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行为规范时间范围(生效、失效、溯及
一、法与法律(概念、特征和
施力(从旧兼从轻)
作用)不同点:制定主体
4.具有普遍约束力
守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
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实施方式
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
5.行为规范
体、个人
表现形式
狭义的法律专指(仅指)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
法的作用:
违法的构成要件:违法的
稳定性程度
性文件。
客体
(一)法的规范作用
调整范围
广义的法律等于法,泛指
违法的客观方面
一个国家所有的具有法的效力
指引;评价;预测;教
相互作用:后者对前者
主观的故意或过失
育;强制
的规范性文件。
起着指导作用;
法律渊源:法律的具体表现形
(二)法的社会作用
主体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
前者对后者起着促进作用。
能力式。
政治;经济;精神文明;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
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宪责任、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
改革开放
实施
过)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
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
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2.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
法律无用论
会制定)四、法律关系
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
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要3.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
法律万能论
废除、法律的专门活动。
素):
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
制定行政规章)
义道德与共产党政策
法定权限(前已述及,见第一
1.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
个问题中的法律渊源括号中的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级地
法人
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
说明)
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地
主义道德
法定程序:立法议案的
其他组织
方性规章)
相同点:经济基础
提出
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思想理论基础
议案列入议程
(民族自治地方)
行为
阶级本质
法律草案的审议
6.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法规
和讨论精神财富
历史使命
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
法律的通过各种人身权益
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
8.国际法
法律的公布注意: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不
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体系:一国全部的现行法
不同点:产生的历史条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调整对
件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
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各种法
两大基本方式:法的适用
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
律部门,并由这些部门组成的、
表现的形式
(司法和执法)
的义务
互相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的遵守(守法)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1.宪法
实施的方式
法的适用总的要求:正确、
这里要讲的是能够引起法律关
2.行政法
发展前途
合法、及时
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
实。它包括:
3.民商法
相互作用:后者是维护前者的
法的适用基本原则:以事实为
重要精神力量;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事件:客观性的法律事实。
4.婚姻家庭法
5.经济法
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7.刑法
8.诉讼法
法的特征:
前者是进行后者教育、传播后
在适用法律上
2.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
者的重要手段。
一律平等
行为。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和共产
依法独立行使
注意:一个法律关系可能是由
党政策
职权
数个法律事实引起的,一个法
律事实也可能产生数个法律关
相同点:经济基础
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域
系。
内效力是绝对的,域外效力是
阶级本质
相对的)
一、宪法的特征
对人的范围(我国
1.内容与普通法不同
公民、外国人)
2.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指导思想
2.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
历史使命
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3.有特别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2.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
务
二、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定选举产生。
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注意:公民与人民的概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
概括来说,我国人大代表的选的区别;公民与自然人概念的
五、国家机构体系
纲领》(1949)(起临时宪法
举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区别。
权力机关
作用)
1.普遍选举原则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2.平等选举原则(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
3.秘密投票原则
军事机关
的宪法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个
检察机关
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则
(1975)
5.差额选举原则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审判机关
游行、示威的自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6.公费选举原则
(1978)
注意: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的总称。
(二)宗教信仰自由
(1982)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
•行政
中国现行宪法,至今已修改四
类: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是
(三)人身自由
实行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
次:
•行政关系
1.狭义的人身自由
家。
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一至
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组织法
我国的行政区域实行三级基本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二条宪法修正案
层次划分的体制;有自治州和
外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与行
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三至市管县的地区,其行政区划层
3.住宅权不受非法侵犯
政程序法
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次为四级。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救济法
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第十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
保护
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四)监督权
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第十八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由全国
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行政法治原则
三、我国的基本制度(四)我国的经济制度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公正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4.行政效率原则
(传统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
本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
合理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上:不对等性
2.内容上:权利义务的相
对性
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四、行政法主体
(一)(二)
(三)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
体行政人
行政主体行政机
关公务员
公务员法
(一)我国的国体——人民民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
2.退休权
主专政制度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物质帮助权
1.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而非公
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阶级基础:工农联盟
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和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
5.财产权
3.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政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特殊人员的权利
治协商制度
2.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
(1)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
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
华侨、侨眷等人的权利。
义劳动者
3.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民的合法财产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4.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五)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1.守法的义务
(2)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
2.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义重要的基本特征
3.服兵役的义务
(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
2.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整个社
4.依法纳税的义务
表大会制度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建设
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
关系:
政治制度。
3.思想道德建设
1.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五次会议通过
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
共第107条,自2006年1月
率;
1日起施行。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
第一章总则人民监督;
(五)公务员的录用
(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
