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9 06:20: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结婚流程)

什么是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

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其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需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在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

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

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

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

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

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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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

29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

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

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

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

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

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

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

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订金合同;收

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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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

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

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

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与订金、押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押金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使用,虽然其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

之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

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

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

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

起生效。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

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1、立约定金。立约定

金也称订约定金,是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

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

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

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作为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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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

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

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

合同的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

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

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

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

损害赔偿的责任。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

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

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

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

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

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

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

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

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是当事人

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

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

得不到双倍返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

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

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

面:首先,交付定金的合同(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

合同(协议)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

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其次,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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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最后,定

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

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

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其虽然与定

金均为合同担保方式但其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定金属于金钱担保,不同

于一般形式的金钱质,其担保的是债权,而押金担保是一种担保物权;其次,法律规定

不同.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约束,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

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再次,

设定主体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

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另外,设定数额限制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

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最后,作用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

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

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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