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上)

更新时间:2024-11-14 11:31: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事业单位工资调整)

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上)

人类自降生以来,经历了种种艰辛,饱

尝了种种苦难。人们首先必须应付自然的挑

战,烈日的炙烤,冰雪的寒冷,饥饿的折磨,

野兽的袭击,洪水的吞淹,地震的惊吓……

其次,人们还必须解决人际纷争:小到争食

相夺,争偶相斗,争利相拼;大至争权相戮,

争地相战,争霸相逐……凡此种种,人类为

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如何避免动物界那样残酷的竞争和血

腥的厮杀,一直成为困扰人类的难题。在漫

漫的历史长河中,在交往互动的实践中,在

合作与冲突的交叠中,人类逐渐开始回味同

室相煎的苦涩,反思同类相残的不幸,期望

同舟共济的和平。为了和平相处,有序生活,

人类探索并尝试了各种治道,法治便是其中

之一。

提及法治,首先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如

何理解和界定法治?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

解见仁见智,各执一端,但是有一点是确定

的,即任何意义上的法治都以法律为核心要

素,脱离法律,法治无从谈起。因此,从描

述法律入手来阐释法治便是顺理成章的。当

然,对法律的描述可取不同的视角,笔者不

拟阐释法律的一般概念,不想描述法律的外

在特征,不欲剖析法律的内在机理,而是从

整体上考察法律的发展进路,追踪法律的历

史步履,辨识法律的成长年轮。

我们虽然无法像目睹有机体生长那样

观察社会的发展,但是社会在发展确是一个

无法否认的事实。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

在物质之维,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

从而影响自然界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拓展。在

体制之维,人际关系日趋复杂化,由此社会

组织和结构日渐扩展。在观念之维,人的主

体意识逐渐扩张:从“本我”出发,人类将

其母体即自然界作为认知的客体;从“自我”

出发,个体将他人作为独立的认知对象;从

“超我”出发,个体借助反思意识和超越的

心智反观自身,“自我”连同对“自我”的

反思也成了思维的对象。人类社会的这种

“拓展”、“扩展”和“扩张”的趋向表现

为发展或演进,人们往往将其称之为“进

步”。

当然,这种进步不是线性的、一维的,

而是曲折的、多维的,其间充满了偶然性和

不确定性,未来的终局更是难以预料。从这

个意义上讲,社会历史并无绝对的规律可循,

而是一个自然和社会中各种因素交互作用

的过程。晚近的相关自然科学成果揭示,宇

宙自生成以来,处于一个膨胀和延展的过程,

“创世”大爆炸初始所产生的物质一直处

于分化与聚合、自动与互动的过程,从而衍

生了宇宙的万事万物。在整体分布均匀的宇

宙,某些局部呈现出不均匀;在物质维持自

身形态的运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变异。宇

宙是社会得以孕育的母体和得以存续的场

域;物质是人类得以生成的元素和得以存活

的载体。因此,人类演进的路径无疑会带有

宇宙演化的“气质”,社会发展的形态也会

含有物质运动的“基因”。宇宙在空间的膨

胀折射出它的时间延展;人类社会也呈现出

一种空间“膨胀”和时间延展的态势。这种

时间的延展和不可逆性,使得人类产生了一

种历时性的“过程感”。由于这种“过程”

的变化有迹可循,我们人类才能得以借助自

己的记忆载体和反思能力梳理历史演进的

脉络,分析历史事件的成因,借镜已往的经

验,汲取先前的教训,并在此基础之上探寻

未来的趋向。

一部法律史是人类社会历史的组成部

分,它不止记录了人类法律演进的曲折历程,

而且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历史上各个社会中

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述

说了强者的蛮横、弱者的屈辱;隐含着勇者

的抗争、智者的才略。回顾这部历史对于我

们思考当下的法律问题和探寻未来的法律

路径,也许会有某种启示。

然而,人类按族而聚,分国家而治。

习俗因族而异,法律依国家而别。人类并

无一部整齐划一的法律史,只有各个族、

国家独特的法律史,历史上的法律千姿百态,

千差万别。面对如此多姿多彩、纷繁复杂的

法律样态,很难以有限的篇幅对于法律的历

史发展进行宏观的描述和整体的言说。

然而,不同族、国家的人们纵然在肤

、语言和生活方式上存有差异,但人之为

人毕竟存有某些区别于其他生物的共性,因

而人类学家、社会学家以及其他人文领域的

学者能够对人进行跨人种、跨语言和跨文化

的整体性研究。表面上看,法律的变化杂象

纷呈、杂沓参差、杂乱无章,但在各种零散

的概念、零碎的事件以及零乱的现象的背后,

在变革频繁、变动不居和变化多端的法律样

态的深层,潜存着法律成长的基本线索,寓

含着法律演进的主要路径,储存着法律生存

的时代信息,体现着法律发展的精神底蕴。

因此,法学家能够对不同族、国家的法律

进行一般分析。

法律的范围很大,广义的法律不仅指涉

作为制度的法律,而且包括作为观念形态的

法律。作为制度的法律包括形诸器物的法律

设施、规范形态的法律规则以及运用这些设

施和规则的法律人员。作为观念形态的法律

通常包括法律理论和法律意识。法律理论多

种多样,难以笼统描述,法律意识朦胧模糊,

更难捕捉把握。因此,本章的描述主要集中

于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偶尔论及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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