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15 09:35: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王鹏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

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

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

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

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

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

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

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

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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