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制度
一、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演变
中国司法解释制度是被包容在法律解
释制度这个大框架内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是
法律解释制度的组成部分。与立法解释和行
政解释制度相并列。关于司法解释制度的概
念,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司法机
关说,即“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
最高检察机关就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
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第二种是法官说,即只有法官和审判组织在
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
解释才是司法解释。第三种是司法机关兼司
法人员说,即司法解释既包括国家最高司法
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
题所作的解释,又包括“两高”以外的其他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具体司法人员对
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所作的解
释。比较上述三种概念,笔者更认同第二种
法官说的实质性的定义。
因为这一定义与国外对法律解释概念
的通行理解最为接近,更符合司法实践的本
质特征。但在中国法制语境中第一种司法机
关说,更符合中国的司法解释实际状况。这
种描述性定义具有较准确的指称性,有利于
确定行文目标,所以笔者在本文中采第一种
概念。那么司法解释制度就是关于国家最高
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在审判和检察过
程中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
力解释的机构、权限、程序等一系列的规则。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先后
经历了多次变革。现行司法解释制度运行现
状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主体方面,依照
全国人大“1981年决议”规定,我国司法解
释主体只能是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但事实上,我国司法解释主体已呈现
出了“多元化”现象,诸多非司法机关也成
了司法解释的主体,其中既有行政机关,更
有党团体。二是名称多样,程式不一。司
法解释常见的名称达十多种,如“意见”、
“解释”、“解答”、“批复”等。三是内
容方面,既有对某一法律所作的系统全面的
解释,又有针对某一法律局部内容进行的解
释;既有实体法方面的,又有程序法方面的,
还有关于操作规范的;既有对法条的规范性
解释,又有针对具体个案的解释。四是在作
出解释的时间方面,既有根据
自己审理的案件和通过调查研究所得来的
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作出的
时间一般在审理案件前。还有
针对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的请示而
被动作出的解释,其作出的时间一般在审理
案件过程中。五是作出解释的数量越来越多,
频率越来越快。
二、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几个观念误区
对法律价值的观念误区
对法律价值的观念误区主要表现在.对
法律自身独立价值缺乏充分认识,一贯侧重
其附属性的工具价值。法律在中国和西方都
是古已有之,但两者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传
统和文化背景下产生与发展的。最明显的区
别是:在西方,法律独立于政治的品性备受
推崇,即认为法律具有其独立的价值;而在
中国,法律一贯被视为政治与道德的实现工
具.其不具有外在于政治或道德的价值。
中国自古以来,法律就未取得独立的地
位和价值。它只是一种工具,依赖并服务于
政治和道德。直到清末修律及民国时期的大
规模法制建设,法律才作为一门学科获得了
独立的地位,法律的自身价值问题才得到了
重视。新中国成立后,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
观,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
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
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
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
行为规范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了唯物主义立场,
以阶级分析的方法剖析了法的本质,成为社
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观。整体上讲,这是
一个比较科学的、更富革命性的学说。但是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建立在“社会分化论”
基础上的,而中西传统主流学说则是建立在
“社会整合论”基础上的。所以建国后,法
律自身虽然也追求民主、平等等价值,但是
由于其可随统治阶级意志而经常变动,无法
形成比较稳定的独立的价值信仰,这样它的
独立性和对政治的影响和控制就是非常有
限,再加之它本身被视为和政治一样同属上
层建筑的意识形态而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是高度政治化的法律。2O世纪六七十年代的
法律虚无主义就是这种观念的极端反映。目
前我们对法律自身独立价值的肯定不够,是
导致司法独立难以实现的认识根源之一。表
现在司法解释领域,则是法官独立自主地解
释法律的权限非常小,司法解释权限被最高
人民法院垄断。这是因为:其一,法律反映
的不是社会普遍的价值和习惯,而是上升为
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作为社
会个体的法官有可能凭学识、经验和良知感
悟到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念,但很难准确
把握具体案件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其二,把
司法解释权集中于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可以
最有效地将统治阶级的意志贯穿到法律中
去,使法律整体上不至于游离于政治目标之
外。另一个表现则是法律解释变动频繁,内
容冲突时有发生。这是因为,政治具有高度
灵活性和因时性。政策的稳定性很差,而法
律没有自身独立价值作为支撑,成为政治的
尾随者,那么它的变化也会相应地比较频繁,
而且政策的不连贯表现在司法解释方面,就
是内容相互冲突。
对分析实证主义的认识误区
分析实证主义法律观有两个前提,一是
事实与价值是两分的,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上,分析实证主义法律观与自然法学法律观
的分歧焦点在于一个规则成为法律,是否必
须符合某种道德标准。分析实证主义的观点
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的存在和内容无需
引证道德便可以确定。而自然法学者的回答
则恰恰相反;另一个提前是价值是主观的,
因人而异的,抽象的价值是无法认识的,或
者根本是不存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
表哈特给分析法学注入了一定的道德彩,
他认为实在法律应当符合和追求某种价值
或道德标准。
中国也是成文法国家,但是与大陆法系
成文法国家在法律文化、法律方法等多方面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21:44: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004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