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8 20:47: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项目申请书怎么写)

高院司法解释

自20XX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以来,涉及物业

服务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今年5月24日,最高人民

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应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特殊是《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

细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司法解释”),

涉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

现对其中的关键点进行解读。

解读一:服务质量有了“紧箍咒”

依据“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

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修理、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

主恳求物业服务企业担当连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

应当认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目前,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而引发的物业诉讼占

整个物业服务纠纷的60%左右。究其原因是业委会对合同相

对方即物业公司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物业服务标准像根橡

皮筋,做得好与做得不好,反正都可以收取服务费,业主只

有交钱的份儿,而没有追究服务不到位的权利。

以前物业公司通过降低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标准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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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利目的。比如:根据服务合同商定,水箱一年需要清洗两次

的,减为一年一次;树木成活率要求达到85%的,则自动降

为60%甚至更低。现在业主手里有了“紧箍咒”,可以对服

务企业的不规范服务提出质疑,甚至诉讼,直接追究物业公

司的违约责任。尤其需物业公司值得高度重视的是,这次司

法解释将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服务承诺和制定的服务细则

以及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这将极大地促

进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解读二:业主“违障搭建”等行为,物业公司获起诉权

依据“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

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

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恳求业主担当恢复原状、停止侵害、

排解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XX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以及20XX

年11月1日实施的《Y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只

规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限于业主

拖欠物业服务费。根据此次新的司法解释,最高院明确了物

业服务企业的起诉权,只要业主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或管

理规约的,并实施妨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与管理的,

物业服务企业就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担

当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解妨害的相应民事责任。

比如:有的业主破坏了承重墙、违章搭建等,根据以前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只能采取劝阻、制止等手段,以及在24

小时之内向房地办、业委会报告但无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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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直接将实施妨害物业服务

与管理行为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侵害业主担当相应的民事

责任。此举将有力地威慑目前小区普遍存在的“违章搭建”

现象。

解读三:擅自收取服务费,业主可要求退还

依据“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

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

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

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恳求物业服务企

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在整个物业服务纠纷中,因物业服务收费问题而

引发矛盾的占了三分之一以上。售后公房由于几十年不变的

标准,使得某些物业服务企业难以为继;某些商品房的业主

普遍抱有小区盈利可以,亏损不愿补贴的心态。再加上本市

分等定级收费标准当时制定的依据如今发生了巨大变化,人

工费率成倍提高,服务费调整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

比如,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楼道摆放鲜花之前不与业主

商量就收取摆放费,有的单方面提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等,

从而招致广阔业主的反对。物业服务行为是建立在服务合同

基础之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假如期望变更合同某个条款的,

应采取协商沟通的方式,而不应当采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扩大收费范围的手段达到平衡,双方应达成全都才能提高收

费标准,否则就被视为违约行为。

解读四:业主不得拒交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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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

无正值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

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恳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根据合同商定以及相关规定供应服

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

其他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

业恳求业主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业主大会

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自治

权行使的结果,全体业主都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根据

合同商定以及相关规定供应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

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欠费纠纷是物业服务纠纷的主要类型。这次最高院的

“物业服务”司法解释更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破解了物

业服务欠费纠纷难题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根据商定以及规定全

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状况下,很多业主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是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其不知情,有的提出本人并

不实际居住在小区内因此从未享受过物业服务、有的底层业

主提出不应当支付水箱清洗费用,还有的业主说他从来不去

绿地因此不支付绿化费等等。这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选

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作出的共同打算,只要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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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供应了合同商定的相关物业服务,则物业费的支付义务

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业主如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

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同时需

要明确的是,业主支付服务费的义务既是服务合同商定之义

务,更是法律规定之强制性义务。

解读五:服务合同可依法解除

依据“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大会根据物权

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打算后,

业主委员会恳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打算第四款事项

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了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业主大

会就有权打算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打算,业主

委员会代表业主,也应有恳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这条规定对于广阔业主来说不啻是一个撒手锏,运用得

好,对物业服务企业是一种鞭策,运用得不好将会使合同双

方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长期发

展,也势必影响整个社区的和谐和稳定。

比如,在之前服务合同往往一签就是少则三年,多则五

年,物业服务企业有种“合同工”的安全感;而现在更像是

“钟点工”,头上时刻像有把“达摩克里斯剑“一样高悬着,

假如一旦服务得不好,可能招到广阔业主的解雇。同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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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尚有未了结服务费为

由而拒绝解除服务合同。因此,只要业主大会通过解除服务

合同的打算,就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应无条件的撤离。此举

可以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更加懂得谨慎服务,勤勉服务,优质

服务。

解读六:新老物业交接将有章可依

依据“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

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恳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

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

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修理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

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以

业主大会的解聘打算程序违规为由,拒绝撤离小区,造成新

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法进驻小区,形成双岗、双保安的怪

现象。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

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

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

管的专项修理资金。假如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并以存在

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恳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

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法院也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权利

义务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合同终止、解除、期限届满且未

续期等。

解读七:老物业未获续聘无权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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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绝

退出、移交,并已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恳求业

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即: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

实物业服务为由恳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终止后物

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看出此情形应当同时符合

以下4个条件:1、业主大会已做出解除服务合同的打算;2、

服务合同已经终止;3、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4、

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

物业费。

前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假如由于业主大会换届工作迟

迟不能够如期进行,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期限届满,老物业

照旧在为小区供应事实物业服务。那么,在这种状况下,老

物业是否就不可以再收取服务费呢?回答是否定的。老物业

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事实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主见自己的

权益,向已经供应了服务的业主收取服务费。这是因为新一

届业主大会并未如期产生,在临时过渡期间,老物业供应的

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处于待定状态,等新一届业主大会作出解

除打算时终止。同时,老物业还必需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的规定,即物业企业在服务合同自然到期后不能挥袖而去弃

之不管。现在有些网络、媒体过于偏激或断章取义地解释为

“物业未获续聘无权收费”,他们往往忽视了第一个“业主

大会已做出解除服务合同的打算”的重要条件,简单造成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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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误会,引起物业服务企业与广阔业主之间的对立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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