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破产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种类★母公
和子
司
总公
和分
司
二,公司法人财产对外
权资★
司
公
司
公
投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规模
决议方式
规模
决议方式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规定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
对外担
保★★
★
三,登记事项
四,设立登记,变
更登记和注销登
记
五,年度检验★
六,有限责任公司
的设立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
1/2)通过。
法定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表人★注意:
★★(1)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2)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资★★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注意:
★1.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如向银行借钱
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
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2.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注意:所有的企业成立日期都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作出→30日内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公告→45日后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足额缴纳→30日内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转让股权→30日内
3.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应申请注销登记,才可终止。
注意: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因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每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出资期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如注册资本10元,10×20%=2万元,不行,
限★★这个首次必须按3万元出资。
★2.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只要有一个达到20%即可。
3.其余部份由股东成立之日起(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形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可以用股权债权。
式★★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意区别于首次出资额的20%。
注意:1,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30%,只要有一个达到即可。
2.《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不按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定缴纳
出资
出资不公司成立后,发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
实★★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抽回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不得抽逃出资。成立前的可以拿回
资★★
2
3
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出资期限
立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跟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样,也是全体股东的认缴之和,即注册资本是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
缴足。注意:有限责任公司有讲到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讲到,是因为这个注册资本最低是
500万。
2.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部份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
人认购的比例不能低于35%,要≥35%,其余部份对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注意: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因为募集设立在营业执照取得的当天,注册资金是全
部到位的,只有全部倒位了,才召开创立大会(相当于第一次股东大会),才申请,登记公司。
召开条件:需要代表股份总额半数以上出席才可以。
备注:大股东叫发起人,小股东叫认股人。
抽回资本投资人(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回股本,但下列三项可以抽回出资额:
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股东的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什么东西: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
本公司。
发起人的义务1.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包括小的认股人。
2.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
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这种情况时,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组股东大会1.临时股东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重要)
织(结合有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章程规定人数5-19人)。
机限公司(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1/3)。
构的)(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不是看人数,是看表决权)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1个监事不行)
2.会议通知(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提前15日,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5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备注:有限责任公司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15天。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
3.股东的临时(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提案权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1)一般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小股东一般不出席会议)
决议(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条+1条)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6.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7.会议记录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备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太多了,所以由主持人签名。有限责任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因为
人少,来了的都签名。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5-19人,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没有也行。
备注: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
包括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设不设都可以。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履行的按下面顺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备注: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注意:只有股份公司特别,其他公司一般每年召开1次。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一个监督不行)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基本相同。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不是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8.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是董事不行)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权
范围。
9.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10.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计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
不同之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频率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无权提议
是否设监事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有权提议
必须设小公司可以不设
上市公司
组织机构
的特别规
定
1.股东大会的特别
决议事项
2.独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设立董
事会秘书
4.增设关联关系董
事的表决权排除制
度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不是全部)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兄
弟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1%以上--------前10名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5%以上------前5名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离职3年可以,离职3个月不行)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秘书属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
代表董事长。注意:董事长秘书不能兼监事。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度即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股份发行1.同次发行(不是同次的不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必须)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融,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平价,溢价可以,折价不可以。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
代表人姓名记名。即要记法人,不能记个人,如发起人是个人,要记发起人的姓名。
1.发起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证对
上市公司)
2.董事,监事,(1)这些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高级管理人(2)这些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员(3)这些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上面三条是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对这些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1)减少注册资本:减资→10日内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后,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注销。
法定条件(2)上市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合并→6个月内
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定,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在6个月内回购。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不是税前)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接受,变成回购了,不能因为签买卖合同回购。因为只有4种法定情形才能回购。
股份转让的限
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如3岁的小孩自己也没懂事,肯定不能做“董事”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注意:(1)并不是所有的触犯刑法的从监获出来的都是5年,仅限于经济犯罪的5年。
(2)打架了触犯刑法从监获回来,不用反省5年,可以自己开公司或担任董事,监事。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把企业搞破产了,有个人责任的,反省3年。(破产企业的,大股东不算)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行为禁止,1挪用公司资金
(不能干什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经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么)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就是说把公司的钱借给别人,看公司章程怎么规定的,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就是说章程有规定的可以,没规定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没同意,不能进行交易,董事会不行。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不包括一般的职工。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就是说不能从事与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才可以。
注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诉讼间接1.内部人给公司(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监事会。
诉讼造成损失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代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
表公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司诉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讼。
