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XX县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X市XX县XX镇XXX村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XXX市XX区市府大楼南楼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系该局法规科科长
上诉人XX县XXXX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X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就X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F4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纠
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XX省XXX市XXXX区人民法
院(2013)XX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
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2、判令被上诉人撤销其作出的X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F44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方提供XXX的情况说明,被告认为
证人系原告公司管理人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被告质证意见,本
院予以采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2款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
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诉人
认为:的规定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
果有其他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与证言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就应当采信。而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当班员工XX的询问笔录、
值班领导XXX的情况说明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等较多的证据。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上诉人所提供的其他证
据只字不提,只提出了‘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因此则不予采信。可
以看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具有偏颇性,断案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对
上诉人是不公平的。
二、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
(被上诉人)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相关各方送达了工伤认定文书,作
出了行政确认,程序合法。原告(上诉人)认为被告未进行调查即作
出工伤认定,违反程序,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
例》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
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
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第二款规定“依法查阅与
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上诉人认为:
《办法》中的“需要”是指案情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并且
分歧较大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的双方,正是多次协商未果,产
生了巨大分歧,一方当事人才向被上诉人提请工伤认定的。所以对于
被上诉人在法律上是“需要”的,即被上诉人必须履行的职责。一审
法院无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顾被上诉人“未进行调查”的客观
事实,即判定“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违法的。
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并认定为工伤,证据充分,适
用法律正确,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支持。原告认为第三人存在酗酒、
故意自伤,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事实是:上诉人向一审法
院提供的当班员工XX的询问笔录证明:对于必须先停机再处理,未
停机严禁将手伸入皮带的规定,“他(指XXX)应该知道,天天强调,
大伙都知道,我也没想到他用手去弄”。当班值班领导XXX证明:“这
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XXX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为,根据我所知
道的情况和事后了解,XXX是在未停机、机器运转的情况下拒不听
同事XX的提醒,故意把手伸入皮带造成的”;对于操作规程“全体
员工是非常认真遵守的,唯独XXX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如此后果”;
“更重要的一点,XXX班前饮酒,这也是与此事故有联系的”。上诉
人在一审庭审中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代理词》中指明:“本案中有一
个事实,应当向法庭如实阐明:首先,XXX班前酗酒,班中不顾领
导的告诫、同事的提醒,在完全没有非排除不可的故障的情况下,毫
无征兆的、突然的将手伸入皮带内,造成受伤;其次,XXX刚刚被
送入医院,伤情尚未稳定之时,其家属及不明身份人员6人,来
厂大闹,强索赔偿20万;再次,XXX家属多次向本受托代理人和他
人说:‘我家欠别人外债十几万,好几年了,就是没钱还’。等等。以
上诸多的证人证言和种种事实,相互关联,环环相扣,在内容上具有
相互关联的因果关系,明确的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完整的证据链条。
足以证明XXX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的主、客观构成
要件。”上诉人认为:如此重要的证人证言,如此充分的证据指向,
以及如此明确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依照其长久形成的
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作出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的判决。
该判决缺失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是不合法的。
四、一审法院认为:是否酗酒需相关部门鉴定。事实是:当时,
XXX的手臂还在皮带里绞着,疼痛难忍且伤势轻重不明的情况下,
上诉人不能也没有权利置伤者的伤情而不顾,坐等相关部门来进行酒
精检测,坐等公安机关来认定是否涉嫌故意自伤。退一万步讲,即便
“坐等”,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不可能或不一定可能在短时间内深入
现场进行酒精检测和侦查认定。如果是这样,那就太不厚道也太不道
德了,同时也违背了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要求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就此事件短时间内深入现场进行检测和侦查认定,上诉人作为私营企
业确实是想做也无法做到的。上诉人只能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紧急拆
除机器,救出伤者,立即将伤者送往本地区最好的医院进行救治。一
审法院无视较多的证人证言、客观存在的事实和科学严谨的推理所形
成的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只要求上诉人出具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的酒精检测报告和侦查认定,不能出具,就判决“无证据事实,本院
不予采信”。由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举证刁难是显而易见的。
现在社会上许多人认为,只要是在工作单位受的伤,无论什么情
况,一律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就得赔偿,就得负全部责任,甚至有关
社保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也不止一次的对我们说过
类似的话。难道这就合法的吗,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
吗;如果这样,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共同制定的《安全守
则》《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就是废纸一张,形同虚设,员工可以任
意撕毁、违背、践踏。而这些合同和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却是必须遵
守的,其规定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显然不对等、不公平。要知道,
广大的用人单位是合法纳税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受的尊重和维
护。不要认为这些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真的与本案无关,这些
事实(不管社保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是否清楚的了解,很多认定、判
决的轻率,伤者过度的强势意识和用人单位的无奈),在一个具体的
案件里,已经成为相关参与者的常识、不言自明的社会认知或潜意识。
这些事实已近深深嵌入员工、社保行政部门、法律部门、用人单位等
案件参与者的内心深处,成为这些案件参与者作出认知、认定、判决、
盲目服从的理所当然的、无需思索的条件。从另一个方面说,社保行
政部门或法律部门认定、判决错误却受不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和责罚,
甚至完全没有任何行政处分和责罚。这也是人们无奈的、共知的“社
会事实”。在这个“社会事实”面前,合法的纳税企业,却是那样的
无助,那样的无奈;而神圣的法律,也或多或少的显示出了它的苍白
和无力。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是简单草率的。对于被上诉
人及第三人的证据照单全收,对于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对
于不利于被上诉人的法律规定,只字不提,不但无法明确本案件的全
部事实真相,而且把全部利益归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在这份判决书
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一审法院按照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势,草率判
决,应付差事的懒政行为;不难看出,这份判决书是先有了结论然后
加以勉强的论证,意在造成已经判决的既成事实。那么,法律何在,
公理何在,公正何在。上诉人只能仰仗法律的天威,依靠二审法院的
公正,来维护自身应有的尊严、应有的公平。
此致
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XX有限公司
2013-10-27
另附:
上诉状副本4份
员工XX询问笔录1份(复印件)
值班领导XXX情况说明1份(复印件)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06:5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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