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以及对中国法治化的意
义
一.清末民初
在中国历史上,法律比较可以溯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
大部分国家的成文立法,都是在不同程度参照借鉴别国的情况下
完成的。比如《法经》,实际就是比较法学或比较立法的结果。
但严格意义上的比较法学只是到了近代才开始,具体说,也就是
到了清朝才见其端倪。
从清末法律改制的思想来看,随着对外通商和国内商贸活动
的日益兴起,原有旧的律法已经不能够适应对外往来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所以改革法制,纂修法律势在必行。基本方法则是派出使
臣往西方各国查取其通行律例,从而在此基础上参酌各国法律,
细心考订草拟。显而易见,实践这种认识并体现这种思路的具体
方法,就是比较法学或法律比较。可见,这时候比较法学帮助了
我们法制改革的开始。
而在具体的改革实践中,因为自己的一定程度上的落后,所
以这一段的改革主要是介绍并学习西方的法律内容,具体方法包
括翻译西方法律,考察西方法政制度,兴办西式法律教育,培养新
式法律人才及编纂西式法典等几个方面。所有这些方面,都离不
开比较法学。特别是在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正式任命沈家本、伍
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为标志正式开始。次年成立修订法
律馆。主要工作就是对在广泛参照外国法律,充分调查中国民间
习俗的基础上,起草编纂新的法律。当时所参照的主要是德国、
日本、瑞士、法国和俄罗斯等国的法律。[1]
后来民国时期,不仅把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作为立法依
据,而且连司法机构也沿用了清末的,主要任务也大同小异,仍
然是考察民俗,继续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法制。而整个清末民初
我们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我们完成并颁布:民法,刑法,公司法,
诉讼法等几部法律。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
接着是时期,我们都知道这个时期我们大量的时间用来
搞政治斗争,政治观念与原则高于一切。这大体是一个无法无天
的时期,连基本的自身法律秩序都没有,更谈不上了解外国的法
律制度。那么比较法学当然不可避免地销声匿迹。
三、改革开放以后
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实施,我国的国民经
济和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本质上说,改革开放包括思想、
政治和法律上的改革,那么了解和借鉴外国法律制度原本也是改
革开放的当然内涵。也正是在此背景下,比较法学应运而起,及时
地担当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因而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快
速发展。尤其是在1982年修宪时,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各国宪
法和有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现实和国情,最终制定出了
一部具有现代宪法特征的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
于外国人在中国的庇护权、司法审判的独立等等,都进入了宪法。
从而帮助我们完成了法学复兴。〔2〕
四.现在
随着我国逐渐成为世界大国,我国的法学也逐步走向更高的
阶段,在运用比较法学借鉴国外制度的时候,已经不再个别引进
而开始借鉴整体制度,并且开始认真反思和构建既能代表先进法
律文化,又能反映结合中国实际的、真正具有中国特的法律制
度和理论体系。在此过程中,比较法学更是不可或缺。
比如:立法活动中我们往往会运用比较法学对我们的立法目
的和价值进行反复的研究,论证和选择。以到符合中国特的
立法体系或者是具体条文。比较法学已经成为我们立法活动的必
经程序;而且我们深知比较法运用的好坏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于我
们选择进行比较的法律的水平高低,所以在我们有条件的今天,
我们也越来越重视国际法律交流的机会和平台,越来越重视比较
法学的教育。〔3〕无论是立法操作还是学术探讨;无论是官方对
话的还是民间交流;无论是在原则制度层面还是在技术规则层面,
对外法律交流活动都呈现出史无前例的繁荣。
五.未来
虽然比较法学对我们的法制建设可谓是功不可没,但这并不
代表,比较法学在中国已经发展的很好,笔者认为我们需要注意
和改进的地方仍然很多。
第一,我们不应该总是把目光集中在西方的一些大国上,且
不说老祖宗告诉我们要集思广益,单从比较法学这个学科本身或
者它的性质来讲它就应该有更广阔的视野,决定了它不应局限
于对大国法律制度的考察研究。在这这不仅是科学性质的要求也
是社会趋势的要求,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对那些大国以外的小
国的法律的研究和学习不仅有利于我们比较法学的发展和法制
的建设,也有利于我们对所有国家的文化和法制和社会的了解。
第二,在比较法的学习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标新立异的概念,
但是对这些概念往往一知半解,似懂非懂,这将很不利于我们对
这门学科的深入研究和学习。所以笔者认为我们不见得要不断地
引进,但一定要立即引进立即消化,学者们应该多一些解释与实
例讲解,而不应该限于简单的介绍上。〔4〕第三,随着我国社
会经济和生活的变化发展,随着国际社会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日
益加强,我国法律制度必然要有相应的创建与发展,以解决社
会现实提出的法律问题。对此,比较法学也应承担历史和社会责
任。不仅要谈理论、提问题、作批评,也要重实际、提方案、最
终解决问题。正如哲学上所言理论来源于实践,最终还是要服务
于实践。
以上对比较法学在中国的发展的简单回顾,我们看到,比较
法学可以说是与我们的法治建设和法治化共生死,同命运。为我
们法制改革,完善各个过程,立法,司法各个方面都直接或者间
接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比较法学
本身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仍然有所欠缺,所以需要继
续努力才能将中国的比较法学推向前进,从而更好地为我们的法
治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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