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类推解释”之质疑

更新时间:2024-11-08 17:56: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车船税新规)

“禁止类推解释”之质疑

关键词:类推解释扩大解释相似性

内容提要:类推解释并不是一个面目狰狞

的恶魔,令人闻之变。其实,类推是一种

法律解释方法,大家在日常的司法适用中都

在有意无意地采用这种分析方法来对刑法

进行解释。虽说从历史的经验教训的角度来

看,各国在类推解释的适用上有过惨痛的教

训,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只要对类推解释的结构作进一步的分析,在

类似性的确定上作合理妥当的限定,类推解

释仍是有其发挥作用的余地的。

提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一般都会

想到禁止类推解释。因为,一般认为,类推

解释实际上是允许法官立法,违反了法律只

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原则,同时,类推

解释还超出了法律用语的可能含义,剥夺了

公民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可能性,因此,应

当禁止。⑴但是,司法实践中,明显具有类

推性质的刑事司法解释为数不少,⑵同时,

被禁止的类推解释和被允许的扩大解释之

间的界限该如何划分,迄今,也没有一个公

认的说法,因此,虽说禁止类推解释已是普

遍承认的道理,但对这种道理的背景和内容,

无论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进一步探讨的

必要。

一、对禁止类推解释理由的分析

所谓类推解释,通常认为,是将法无明

文规定的危害行为,比照刑法分则当中最相

类似的条款加以处罚,⑶即将法无明文规定

的行为通过类推将其作为犯罪处理。但这是

有关类推解释的最狭义理解。实际上,刑法

当中,能够适用类推解释的,并不限于定罪

类推,还包括量刑类推,另外,也不限定于

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还包括对被告人有利

的类推。如将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而被公安机关采取治安拘留措施的人主动

如实地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犯罪

行为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67条第2款所

规定的“准自首”的场合,就是对被告人进

行有利的量刑类推。因此,类推解释,说到

底,也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即在需要判断

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要件之间基本相

似的时候,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现行刑法之下,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类

推解释是被禁止的。因为,通常见解认为,

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

自由权利。⑷详言之,刑法是国民意志的体

现,司法机关使用包括类推手段在内的方法

随意解释法律,是对体现国民意志的刑法的

侵害;同时,类推解释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

己的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

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到刑

罚处罚。⑸上述理由,概而言之,就是类推

解释的缺陷存在于两个方面:一侵蚀了法律

原则,二剥夺了国民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可

能性。

但是,在笔者看来,上述理由是难以成

立的。如果说一切犯罪和处罚都必须交由体

现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通过刑法这种成文

的法律加以决定,而不能交由作为国民意志

的执行机关即司法机关加以决定,司法机关

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通过类推的方

式加以处罚,就是侵蚀了立法机关的权力,

违反法律原则的话,则刑法上所有的类推解

释——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解释——

均要被禁止。但我国刑法学的通常见解都认

为,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解释,在“克服形

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正义”上具有意义,

不应当被禁止。⑹同时,如果说类推解释之

所以要被禁止是因为其会剥夺公民预测自

己行为后果的可能性的话,那么,同样是超

越法律用语的通常意义而进行解释的扩大

解释也会造成剥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后果,

因而也应受到同样的待遇,但从众多教科书

的叙述来看,学者们似乎并没有考虑过要禁

止“剥夺人们预测可能性”的扩大解释。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刑事立法当

中,我国现行刑法通过增设罪刑法定原则、

删除1979年刑法第79条有关类推适用的条

款的方式,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禁止类推的

宗旨,但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款当中,仍大

量地规定了有类推适用之嫌的内容。刑法第

114条就是其适例。该条规定“放火、决水、

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

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了

5个罪名,其中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状都有清楚的描述,但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状

则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以“以其他危险方法”

这种概括性的“兜底条款”或者说“口袋

条款”来加以规定的,内容含糊暧昧,其具

体构成要件,只能通过学说探讨来确定。一

般认为,本罪名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必

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必须是放火、决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以外的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二是必须具有与放火、决水、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同或者相当的危

险性。⑺其中,认定的关键是“必须具有与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同

或者相当的危险性”。这种根据行为之间所

具有的类似性而判断该行为也要构成犯罪

的做法,实际上是典型的类推适用。但遗憾

的是,在我国,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人

提出这个问题。由于这种“兜底条款”或者

‘‘口袋条款”是以法条的形式被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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