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莹
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武汉430000
出版物刊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60-63页
年卷期:2016年第2期
主题词:法官解释合法性与合理性效力限度
摘要:我国已经形成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主的法律解释体系,但这三种解释因其抽
象性,对个案不能进行具体性指导,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不采用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因此有
必要确立法官解释的必要性,但法官解释效力的大小却成为了重要的问题,并且法官解释也不能超过一定
的限度,否则,就将会给法律的稳定性带来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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