(2)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间接诉讼,前提条件是侵犯“公司”利益
2.公司以外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他人侵犯公司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
利益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
直接
诉讼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直接诉讼前提条件是侵犯“个别股东利益”。
7
公司债券:
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注意:累计债券余额是指本次发行前“尚未偿还”的债券金额和本次发行的债券金额之和。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募集资金
用途
发行程序
公司财务,会计:
利润分配(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
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是股份公司,分红的时候的先看公司章程有没约定。
有约定的先约定,没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有限的是实缴的。因为有限的可以分期出资。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不能回购股份,有四种情况可以回购
公积金(1)盈余公积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①法定公积金:10%/50%/25%当累积达到注册资本(不是净资产)的50%的时候,可以不再提取,法安公积金转资本的时
候,留下的部份不能低于转之前注册资本的25%
②任意公积金:不受10%/25%的限制
(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股票溢价发行的时候,溢价部份记入资本公积
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也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合并、减(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资(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释】在分立程序中没有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程序。
【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债权、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务的承担尽管内部有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对外是连带责任
【解释】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的约定有效,但公司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相关链接】(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公司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的原因(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行政解散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股东请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人民法院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散公司(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的司法解(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
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3.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提起解散诉讼的股东)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
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公司解散清算组(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时的清算(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前二条是公司法的规定
(3)(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指15天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如果超过15天不成立的话,不管是债权人,还是
公司的股东都可以请求法院来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4)(新增)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前面讲的是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组成,这里讲的是公司在15天内能够正常的成立清算组。不用通过法院指定,自己成
8
立,由股东组成。如果法院来指定清算组,法院谁,包括三条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
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意: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
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
毕。超过45天没有审报的可以补充审报,应该在清算程序终结之前。在终结之前都可补充。要在公司尚未分配
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分配了就跟你没有关系了,你来晚了。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成立之日起10天)和公告(60天之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
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成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债权
人没有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并、减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
担赔偿责任。注意:确认了的没关系
(3)(新增)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出资,如没
到2年公司就解散清算了,那么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4)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新增)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跟债权人协商制订清偿方案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链接】(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
需要清算;(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债权登记
清算
注销登记
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股(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构
东的法律责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5%的罚金。单位犯
任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抽逃出资金额5%-15%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抽逃出资金额2%-10%的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的法律
责任
承担资产评
估、验资或
者验证的机
构的法律责
任
(1)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50万元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3万元-30万元的。
(3)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
5倍以下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制度
性质
★★★
设立条件
★★★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1.对投资人的限制(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因为个人独资企
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企业名称的限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因为中国的公司,
制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1)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出资方式(2)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在审请企业设立时,应注明以哪个出资。明确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个人财产
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9
注意:1.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也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但应当有投资人
申报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公司最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万。
1.内部限制(投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债企业的事务管理。
人对受托人职权(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限制)(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关键词:看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2.法定限制(法律(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对受托人职权的(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限制)(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向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注意关键词:看投资人同意否。
1.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有继承人来继承的可以不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注意:1.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审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审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
债权。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
注意:区别公司法是30日和45日
4.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注意: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注意:从解散之日开始算。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
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务管理
★★★
解散和清
算
★★★
民事赔偿
责任的优
先执行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普通合
伙企业
普通的特征是“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不论是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
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无限”:只要是非法人,不管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
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连带”:是对外,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站在债权人角度,爱谁,就谁,爱要
多少就要多少。只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才有连带责任。1个投资人谈不上连带责任。
特殊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
有限责任。即谁折腾的由谁承担。
(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征是“先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个人,法人都行。
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
成为有限合伙人。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
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行。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确定,也可以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以这些东西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注意:合伙企业中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1)对内:合伙人之间转让部份或全部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不用同意)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部份或全部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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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
伙企业
普通
合伙
企业
★★
★
1.设立条
件
出资
企业名称
2.合伙企
业财产
性质
财产份额的
转让
意(通知不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是否有约定,未约定的,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的事务的,先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
法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如债务人不还钱,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财产。
⑥聘任企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跟出资大小没有关系,因
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公司法,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
会或股东大会,基本上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
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规定,相竞争的
决对不行。
(2)普通合伙人能否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注意:合伙人违反上述二条规定的,所得的收入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
