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胜利[1];曹炜[2]
作者机构:[1]河海大学法学院;[2]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江宁211100
出版物刊名: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61-66页
主题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解释;可归责性;民法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解释实质上是对构成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采取客观兼具
主观的可归责性的基本原则,促使人们在进行意思表示时适当考虑相对人的实际处境,也使受
领人在合同中努力理解表意人的实际意思。其目的在于减少纠纷,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谅,促
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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