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同意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使用该块土地。
94工程招标:指招标人用招标文件将委托的工作容和要求告之有意向参与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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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让他们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方案和价格,然后通过评审、比拟,选出信
誉可靠、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报价合理的可信赖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
完成工程。
95工程投标:指各投标人依据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要
求递交投标文件,争取获得实施资格。
96工程勘察:指根据建立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立场地的地质地理
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立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97工程设计:指根据建立工程的要求,对建立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
境等条件进展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立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98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的总称。
99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指在严格遵守技术标准法规的根底上,正确处理和协
调资金、资源、技术、环境条件的制约,使设计工程能更好的满足业主所需功能
和使用价值,充分发挥工程投资的经济效益。
100工程建立标准:指对根本建立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
验收等所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101强制性标准:指必须执行的标准,如工程建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质量标准等。
102工程建立监理:指针对工程工程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立监理单位接
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文件,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立合同所进展的旨在实现工程投资目的
的微观监视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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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建立监理单位: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
和兼程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立咨询的单位。
104建立监理单位资质: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
能、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
105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指确定建立监理单位的设立、定级、升级、变更、终
止等资质审查、批准活动及其证书管理、监理业务承接与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管理
工作。
106监理工程师:指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的工程建立管理人员。
10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建筑工程开场施工前建立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
108中止施工:指建筑工程在已经开场施工尚未完工期间,由于*种原因暂时停顿
施工。
109恢复施工:指对施工一度中止的建筑工程继续进展施工。
110工程经理: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工程施工过程进展全面管理的工
程负责人,也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工程上的代表人。
111关键岗位: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
量、产品质量、效劳质量、经济效益、生产平安和人民财产平安的重要岗位。
112建立工程质量: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
同中对工程的平安、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13宏观管理:是国家队建立工程质量所进展的监视管理,它具体由建立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是外部的纵向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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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指建立生产过程中要防止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
的破坏。
115建立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
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116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117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制度:指调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118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
道及其附属设施。
119城市排水:指城市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
送、净化、利用和排放。
120城市排水设施:指城市排水管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
沟渠、进水口、出水口、窨井、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121城市公用事业:指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等方面为城市生产
和人民生活提供根底性效劳的公共设施及其管理。
122城市供水:指城市提供除农业用水以外的公共用水和单位自建立施的供水。
123城市供热: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气通过城市供热管道提供应城市使
用。
124城市供气:指城市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气体燃烧的生产、储存、输送等。
125城市供电:指城市电力的生产、输送、分配等。
126城市公共交通:指利用城市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出租车等,
为人们出行提供方便。
127出租汽车: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效劳,并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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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128城市环境:指城市地区的自然、生活和生产三方面所构成的一种系统性的状态。
129水污染:指工业或民用的有机污染物通过下水道或地面排水系统拍向*一水域,
从而给这一水域的水质带来危害性影响。
130城市公共厕所:指提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的
附设厕所。
131生活废弃物: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效劳中产生的废弃
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132城市园林:指城市区域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
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造而成为一个十分优美的自然环境和休憩境域。
133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房地产法律规在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和
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具有法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34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展根底设施建
立、房屋建立,并转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135统一拆迁:指城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具体拆迁工程的实
施实行统一的组织管理。
136自行拆迁: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展拆迁安置和补偿行为。
137委托拆迁:指房屋拆迁专职机构,接收拆迁人的委托而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
138货币拆迁:是房屋拆迁人依照国家拆迁安置标准,对被拆迁人以货币支付形式
来对被拆迁人居住利益的一种补偿。
139房地产抵押: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
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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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立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141产权:是财产所有权,也称物权,指财产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围,对其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2产籍管理:指通过经常性测绘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不断修正产
籍资料,保护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地为产权管理效劳,为城市规划和建立
提供准确数据,对产籍资料的综合管理。
143物业管理权利:指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所有者、使用者依照法律规或物业管理
合同所规定的主体所享有的,做出*种行为的可能性。
144物业管理的义务:指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的主体所必须承当的*种行为的必要性或责任。
145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指由于违反物业管理法律规行为而应当承当的法律后
果。
146危害性:指行为人的行动对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具备了
法律规定的危害后果。
147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发生时不能防止,并不能克制的
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148仲裁:指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
交给第三方评判,并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
的法律制度。
149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所有参与人的参加下,按法定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时所
进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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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民事诉讼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151地域管辖:指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52特殊地域管辖:指以诉讼标的或当事人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153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154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进展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155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进展诉讼的资格。
156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能以自己的行动独立实施诉讼行为的能力。
157原告: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
起诉讼程序产生的人。
158被告:是与原告利益相对立,因原告的起诉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159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160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
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人。
161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展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162审判监视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
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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