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实践探讨
目录:
摘要
引言
1.我国公司法简述
1.1公司法的概念
1.2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3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4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2.目前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缺失
2.1科学管理原则
2.2安全交易原则
2.3保护持少数股份股东利益的原则
3.完善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建议
3.1填补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立法空白
3.2树立现代化的公司法律理念
3.3确立修改公司法的多元化理论进路
3.4降低公司设置门槛,促进企业发展
3.5明确公司各方责任,保障当事人利益
结论
摘要
各个部门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公
司法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法
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在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于特定范围
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和司法过程应坚持和遵
循的基本标准。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彻公司运
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基本准则。它同时也是克服
成文公司法局限性之工具。
关键词:公司法,基本原则,合法权益
引言
我国各个部门法都有自身独特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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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了一些基本原则,通过这些基本原则体现出基本价值观
念。公司法有助于约束、规范公司行为,使公司行为在合法
的范围内运行.这对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
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对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专著较
少,也没有开展专题研究。公司法基本原则对促进公司制度
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要结合公司运行的基本规
律,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公司法基
本原则。
1.我国公司法简述
1.1公司法的概念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动都离
不开公司法的指导与约束,它为公司活动与发展保驾护航。
然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公司法制定与遵循的基础,是公司
法实施的前提。
1.2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
行规律的反映,是贯彻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
的根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公司法的基本原
则,是对公司法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是贯穿于公司法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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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的指导思想,是理解和解释公司法各项具体规范的依据,
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其具体种类包括:利
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东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1.3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公司法的本质决定的,公司法基
本原则对于公司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都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规范作用,公司的设立,变更,组
织,终止和公司的内外部关系都要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兴起和发展,是人类生产史上企业组织的一场伟大
革命。时至今日,公司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
我国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规范化和制
度化提供了法律环境。掌握公司法的精神实质对于依法操作
公司,规范公司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都是十分必
要的。规范的公司,能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
财产权的分离。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才能朝着现代企业迈进,
中国企业改革才能有历史性的跨越。建立公司制的企业,是
现代市场的经济条件下,企业改革的方向。
我国目前的数百万家公司中,真正符合公司法的并不
多,多数公司问题皆起于设立之时。设立不规范的“皮包公
司”、“四无公司”扰乱了经济秩序,扭曲了公司形象。现
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管理科学。公司法将公司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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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机构分为决策、管理和监督三大块,体现了权力的分工和
制约。将公司的最终决策权、管理执行权、监督权分属于不
同的机构和个人,符合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应有的运作规律,
避免了权力滥用和屑奴现象。这种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
织管理制度,正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表明,
公司法能够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使其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
学的现代企业。司立法是规范公司这一重要市场主体的法
律,其所调整的公司法内外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市场经济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是一种“无知”经济,
立法者不可能对之详尽立法;而且市场经济关系是最活跃的
社会关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市场经济法律的
滞后性更明显。对于公司法来说也是如此,解决的办法如前
所述,即在公司法中确立起基本原则,以增加起广泛的适用
性。
1.4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当前我过的公司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利益均衡原则、分
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
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
行分析、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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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利益均衡是公司法本质的要求。保护公司的权利在公司中的
合法权益,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
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臵
的原则。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
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
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更好多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法律
保障与经营空间。
股东股权平等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
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股
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股东有限责任与现代公
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密切相
关。如果没有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