业的事务
执行
财产份额的
出质
重大事项
合伙人的权
利
合伙人的义
务
4.合伙企
业的损益
分配
5.非合伙
人参与经
营管理
6.合伙企
业与第三
人的关系
7.合伙企
业的债务
清偿(企
业债务清
偿)
8.合伙人
的债务清
偿(个人
债务清
偿)
9.入伙
10.退伙
合伙事务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
行的决议办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如《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
法的,从其规定。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要先看有没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下面顺序:
先按协议→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因为可以分期缴,有实缴和认缴之分)→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份合伙人或者由部份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注意:《公司法》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
(1)分红权:先看约定→不行就按出资比例
(2)对外转让: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权:先按约定→协商→转让时的各自出资比例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部份同意不行,通知也不行),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
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不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职权范围的,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即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不管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同法》法人的内部限制,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行为
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够再合伙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合伙人内部之间的约定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爱谁就谁。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意:①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
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关键词:不能抵销,不能代位。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中用于清
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不购买,
又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对应财产份
额的结算。-------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又不同意,就让该合伙人退伙
注意:《公司法》中,如某一个股东欠钱,法院强制执行,就要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
买权,如其他股东在20天之内,不行使优先权,视为同意。
(1)新合伙人入伙,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关于权利,先看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关于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管是之前的还是之后的,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自愿退协议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区别:
伙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看在订立合伙协议时有
(自己不想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没约定合伙期限。如有
玩了)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约定,是协议退伙。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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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退
伙(自己想
玩,合伙企
业法不让玩
了)
通知退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
造成影响的,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企合伙人。
约定,是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被动的①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③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
告破产------法人没了。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如想成立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被吊销
了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资格,当然退伙。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出资没了。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
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丧失偿债能力
退
退
退
退
退
不退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的(1)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不退
是当时在企业设立时,具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间变无行为能力或限制)(2)不同意的,退伙。
备注:有限合伙人,类似于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就跟着出点资,分点红,不执行
企业事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除名退伙:主动,①未履行出资义务-----有钱故意不出
故意的犯错误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一般过失不算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A,如贪污企业财产。B,普通合伙人自营或者
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注意,关于生效的时间:
当然退伙:由法定事由实际发生时生效,如4.1号死亡,4.1号开始。
除名退伙:应书面通知,接到除名通知(不是作出)之日时开始生效。如被除名
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
(3)财产继
承
如某一个普通合伙人死亡,那继承人怎么办:
①直接退钱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不能成为合伙人的,退钱。
②可以成为
合伙人
A,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先看约定,没约定的要一致同意
B,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
到同意的,退钱给该继承人。
(4)退伙结
算
注意:
(1)有限合伙人不管是死亡,还是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续人无论是
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因为只承担有限的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
资格。因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退伙人(不管是通知退伙还是除名退伙),都应当对退伙前(退伙后发生的债
务与其无关)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即净资产)
应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特殊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特殊主要体现在“债务承担的责任”。谁折腾的谁承担,没折腾的,承担有限责任。
的普
对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1人造成的)或者无限连带责任(1人以
通合
特定债
上造成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伙企
务
业
对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还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
★★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
债务
有限组成
合伙
企业
★★
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
人
有限合伙
人
所有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有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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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数:2-50人(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上限)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成为普通合
伙人,因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3)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不能以劳务出资。
2.事务(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2)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注意多选)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与其交易的,造成的损失与普通合伙承担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不管是有限合伙人折腾的还是谁折腾的,普通合伙人对外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再折腾
的人算账去。
3.利润先看合伙协议有没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份合伙人。
分配注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份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能。
4.交易,竞争,出质,对外转让
交易竞争出质对外转让
1,设
立条
件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
的受托人
公司的董事,章程有规定的可以,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监事和高级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行
理人员可以,否则不行。
5.个人的(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以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务清偿(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基本上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所以没有代位,抵偿一说。
6.入伙,退伙
入伙退伙
可以(因为不执行事可以,除非协议事先“明可以,除非协议事先“明可以按协议的约定向外人转
务),除非协议事先“明确禁止”确禁止”让,但应提前30日通知(而
确禁止”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不能,除非协议事行“明绝对不行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除合伙协议另约定外,须经
确可以”或经全体合伙意,未经一致同意的,行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人一致同意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行未经投资人同意,不行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不
是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
“取回的资产”承担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
企业
的解
散和
清算
(
普
通,
有
限,
特殊
的都
一
样)
★★
★
7.合伙人
的性质转
变
1.解散事
由
(1)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对以前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要是1.1下大雪企业就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这里指的是人数,《公司法》里的解散,特别决议是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才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人只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1/2)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
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通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
合伙企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60日内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事项通知债权人
解散自清算成立之日起10日60日内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内通知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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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人
3.债权申
报期限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财产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偿顺序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清算费用,下面的顺序一样。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二条与有限合伙人无关
公司法合并,
减资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
30日内
6.不能清
偿到期的
债务
7.违反
《合伙企
业法》的
规定