政行为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
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单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
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单方作出意志并发生法律效
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
力,无需相对一方的同意。
法。
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与相对人共同意志作出,需双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方合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益;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
2.曾被开除公职的;
量的行政行为
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
第四章录用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
羁束行政行严格受法律的命令;
员的其他情形的。
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
第五章考核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一点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
第六章职务任免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年。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法律只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
第七章职务升降
(六)公务员的奖惩
度、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在幅度、范围之内可以自主作
第八章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
出的行政行为。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
第九章惩戒
誉称号。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三)公务员的权利
行政行为。
第十章培训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过、降级、撤职、开除。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作条件;
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
政行为。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
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
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
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特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者处分;
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
定形式,只要表达了意思就能
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
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第十四章退休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
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
保险待遇;
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
行政行为还可以分为依职权行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参加培训;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五、行政行为的分类
六、行政程序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批评和建议;
行政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划
(一)基本原则
分为不同的种类。以下就是最
第十八章附则
6.提出申诉和控告;
常见的几种分类:1.程序法定原则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
7.申请辞职;
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作人员。
(四)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一)公务员的条件
职位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
2.年满十八周岁;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2.相对人参与原则
政行为
3.公正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
体针对广泛而不确定的对象设
4.效率原则
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二)主要制度
的行为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
1.表明身份
职务序列:分为领导职务和非
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
领导职务
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
2.告知制度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产生约束力的行为活动。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
3.调查制度
4.具有良好的品行;
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
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4.听证制度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
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
政行为
件;
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
5.说明理由制度
副职。
法对社会上的行政管理事务所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
6.辩论制度
实施的行政行为。
度和工作能力;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
设置,其中综合管理类的非领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
7.回避制度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
本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所实施
8.职能分离制度(防止先入为
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
的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的义务
主的因素影响)
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
事员。
9.信息公开制度(四)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序
1.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
10.不单方接触制度(避免偏
见和不公)一般程序
2.被申请人必须明确
11.时效制度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3.
12.行政救济制度据
)
七、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3.公正、公开
4.一事不再罚
5.保障当事人权利
八、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的原则
1.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2.便民和效率原则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户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经
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
家庭共同经营的,以家庭成员
共有的全部财产承担)
5.个人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4.属于可复议范围(具体行政
(二)法人
行为)和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1.法人成立的条件:
5.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依法成立
6.申请复议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申请,也允许口头申请,当场
3.信赖保护原则
记录申请情况。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事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
项)
则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普通许可(驾驶执照、排污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2.法人的种类:
6.职能分离
许可等)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企业法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2.特许(关于有限资源的配置
基本原则:
和利用,电信、公路、天然气、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
1.警告
水等)社会团体法人)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事业单位法人、
等的原则
2.
3.联营
3.认可(主要涉及特定的职业
或行业资格,律师资格、职业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医师资格等)
法人型联营——具有法
实信用的原则
物
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
4.核准(主要对于社会设施、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
4.责令停产停业
合伙型联营——不具有
物品进行检验、检疫以考察其
权益原则
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连
是否达到安全标准,动物检疫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等)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带)
或者吊销执照
合作(同)型联营——不
5.登记(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5.公序良俗原则
6.行政拘留
具有法人资格,各自独立承担
的资格认定,企业登记、社会
二、民事主体
民事责任
团体登记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机
(一)公民(自然人)
关)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始于出生(以胎儿脱离母体,
1.行政机关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能够独立存在、独立呼吸为
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准),
只能由法律设定。
2.为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
而实施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
告死亡,其中生理死亡以脑死
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九、行政复议法
亡为准,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
3.合法行为
为准)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
(一)行政复议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以外的行政处罚。
1.明示形式
1.合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
4.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部
2.公开书面形式(一般的书面形式|
上的成年人)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
特殊的书面形式)
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行
3.公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
政处罚。的限额由国务院
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
口头形式
规定。
4.及时裁决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视听资料形式