然失去重心,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倒塌。股东有限责任是
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
基本原则,是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的,是符合我国公司立
法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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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缺失
2.1科学管理原则
从历史渊源来看,“管理科学”是泰罗科学管理的继续
和发展,因为它的主要目标也是探求最有效的工作方法或最
优方案,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支出,取得最大的效果。
如今,我国的公司法制度依然经历着激烈的竞争,随着
改革开发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国际
资本竞争与公司并购浪潮的兴起,我国公司法必须及时回应
这些发展带来的挑战,可望继续向国际标准靠拢。上面提到
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学学术上的归纳总结,我国的公司
法并没有一章节明确规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管理原则
是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应补充的。科学管理原则:第一,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要依照公司法制定章程。
如: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结构及产
生的办法等。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要
依照公司法建立内部组织机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所组成。第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都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管理是基础的管理,是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关健
环节,公司管理必须以科学为原则。管理科学原则对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1、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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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原则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2、管理科学原则
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3、管理科学原则有利于
“老三会”的职能转化。
2.2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安全原则,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主观依据是商
法的价值取向。公司具有营利性,是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
服务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公司需要通过经营使资产增值以
达到营利目的。公司在这一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同时,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
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
督。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
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
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
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这样公司才能更
好的保证交易的安全,更快的发展公司。法律对于商事关系
的调整,是以立法者的主观意志为中介的,立法者的价值取
向影响法律制度的设臵。在制定商事法律的时候,立法者必
须使自己的意志、愿望、要求和认识符合商事法律的调整对
象、法律的形式所固有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以及作为商事法
律所应当具有的道德准则和价值取向。效率和安全是商法所
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哈伦•斯通指出“法律是适应人们需
要的一种人文制度,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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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以便适当地管理和保护政府所特别关心的那些社会和
经济利益而予以制定成法律,只有通过法律的合理调整以改
变经济和社会需要,才能达到上述目的。
2.3保护持少数股份股东利益的原则
我们应该加强对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股东平等是
现代公司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每一股东根据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每一
股股份的价值是相同的,因而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
股份的股东便对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在
一般情况下这并不会产生如何不公正的结果。然而,在某些
时候,“多数股东”却滥用这种优势地位,通过控制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自
己谋取私利,不顾甚至损害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众所
周知,大股东的表决权优势是建立在“资本多数决”上的,
而“资本多数决”又以“一股一权”为依托,二者皆衍生于
“股权平等”这一现代公司法基本原则。在大股东滥用其表
决权优势并侵害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资本多数决”
及“一股一权”实际止已背离了股权平等的真意,是以形式
上的“股权平等”掩盖实质上的股权不平等。为此首先必须
对“一股一权”进行修正,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股东表
决权的限制通常有二个途径:一是直接由法律或公司章程
规定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二是发行无表决权股。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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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生活中,少数股东权受到的使害是与大股东滥用其表决
权优势,肆意欺压少数股东密不可分的,二者是同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因而股权保护问题主要就是保护少数股东合法
权益的问题,而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同时,也就是对大股东
滥用其优势地位的制约。所以,我们应该从这几方面对我国
的公司法基本原则进行补充,让我国的公司法基本原则更加
人性化,更加完善。
3.完善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建议
3.1填补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立法空白
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
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
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科学管理原
则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
方面体现。我们就必须在法律里明文规定公司的各个管理结
构的职责和建立条件,以成文法或程序法的形式体现出来。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其中属
于法律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在登记的经
营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如须修改章程,
变更经营范围或增减注册资本等,均应依法定程序进行。例
如,对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及
其成员、资产评估及验资与验证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直
接责任人员、有关单位及个人等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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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关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这些对于规范公
