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14 11:15: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赡养老人协议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公益诉讼受理条件明

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

强制删除……伴随着这一系列与民众密切相关的规定,

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参加起草

部门最多(17个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

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2月4日起实施。今天,小编为大家整

理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欢迎阅读。

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

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

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

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

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

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

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

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

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

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

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

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保障司法公开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

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

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

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

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

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

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贯彻实施修改

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三、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

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

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

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

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

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

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

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

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

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

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

题做出了规定。

四、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

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

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银行卡纠纷、水电气

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

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

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

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

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

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

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

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

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

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

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

基础;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

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

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

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万华表示,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

定:

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

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

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

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

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

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

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

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

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

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

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

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

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

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

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

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

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

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

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

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

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

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

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

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

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

裁判;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

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

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

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

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

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

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

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

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

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

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

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

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

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

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

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

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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