(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财产不足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不管是《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都是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破产清算:25日通知,债权申报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
多于3个月。
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1破产申请程序
1破产原因: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②债务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
破产的情况
2破产申请的主体:①“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
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③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
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破产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
请求撤回申请
4破产申请的受理: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申请的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是否
5日内通知债务人。
受理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
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
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5日→7日→10日(22日)
14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
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
受理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5日→15日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
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很特别)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不受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理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
受理
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后驳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
回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别地:不受理或受理驳回都是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的裁定也是5日,15日内上
交文件,25日通知债权人。
考点2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①债务人
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妥善保管
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受法院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高级
管理人员;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
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
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
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
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③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
1
15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
除合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①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
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②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两个中止,不是终止,是民事诉讼而不
是所有诉讼,解除的是财产保全措施)
考点3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的种类: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由有关部门、
机构的人员组成)+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中具有相
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三选一指定管理人以中介机
构为首选形式。)
2任职条件:⑴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⑵判断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只有相
对固定服务专门针对债务人,其他都是债务债权人)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
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
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
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⑶判断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个人
管理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
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即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
破产案件时指定。
164管理人的更换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更换的情形个人管理人更换的情形
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
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或者注销
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
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社会中介机构有重大债务纠纷或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
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调查的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
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执业
责任保险失效
5管理人的职责: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应得到法院许可的职责包括
变价、分配等工作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1)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
簿、文书等资料;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产状况报告;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2)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
必要开支;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划草案。
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3)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案。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4)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
17
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
的其他职责。
案。
(5)实施对债务人财产有重
大影响行为时,应当及时报
告债权人委员会,经其许可;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
报告人民法院。
特别地: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采
矿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以及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
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收回担保物等。总结:能决定内部
开支和债务人对内事务,提交重整草案,都是不能决定一切方案,
可以提议召开会议等,没有监督权,只有被监督,因为他代表债
务人的权利
6对管理人的监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7管理人的报酬:(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2)债权
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
的请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
调整管理人的报酬。(3)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
序。(4)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
协议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
考点4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破产
债权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所有债权,既包括无担保债权,也
包括有担保债权
2债权申报范围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
可以申报。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18(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
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
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请全部债权的
除外
(4)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
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
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
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
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说明。
(8)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
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9)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3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费也是必要的
4债权人会议:⑴债权人会议职责: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
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
换管理人);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
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
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
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
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监督管理人申请更换管理
人,审查费用核查债权,通过方案)
5召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
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
19主席主持,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②管理人、③债权人委
员会、④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召开(其余不必向谁提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
的债权人中指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的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
定”)
6表决权: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
先受偿权的,对于债权人会议研究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
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有担保债权因为有优先权,和解程
序里不对其打折,破债方案仅是那些普债)
②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但人民法院能够为
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除外(未定债权)
7决议通过方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1/2以上。(重整计划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
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
上。和解协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总
结:首先是出席人都是过半数,有表决权;其次是债权额占无担
保债权总额
8裁定及复议:①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
议未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
服的,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
会议经二次表决仍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占无财产担保
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裁定,二次复议)
9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并非必设)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
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
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考点5破产财产
20破产财产的构成:①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
全部财产,②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
产,以及③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构成。
2一般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
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①无偿