5.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
5.便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
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需要作
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
2.暗示形式
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上位法6.一级复议(不可反复申请复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为推定
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议)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默示
7.书面复议(一般不开庭)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
指定代理
件
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
3.代理关系的消灭
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委托代理的终止:
按份共有(转让时,共有人有法人的名称权
优先购买权)
(3)肖像权
共同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
(4)名誉权(公民、法人都有)
有)
荣誉权(公民、法人都有)
4.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5)
利(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土
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6)婚姻自主权
公共利益
房屋的典权、相邻权等)
2.身份权: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
(四)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
辞去委托
(二)债权
(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署
律后果
代理人一方死亡
1.债权的特征(与所有权相
名权、修改作品权等)
1.无效的民事行为
比):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亲属权(配偶权、亲权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主体的特定性(债权人、债务
(四)知识产权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
人都是特定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
人终止或解散
独立实施的
客体的多样性(物、智力成果、
1.知识产权的特征: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行为)
无形性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
内容为请求权
双重性(人身权和财产权)
为能力
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
动态的财产关系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法定性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人利益的
产生的原因:合法、非法行为
专有性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均可
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
2.债的发生依据:
单位取消指定
的
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
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侵权行为
2.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权利
不当得利
重大误解
(一)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
无因管理
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显失公平
其它原因
3.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
3.债的担保:
占有
返还财产
保证(以人的信用作为履行债
使用
赔偿损失的担保)
追缴财产
地域性
时间性
2.知识产权的范围(种类):
著作权(版权)
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
果权
(五)继承权
1.法定继承
收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益自然收益(农作物、家禽
自己的财产的占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生仔等)
(五)代理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
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
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法
转交债权人占有)
1.代理的法律特征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定收益(租金、银行利息等)
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
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
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
处义进行活动
同的,定金丧失;
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
分事实上处分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
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
的遗产。
法
合同的,双倍返还)
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妹、
律上处分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
留置(适用的前提是已按合同
祖父母、外祖父母。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
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一
的行为
2.遗嘱继承和遗赠
灭
种法定担保方式)
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
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
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只
(三)人身权
由被代理人承受
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
能因合法行为取得)
2.代理的种类
1.人格权:
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
消灭: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委托代理
(1)生命健康权
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
3.财产共有权赠。
法定代理
(2)公民的姓名权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前提是遗嘱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1.一般(普通)诉讼时效:2二、结婚
必须有效。遗嘱只有符合下列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
年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四个条件才有效:
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
2.特别(特殊)诉讼时效:
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必备条件: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
短期诉讼时效(短于2年的),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五、民事责任
如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情况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为1年: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
(一)民事责任的特征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
思表示,而且必须亲自所为
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
1.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周岁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并不违反
2.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责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社会公德
符合一夫一妻制
任的
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
2.禁止条件:
3.民事责任可以协商解决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规定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内容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
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
1.过错责任
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
2.无过错责任(依据法律的特
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别规定)
3.遗赠扶养协议:
3.公平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
订立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
(三)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
不可抗力(法律另有规定除
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
1.
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
外)
的协议。它是不同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第三种遗产
2.受害人自己过错
转移的方式。
3.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4.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四)民事责任的分类
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
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
(违约责任)
受继承;而放弃继承的意思表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权
示,则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
2.
责任)
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接
受遗赠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
(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遗赠后两个月内,以明示或积
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
1.停止侵害
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遗产的分割:
2.排除妨碍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长期诉讼时效(长于2年的),
如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疾病的禁止结婚
寄存的物品被丢失或毁损的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
(二)结婚的法定程序
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算起)
1.申请:男女双方亲自持有关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和延长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
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结婚
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
条件
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障碍等
登记: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
法定事由的,诉讼时效暂停计
3.
