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类推解释”之质疑
关键词:类推解释扩大解释相似性
内容提要:类推解释并不是一个面目狰狞
的恶魔,令人闻之变。其实,类推是一种
法律解释方法,大家在日常的司法适用中都
在有意无意地采用这种分析方法来对刑法
进行解释。虽说从历史的经验教训的角度来
看,各国在类推解释的适用上有过惨痛的教
训,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只要对类推解释的结构作进一步的分析,在
类似性的确定上作合理妥当的限定,类推解
释仍是有其发挥作用的余地的。
提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一般都会
想到禁止类推解释。因为,一般认为,类推
解释实际上是允许法官立法,违反了法律只
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原则,同时,类推
解释还超出了法律用语的可能含义,剥夺了
公民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可能性,因此,应
当禁止。⑴但是,司法实践中,明显具有类
推性质的刑事司法解释为数不少,⑵同时,
被禁止的类推解释和被允许的扩大解释之
间的界限该如何划分,迄今,也没有一个公
认的说法,因此,虽说禁止类推解释已是普
遍承认的道理,但对这种道理的背景和内容,
无论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进一步探讨的
必要。
一、对禁止类推解释理由的分析
所谓类推解释,通常认为,是将法无明
文规定的危害行为,比照刑法分则当中最相
类似的条款加以处罚,⑶即将法无明文规定
的行为通过类推将其作为犯罪处理。但这是
有关类推解释的最狭义理解。实际上,刑法
当中,能够适用类推解释的,并不限于定罪
类推,还包括量刑类推,另外,也不限定于
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还包括对被告人有利
的类推。如将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而被公安机关采取治安拘留措施的人主动
如实地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犯罪
行为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67条第2款所
规定的“准自首”的场合,就是对被告人进
行有利的量刑类推。因此,类推解释,说到
底,也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即在需要判断
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要件之间基本相
似的时候,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现行刑法之下,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类
推解释是被禁止的。因为,通常见解认为,
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
自由权利。⑷详言之,刑法是国民意志的体
现,司法机关使用包括类推手段在内的方法
随意解释法律,是对体现国民意志的刑法的
侵害;同时,类推解释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
己的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
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到刑
罚处罚。⑸上述理由,概而言之,就是类推
解释的缺陷存在于两个方面:一侵蚀了法律
原则,二剥夺了国民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可
能性。
但是,在笔者看来,上述理由是难以成
立的。如果说一切犯罪和处罚都必须交由体
现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通过刑法这种成文
的法律加以决定,而不能交由作为国民意志
的执行机关即司法机关加以决定,司法机关
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通过类推的方
式加以处罚,就是侵蚀了立法机关的权力,
违反法律原则的话,则刑法上所有的类推解
释——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解释——
均要被禁止。但我国刑法学的通常见解都认
为,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解释,在“克服形
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正义”上具有意义,
不应当被禁止。⑹同时,如果说类推解释之
所以要被禁止是因为其会剥夺公民预测自
己行为后果的可能性的话,那么,同样是超
越法律用语的通常意义而进行解释的扩大
解释也会造成剥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后果,
因而也应受到同样的待遇,但从众多教科书
的叙述来看,学者们似乎并没有考虑过要禁
止“剥夺人们预测可能性”的扩大解释。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刑事立法当
中,我国现行刑法通过增设罪刑法定原则、
删除1979年刑法第79条有关类推适用的条
款的方式,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禁止类推的
宗旨,但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款当中,仍大
量地规定了有类推适用之嫌的内容。刑法第
114条就是其适例。该条规定“放火、决水、
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
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了
5个罪名,其中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状都有清楚的描述,但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状
则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以“以其他危险方法”
这种概括性的“兜底条款”或者说“口袋
条款”来加以规定的,内容含糊暧昧,其具
体构成要件,只能通过学说探讨来确定。一
般认为,本罪名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必
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必须是放火、决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以外的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二是必须具有与放火、决水、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同或者相当的危
险性。⑺其中,认定的关键是“必须具有与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同
或者相当的危险性”。这种根据行为之间所
具有的类似性而判断该行为也要构成犯罪
的做法,实际上是典型的类推适用。但遗憾
的是,在我国,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人
提出这个问题。由于这种“兜底条款”或者
‘‘口袋条款”是以法条的形式被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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