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3000u3000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u3000u3000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应用解释包括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1954、1978、1982年宪法和2000年立法法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最高立法机关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完整的、当然的立法解释。
u3000u3000除此之外,还并存由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组成的“具体应用解释”;虽然立法法没有明确肯定这种制度,但也没有明令废止支撑这种制度的有关法律文件,如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具体应用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其中,由“两高”对于在审判、检察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行使司法解释职能。因此,立法与司法乃至与之相适应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无论在字面还是法理依据上均是很明显的。不时出现的高级传媒的失误,从另一个方面实证了普法工作的必要性、长期性、艰巨性。
u3000u3000行政解释 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含义、适用、具体执行等所作的说明。它包括行政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称为执行解释;还包括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含义和适用所作的解释,称为制定解释。
u3000u3000立法解释,指依法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和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u3000u3000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u3000u3000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对有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英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u3000u3000广义的立法解释也包括一种情况即:国务院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所进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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