算,等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存在
记,并发给结婚证。
时,时效继续计算。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
关系。
2.中断(重新计算):
1.中止(暂停):
1.适用条件:在诉讼时效期间,
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
人一方同意履行或者提起诉讼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等法定事由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
1.无效婚姻
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3.延长:没有中止、中断的情
重婚的;
形,可由法院酌情延长。
注意:延长适用于所有诉讼时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中止、中断只适用于一般诉讼
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可撤销婚姻:
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
由和离婚自由)
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
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自始无效。
3.消除危险
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
共有财产的界限。
4.返还财产
继承方式的适用,有遗赠扶养
5.恢复原状
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有合法
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
6.修理重作、更换
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按法定
继承办理。
7.赔偿损失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8.支付违约金
转继承,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实际接受
遗产之前死亡,其应当继受的
10.赔礼道歉
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
六、诉讼时效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
三、家庭关系
益原则
6.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
(一)诉讼时效的期限(种类)
5.计划生育原则(夫妻双方共
(一)夫妻关系
产处理:
同的义务)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在人身关系方面:
3.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
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资的机构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1.协议离婚:只要双方自愿并当帮助。责任公司。
权利,不因结婚而改变自己的就财产和子女问题有适当处
姓名;(二)股份有限公司
理,双方即可亲自到一方户口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
子女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婚登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调控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
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
2.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经济关系,包括:
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应为5人以上,其中半数以上
婚的,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
在中国境内应有住所(国有企
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
(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
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法院应先行调解,无效再作出
务。(二)市场管理关系
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
准予离或不离的判决。
取募集设立方式);
3.在财产关系方面:
在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别规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
定: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
处理权;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额,即人民币1000万元;(3)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股份发行、筹办符合法律规定;
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平衡协调原则
所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
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
(2)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
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
夫妻共有。夫妻之间可以书面
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约定他们婚后取得的财产和婚
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
(5)有自己的名称,建立符合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的组织机
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
不得提出离婚。
共同所有抑或部分共有、部分
构;
三、公司法
各自所有。
(二)离婚时的子女安置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一)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之间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
1.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
身份继承对方遗产。
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构:子女抚养归属确定:哺乳期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
一方在他方有需要的时候,得
内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哺乳
给予扶助照顾。股东大会
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或
是两个以上50个以下;
由人民法院依据对子女利益最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
董事会
(二)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
大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十周岁
(2)
系)
的,应考虑征求子女的意见。
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
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
监事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
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
管教和保护的义务,反过来子
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
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
3.股份发行和转让:
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
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
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
实行公开、公平、
用的多少或期限的长短,由双
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股份的发行,
2.父母子女互相对对方享有遗
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
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
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
同股同利。
产继承权,可以第一顺序继承
法院判决。
资,但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
人身份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3.注意:非婚生子女、继子女、
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且以
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
养子女同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
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系是一样的。
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的20%);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新设合
(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并和吸收合并
1.祖孙之间、兄弟妹之间在
有自己的名称,建立符合
一定条件下会发生抚养、赡养
1.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
(4)
关系;
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的组织机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
构;
人资格的公司。
2.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
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孙
决。
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而父
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代
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
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
1.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的权利。兄弟妹作为第二顺
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
股东会
序法定继承人,有互相继承遗
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
董事会(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产的权利。
判决。
仿冒他人包装;
监事会
四、离婚
(2)进行商业贿赂;
(一)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一)价格的基本形式
(3)虚假宣传(利用广告、新4.提供真实信息、有问必答和
1.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闻发布会等);明码标价;
2.产品质量民事责任1.市场调节价
(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
3.产品质量刑事责任2.政府指导价
和标记;
(5)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破坏
3.政府定价
对方商业信誉;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七、税法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
(二)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种类:
(6)欺骗性有奖销售或超过
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一)税法的构成要素
5000元的巨奖销售等。
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凭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证或单据,经营者必须出具;
1.纳税义务人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2.限制竞争行为:
法权益;
7.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要保证
2.征税对象(计税依据)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
质量;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胁迫
包退的“三包”服务和经济赔偿
3.税目
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
等手段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
责任;
4.税率
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
品的行为;
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
8.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
(2)某些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
辱、诽谤或侵犯人身自由等。
5.纳税环节
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6.纳税期限、地点和方式
(3)为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
7.减免税
的市场和一定的时期内以低于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
成本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
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8.违章处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的;
(4)利用经济优势,违背交易
相对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
(二)现行税收种类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
等不正当的行为;行政保护;