司行为,打击商业欺诈、非法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犯罪,维
护经济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现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零零碎碎,且操作
性不强,谈不上成为一个突出的主题,更未形成一个精心
设计的完整体系。针对当前我国公司治理中突出的大股东压
制中小股东的不合理现状,必须修改《公司法》,赋予中小
股东更大、更切实的股东大会召集和提案权,以提高公司治
理质量。如果说《公司法》当初承担了为国企改革服务的历
史重托,我们理解其明显的倾向性,但在政治法律环境优
化、证券市场迅速壮大且国际化大势所趋的今天,我们就难
以接受这样一部广受争议的公司法了。还中小股东必备的话
语权该纳入《公司法》修改的议事范围了。修改《公司法》
必须兼顾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
益,同时能够维护公司运行的效率,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
在此方面,我们应该积极吸纳成功的公司治理规范。在股东
大会召集制度方面,可借鉴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3条规
定的股东行使召集请求权的持股比例由10%降至5%甚至3%,
同时当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该对董
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日期作出明确规定。另外,还应将
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规定为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救济手
段,即如果满足条件的股东的请求遭公司拒绝时,股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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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地方证券机构或法院授权可自行召集,召集费用由公司
承担。在股东大会议事事项表决上,如果觉得限制大股东投
票权、设上限比例,涉及敏感话题,不妨率先实行惠及中小
股东的累积投票制。
3.2树立现代化的公司法律理念
首先,树立国际本位理念,创建具有中国特的公司法
律体系。我国公司法的酝酿到正式出台,其背景特点主要是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其主要任务和精神是通过国有企业改革
设计最佳的法律途径和组织形态,以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立法视角完全是国家利益和国内经济
政策的考虑,很少考虑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际经济一
体化几大循环的客观事实,因而缺乏国际眼光,是一种狭隘
的国家本位的立法理念。我国完全可以立足本国国情实际,
创立一套既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又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具有
中国特的公司法律体系。
3.3确立修改公司法的多元化理论进路
由于分析公司法和实践问题角度和方法的差异,对修改
公司法的理论进路归纳起来有几种主张:第一,本土资源的
原创进路。认为公司法之所以面临全面修改的定局,是因为
照搬外国的现成制度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和本地实际,主张紧
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本国问题为目标以反映本国
特为宗旨,创立中国特的公司法制度。第二,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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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务实进路。各国的公司法均有一定的共性,因此现有的公
司法制度尽管源自西方但并非具备不能应用中国的天然的
致命的因素,造成现在公司法困境的是法律实现上的原因,
可操作性不强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公司法》在各地得
不到统一执行,进而主张严格统一贯彻《公司法》及完善相
关程序重整《公司法》的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第三,经济
分析的资本信用的变路。第四,国际主义的法律趋同进路。
面临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与入世返还国际经济大家庭参
与全球竞争的客观事实与紧迫形势,立足我国实际,大胆借
鉴,吸纳国际立法与惯例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公司
资本制度从资本信用到资本信用的动态转变,大力加强公司
法的统一实施,树立公司法的权威,培养公司法的信仰,将
会是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合理锲入点和有效的理论进路。
3.4降低公司设臵门槛,促进企业发展
在公司设立时实准则主义。准则主义要求公司依公司法
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废除政
府主管部门对公司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公司登记机
关的审查。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将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影响外国投资者的积极
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股份有限公
司实行授权资本制,即在公司设立时,股东仅需认购章程规
定的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其余股份,在公司设立之后,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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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募足。它使法定资本制得到
了进一步完善,既有利于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稳定公司资
本,保护债权人利益,又有利于设立公司,降低公司设立成
本,避免公司过早筹措过多的资金造成公司资金闲臵,符合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原则。
3.5明确公司各方责任,保障当事人利益
明确公司设立责任,不仅明确董事,监事责任,还要明
确验资结构的责任;不仅要明确设立前的责任,而且还要明
确设立后各方的责任,从而进一步有效地保证出资人,债权
人利益,更好地调动各方投资积极性,促进经济稳步快速发
展。
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激活法人治理机制。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应建立的
结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仅有公司组
织结构不足以构成良好的监督,还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
制。我国还是应通过修改公司法健全公司组织结构而加强公
司法人治理。
结语
对《公司法》理论知识进行了学习和研究之后,结合自
身的一些体验和想法对其基本原则进行探讨。中国的国有企
业的改革在上世纪末就已开展,至今还在进行,我过的公司
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首先是企业体制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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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市场体制,国有企业必须追求利益最大化,只有那样才能
生存。在集体和民营企业中必须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告
诉的成立降低门槛,一者不乏是为了创造企业发展的宽松环
境,提高创业几率,从而为社会解决更多的就业机会。公司
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细胞,改革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律制度必将
有利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确保公司民主,社会公正
与稳定。我们不能为了局部利益而牺牲全局利益。从这个意
义上说,改革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律制度只是迟早的事情。至
于何时能够实现,则取决于政府的决心,社会的需求与法学
家门的进一步的系统化研究的合力。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对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法的基
本原则是一切公司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任其怎么发展变化
都离不开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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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8 23:0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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