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代大学的学院制教育,其目的首先应当是进行理论思维与学术思考
能力、反思和科学批判精神的培育。作为人文学科的法律教育,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基础
上,必须注重对知识体系和理论思维的系统训练。“经典”阅读是必不可少的途径,在
对经典文献细致析理和批判性阐释的基础上,培养法律的理性思维方式,进而弘扬法律的
精神和理想才成为可能。
[关键词]理论理性理论思维法律教育“经典”文本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005-5843(2012)04-0001-03
[作者简介]朱祥海,石家庄学院政治与法律系副教授(河北石家庄050035)
现代的法律教育,在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愈发凸显其价值的同时,也逐步坠人单向度的技
术理性训练的窠臼,学院式教育日益被市场主义和操作主义支配。在概念主义法律教育观
宰制下,法律条文的生硬识记成为常规内容,甚至是唯一目标。理论思维、学术想象力和
创造力,将被导致逐步地丧失、萎缩。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多是卖弄法律语词
的、拙劣的“刀笔吏”,或者异变为弃置正义理念的法律“工匠”。越来越丧失了对社会
生活的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想象力和批判力,更缺乏对生活本身意义的理解。如何变革?应
当回复于对理论思维能力、想象能力与批判精神的培育道路。因此,对“经典”文本的批
判性阅读和研习就成为必要路径
一、理性的力量世界是用理论来表达的
对处于我们身外的自然世界和生活世界,人类如何去实现思想上的把握和理解?又如
何在这种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来实现人类自身的设想和想象,使外在世界成为内聚着
人类的存在意义的属人的世界?外在的世界惟有在人类能够予以理解的前提下,才具有其
价值和意义。在文化知识史上,人类创造了多种多样的理解和把握外部世界的方式。神话
与宗教、常识、科学与哲学,都是人类用以解释和试图赋予外部世界以意义的方式①。每
一种理解的方式,又都在不同的文化体系中成为或仍然是主导性的基本解释形式。其中,
不同的解释形式之间又存在着基于解释力的强弱、解说的合理性与真理性方面的竞争。并
且,在人类还无法达致对外部世界完全理性的把握之前,每一种解释方式就都有其存在的
空间和相对的存在意义与解说的价值。因为,人类自身的理性能力存在着一个物种学意义
上的限度。正如康德所言,理性是人类拥有的一种限度的能力。但是,随着知识的增长与
进步,科学和哲学的理性思维逐步取代了神话、宗教和经验常识,成为支配性的用来表述
外部世界的、理论化了的知识形态。罗素指出了这种知识发展的趋向,“神学带来了一种
武断的信念,对于宇宙产生了一种狂妄的傲慢”。科学理性每前进一步,宗教就退后一
步。这就是思想与理性的力量!
哲学和科学的理论形式取得解释和表述世界的支配性地位,源于其特有的概念、概念
框架和分析解释模式。世界是通过理论得到系统的表述和表达的。黑格尔曾言,世界是思
想中把握的实在。每一种理论体系,都由作为基点和原点意义
的概念构成,由此来构成解释世界的解说框架结构层次。不同的框架层次之间又以逻辑来
连接,作为解释力量的根基和保障。思想的力量,来源于理性和逻辑的力量,这是人类作
为理性存在的特质。有了理性和逻辑作为基石,人类才能够形成对外部世界以及人类自身
的有效、合理的解释。从而,人类才能够在合理解释世界的同时,更有能力去实现和创造
属人的意义世界。对此,马克思豪迈地宣告,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并且在批判此前
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时指出,理论的指向在于改变世界③。阐明了理论和
思想具有的实践功能和变革现实世界的力量的道理。
二、法律教育中理论思维与批判精神的培育
法律教育的宗旨,在于培育对法律具有深厚的理论理解和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站在
法律的立场上,通过展现法律的理论力量,在法律的概念框架里去解释并变革现实的生活
世界。法律的学科建制和学院式教育,应当通过特殊的学术训练,建构起从法律理念、价
值追求到具体的法律知识、实践操作技艺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科学既是实践理性,用以
定纷止争、裁判利益冲突以维护秩序与安全;更是理论理性,包含着法的形而上理念和终
极价值追求。法律本身内在地凝聚着价值,并且是分配价值的权威性规则体系。同时,法
律并非仅仅是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更体现为人类的一种信仰,即对法律的正义理想的信
念。也就是说,法律是实然性与应然性内在一体化的知识。有如拉德布鲁赫所言“三种对
法律可能的思考向我们表明涉及价值的思考,是作为文化事实的法律思考一一它构成了法
律科学的本质;评判价值的思考,是作为文化价值的法律思考一一法哲学通过它得以体
系;最后,超越价值的法律思考,是本质的或者无本质的空洞性思考,这是法律宗教哲学
的一项任务。”④法律本身不是既定不变的知识,不是固定的结论,
也不是枯燥的条文,而是包含着价值、认知、评判和信仰,并且还要追求生活的意义,追
问并探寻理想生活的真善美。人类的历史就是在孜孜不倦地求索生活的意义,“自古希腊
时代以来,西方思想家们一直在寻求一套统一的观念”,“这套观念可被用于进行证明
或批评个人行为和生活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还可为人们提供一个进行个人道德思想和社
会政治思考的框架”。
在法律教育中,既要进行对实然意义上的具体法律知识(即部门法学)的传授,
更要注重在更为宏大的理论理性的视野中思考法律的意义和目的、价值与理想。唯有从理
论思维的高度出发,才能真正地建构出对法律的根本性理解。并且,通过理论理性的培
育,逐步发展起学术的想象力、确立尊重法律的信仰和以法律为武器去反思批判社会陋
弊、变革现实社会。若仅视法律为以强制力为基点的“裁判术”,这种工具主义和操作主
义的态度,必将导致法律理想和精神的衰落。失去了法律正义理念的生活世界,又将退
回至通行“丛林法则”的前文明时代。如何在法律教育中进行对理论理性思维、想象力和
批判精神的培育?以大学的学院制度为基础,应当注重对“经典”文献的细致化研究和分
析性解读。因为大学制度本身就决定了(限定了)与现实具体的社会生活的“距
离”,法律教育的学院制(或称学园式,而非学徒制)性质,也就规定了必须通过广
泛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知识来拉近与社会生活的“距离”。在阅读中认识和理解现实生
活,并最终引领法律的实践理性,实现法律承载的价值理想。如何理解法律?黑格尔深
刻地指出“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
法。”@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就是实践的,并且越是理论的,就越是实践的,在理论世界
中去审视现实生活,通过现实生活世界来检验和发展理论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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