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
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
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撤销=无偿转移+不合理价交易+放弃清
偿+提前+没担保成有担保)
3特别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专
门针对个别自然人的情形)
4涉及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无限期)
5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权行使条件备注
1
21
利人
(1)债务人的某项行为被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2)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和高管理人员利用利利用
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
追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
管理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
回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
人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
权人也应当追回。
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出资期限的限制。
后,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
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如果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前,取回权标的物毁损或
权利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
者灭失,权利人则只能以
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
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
取
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申报债权。
回
权
(1)尚未收到全部价款;(未
出卖付清款)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不
人(2)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受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物前破产。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受理之前,债权应经
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债过申报确认;管理人不得
抵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主动主张债务抵消;必须
债权
销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
人
权附有期限或者条件,均可用使;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条
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件未成就时才可主张破产
债务的权利。抵消(4个可抵消条件)
6不得抵销情形: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
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
22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
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
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
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7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
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
人员的费用。
8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
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
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
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债务。
9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相同点:(1)都是破产程序中产生的;(2)
都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发生的
10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同点:破产费用其支出具有必然性,共
益债务其支出具有或然性。
1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随时清偿+不足时先行清偿破产
费用+剩下的按照比例清偿+连破费都不足立马终止程序
考点6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的债务人,一种司法审判行为
2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债务人被申请破产,且符合法定破产原因。直接
直接宣告破产宣告
(2)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
问题
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或者其他显著
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
1
23
法执行职务。
(3)债务人或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
案,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
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是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
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经申请这一期限可延长3个月。
(4)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且未依照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
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
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6)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或者债权人
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
和解
(7)和解协议因债务人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成立。
问题
(8)债务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
务。
3别除权:①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②别除权人享有不受破产清
算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以随时单独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
在重整程序中,别除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③别除权人行使
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
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债
4破产财产分配:(财产-别除权+撤销权、无效等)-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无论到哪一步,不足时,
按比例清偿。(破财变价是由管理人拟订在债权人会议上过半数
同意占1/2无担保债权)
5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
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
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
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
该债权人。
6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
24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
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
他债权人
7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
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
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不是
最后分配公告日)
8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追加分
配:(不是最后分配公告日)
(1)发现依法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
行为而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
财产的。
9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
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
任。
考点7重整程序
重整申请:①“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
债务人进行重整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
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重整。③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
重整申请优先受理④和解只能是债务人(注意出资人申请重整必
须在进行破产清算前)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其价值会明显减少的除外。
(3)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
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
1
25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
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重整计划: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
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
计划草案。(谁负责管理谁制定方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
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
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
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出宣告破产。
4表决与批准:(过半数+2/3的改组债权总额,不是总无担保债权)
表决的时间: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
①全部通
过
②全部通
过
③部分通
过
④部分通
过
⑤全部未
通过
债权人
会议
√√√
√
√√√
√
√√√
×
√√√
×
×××
×
26
人民法
院
√
×
√
×
闭嘴
结果
√
×
√
×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
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5重整计划的执行:都是由债务人执行的
管理企业事务制订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第一种情形管理人管理人
债务人管理人
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债务人
6重整计划效力:
(1)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论是
否有财产担保)(2)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
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
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按照重整计划减
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7重整计划终止: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
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
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在其他同顺位
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如某一债权人得到专属分配,必须等其他同顺位都得到公平分
配)。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考点8和解程序(就是债务打个折)
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
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7
3表决特点: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结果
①√√√
②√××
③×闭嘴×
4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
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
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
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照常行使。
(4)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破产。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
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6)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
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重整和和解的特点
重整和解
(1)债务人;
申请人不同(2)债权人;只能是债务人
(3)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
(1)直接申请;(1)直接申请;
(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2)也可以在受
提起时间不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理破产申请后、
同
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宣告债务人破产
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前申请。
28
申请。
表决的方式
按债权类别分组表决
不同
债权人会议(统
一)表决
对债务人和全体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
约束力不同
力。
29
和解债权人均有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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