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公司员工劳动争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公司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员工与公司劳动争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负责劳动争议的管理。人力资源部为劳动
争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与公司劳动争议的办理。劳动争议解决方式采取
仲裁或司法裁决时,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办理,人力资源部配合。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
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司法解
决等四种方式。
第七条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可直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协商解
决。
公司员工与人力资源部就劳动争议协商一致时,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分管副
总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公司
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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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公司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
担任,公司代表由公司负责人指定。
第九条调解解决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员工应就劳动争议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
解。
(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员工申请后,会商相关部门,提出调解
意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履行。不愿调
解、调解不成的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员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宜昌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应当自员工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
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条员工向宜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公司企业管理
部启动《公司法律纠纷应诉程序》,人力资源部配合。
对劳动仲裁案件,如确实存在公司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则应当配合劳
动仲裁委员会,争取调解解决;
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企业管理部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司法
程序提起诉讼,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力资源部应当配合企业管理
部,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结果的,可申请劳动争议诉讼。公司
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起诉与应诉,人力资源部和其它涉及单位配合。
诉讼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台帐,并分析争议发生的原因。
确因公司管理原因引发的,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提交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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