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
我国现行的税收有以下5类共
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
20种税:
标的行为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
1.流转额税,包括增值税、消
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
(二)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费税、营业税和关税4种。
者实行价格歧视;
法律责任请求司法保护。
2.收益税,包括企业所得税、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1.民事责任六、产品质量法
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
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
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
税等4种。
2.行政责任(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格;
3.刑事责任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
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
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
等2种。
作;
4.行为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印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
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
税、筵席税等6种。
质量监督工作;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
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
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政府定价的范围
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
5.资源税,目前包括资源税、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
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镇土地使用税等4种。
3.自主选择权
规定执行。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税收征收管理
4.公平交易权
(二)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1.税务登记
5.请求赔偿权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2.帐簿、凭证管理
6.其他权利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税款征收
(二)经营者的义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九、劳动法
4.税务检查
1.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
务,应依法或约定履行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国家监督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
1.劳动合同期限
行政责任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
2.社会组织监督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工作内容
刑事责任
3.消费者监督
3.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八、价格法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
责任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2.犯罪未遂:巳经着手实
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关:劳动危害行为与危
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对
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协商、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
3.犯罪主体:
调解、仲裁、诉讼
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
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
3.劳动争议解决的时效:提出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
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
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
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
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
情形:
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
要求有特殊的身份和职务)
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协商解除
(实行“双罚制”,
(五)共同犯罪
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
单位犯罪主体
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
提前通知解除
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共同犯罪的条件:
任人员判处刑罚)
院提起诉讼。
随时通知解除。
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均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
4.犯罪的主观方面: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围责任能力)
四种情形:
犯罪的故意(直接故
意和间接故意)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主观方面,
双方协商解除
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1.罪刑法定原则
单方立即解除
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之分)
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犯罪的行为
提前通知解除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3.罪刑相适应原则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因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
1.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任意共同犯罪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不受
和必要共同犯罪
的情形:
侵害而实行防卫;
1.刑法的空间效力: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对
必须是对不法
通谋的共同犯罪
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
一切人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
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失劳动能力的;
的除外)。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必须是对正在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内的;
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但符
必须是对不法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合条件的可以不适用
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
内的;
主犯(犯罪集
外国人:原则上不适用,但在
防卫行为不能
团的首要分子和在共同犯罪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法定条件下也适用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中,起主要作用的)
形。
害。
2.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
从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和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从旧
2.紧急避险的条件:
兼从轻)胁从犯
1.工作时间:8小时工作日,
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利免受正
40小时工作周。
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二、犯罪教唆犯
2.休息时间:工作日内间歇时
(一)犯罪的特征
间,工作日间休息时间,公休
假日。
1.社会危害性
必须是对正在发
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六犯罪的种类(以同类客体
为依据进行划分)
(五)劳动争议处理危害结果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惰况下采1.危害国家安全罪
3.休假制度:法定节假日,探
2.刑事违法性.取的
亲假,年休假等。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
紧急避险不能超
4.加班加点:有限制,并需按
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3.破坏壮会主义市场经济
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犯罪构成
秩序罪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
(四)工资
1.犯罪客体:一般客体、止(犯罪的阶段)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利罪
1.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
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5.侵犯财产罪
奖金、津贴等。
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
危害行为(作
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兔除处罚。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工资保障:最低工资保障、
为、不作为)
工资支付保障。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三、刑罚
(一)种类
1.主刑:
管制(期限为3个月
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
超过3年)
拘役(期限为1个月
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
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
20年)
无期徒刑
死刑
死刑的限制条件:
(1)从法定情节严格限制
(2)从犯罪主体上作了严格的
限制
不适用死刑的主体有:
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1年以上5年以下
适用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
①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的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罚(采取吸收原则、限制加3.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
重原则和相加原则)
4.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
单独判处的:判决确定之日起
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两审终审
罪”的——先“并”后“减“
附加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
的:①主刑执行之日死刑、
③判决宣告后又犯新讼
无期徒刑附加终身)
罪的——先“减”后“并”
6.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法律
②
4.缓刑的考验期限:监督
同时执行同时完毕(管制附加
的)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7.国家主权原则
下,不能少于2个月
③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其它)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
法共同的基本原则
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3)没收财产
1.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5.减刑的限度:平等
仅对犯罪的外国人
适用的刑种:驱逐出境无期徒刑:不能少于
2.辩论原则
10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二)刑罚的具体应用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其他:不能少于原
1.累犯:(三)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原则
(1)一般累犯
6.假释的考验期限:
1.根据合法和自愿的原则进行
①前罪和后
有期徒刑:残余刑期调解
罪都是故意犯罪
无期徒刑:10年2.处分原则
②前罪和后
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7.时效:3.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是在前罪刑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
4.人民调解原则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追诉:
(四)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特殊累犯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
原则
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3)从死刑核准程序上严格控
①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制
全罪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
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2.
4)保留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②前罪判过刑则
10年;
死缓制度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是在前罪刑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
3.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
2.附加刑:
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为执行原则
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1)罚金
2.自首和立功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4.不适用调解原则
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五)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
原则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诉讼和诉讼法的种类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1.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依法
行使职权
2.专门机关与众相结合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
制约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
得辩护
(2)剥夺政治权利
(1)自首
剥夺政洽权利的内容:选举权
①自投行为(一般自首)
和被选举权
②自招行为(特殊自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自由的权利(2)立功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②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3.数罪并罚:
终身
原则(相加原则、吸收原则、
3年以上10年以下
限制加重原则)
2.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①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且查证
属实的
3.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三大诉讼法共有的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基本原则
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6.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
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是,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
7.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诉的原人民法院管辖:
则
第一,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
三、诉讼证据
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
(一)诉讼证据的特征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1.客观性
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
2.关联性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
3.合法性
的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一)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参
行政案件:加人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1.当事人:
处理的案件;
原告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被告
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
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2)地域管辖
第三人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2.诉讼代理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
(二)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
法定代理人
讼。
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
委托代理人。1.三大诉讼共有的:书证;物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特
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定标准确定案件管辖的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一是对限制人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
2.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共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
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
1.当事人:
的:当事人的陈述。
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
院管辖;
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
被害人
3.行政诉讼特有的:现场笔录。
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嫌疑人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4.刑事诉讼特有的:被害
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三)刑事诉讼的管辖
被告人
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管辖。
供述和辩解。
1.职能管辖:
自诉人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
(三)举证责任
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
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
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
人
1.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
管辖。
2.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
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他诉讼参与人:
责任。
第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法定代理人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3.刑事诉讼:公安机关、
辖;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
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和自诉人应当承担证
罪;
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
第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
辩护人
应如实陈述,但不承担提供证
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
据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
院直接受理。
法院管辖;
证人
任。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
2.审判管辖:
鉴定人
(四)证据保全
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1)级别管辖
翻译人员
1.诉后证据保全
2.诉前证据保全
四、管辖
(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1.级别管辖: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只适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六、强制措施
用于第一审的合同纠纷案件,
刑事案件:
并且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
(一)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管辖。
1.训诫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
通刑事案件;
辖
2.拘传
3.责令退出法庭
4.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管外不管内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管具体不管抽象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管
确定由中级人民
2.行政诉讼的管辖:
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
5.拘留
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
(二)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1.训诫
(3)专门管辖
五、诉讼参与人
2.责令具结悔过
3.
4.拘留
2.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服务贸易的市
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国人结婚适用缔结地法场准入
3.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3)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公平竞争原则
(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辅)
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
(二)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
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1.拘传:最长不得超过12
4.要方式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审的,适用我国法律。
小时。
理和自诉案件的审理)
(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
1.协商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
5.第二审程序(上诉不加
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
过十二个月。
刑)
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解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
6.死刑复核程序
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
3.仲裁(中立性、专业性、一
过六个月。
次终局,是处理国际经济贸易
的国家的法律。
7.审判监督程序争议的主要方式)
4.拘留:一般情况最长10
(二)准据法的表述公式
4.诉讼日,特殊情况下最长14日,8.执行程序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
1.属人法,又分为“本国法”
一、国际公法
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最长
或“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
可达37日。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
2.行为地法,又分为“缔结地
5.逮捕:采取逮捕措施,
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
法”、“履行地法”、“侵权行为
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
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
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几种
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利、和平共处),是中国、印
形式;
度等国提出的处理国际关系的
七、诉讼程序
准则,它已成为国际法基本原
3.物之所在地法;
则体系的核心。
(一)民事诉讼程序
4.法院地法;
(二)我国在原始国籍上采取
1.第一审程序:
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5.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的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普通程序
6.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
(三)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
系的法律。
简易程序
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
部分构成。12海里的领海,是
三、国际经济法
2.第二审程序
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享有主
权。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
(一)WTO的组织机构
3.特别程序
权”。另外还有毗连区(24海
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
1.部长会议
4.审判监督程序
2.总理事会
二、国际私法
5.督促程序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3.理事会
6.执行程序(因当事人申请执
行和审判员移送执行而引起)
1.冲突规范的结构:
4.委员会
7.公示催告程序
8.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三)行政诉讼程序
范围
5.诸边贸易协议设置的
机构
准据法(包括连接点和它所指
6.秘书处
向的法律)
2.冲突规范的类型:
(二)WTO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
则
国民待遇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自由贸易原则:
关税减让
消除非关税贸
易壁垒
1.第一审程序(与民事诉讼第
一审程序不同,只有普通程序,
单边冲突规范
没有简易程序)
双边冲突规范
2.第二审程序(可以实行书面
审理)
重叠适用准据法
的冲突规范
3.审判监督程序
选择适用准据法
4.执行程序(因当事人申
的冲突规范
请执行和审判员移送执行而引
起)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
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三)刑事诉讼程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
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1.立案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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