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中大行字〔2010〕10号文件印发)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防范合
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
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
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凡涉及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与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事项,均应当订立合同。
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来损
害国家、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谋取
私利。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
负其责”的原则。
二、合同的分类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合同主要分为合作办学、科研、产业、基
建、招投标、财务、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
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统一指导、审查监督学
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
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
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七条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由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
盖学校印章。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学校或所属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出具承
诺函、担保函、对账函、答复函等设定学校义务、损害学校
合法权益的书面文件。
第八条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合
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订立与审查
第九条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应当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起草。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
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
人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含收、付款方式);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方法;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
明确的条款等。
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
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
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
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考察及验证后,方可开展合同文本
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
出具相应的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授权委托书、资
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证
照、文件的原件,学校应当留存与前述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为原件)。必要时,学校应当要求合同相对
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
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必须由相关职能
部门会签。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须由计划财务处会签。
第十三条职能部门应当将拟订立的合同送学校办公
室法律事务室进行审查。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主要负责审
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表述的准确性及合法性。涉及学校重
大利益的合同,应当由学校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合同的可行性
研究、谈判、文本起草及修订等活动。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将拟签订的合同送交学校办公室
法律事务室审查时,应填写《中南大学合同(协议)审查报
送单》(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相对方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文件(送审单
位应当在相关证照、文件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并加盖送审单位印章或者由送审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合同文本,其中外语语言合同须提供中文译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他材料。
对于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不予审查。
第十五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应当在收到全部送
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遇重大事项或其它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六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对合同材料进行审
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
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
职能部门应当提请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重新审查,如有涉
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还需重新会签后再予重新审查。重新
审查的程序与初审时一致。
四、合同的履行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合同成立后,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对
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的承办人依法履行合同,
同时督促合同相对方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及其承办人发现合同签订时的情
况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时,
应当及时书面请示学校,建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向学校办
公室法律事务室出具书面说明。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送
达合同相对方。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职能部门及其承办人在收到合同相对方要
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含传真、)、信函
或电报后,必须及时请示学校并向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出
具书面说明,立即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
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解除合同
的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公证机
关重新公证;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
第二十二条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补充、变更
(含解除)协议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前述补充、变更(含解除)协议的订立、审查和履行应
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应当负责及
时、妥善处理。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尽量约定
由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或约定由己方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职能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
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合同终止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
合同材料并建档备查。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授权,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不同情节追究职能部门主要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由其赔偿给学校造成的经济
损失:
(一)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造
成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他方串通,损害学校利益
的;
(四)玩忽职守或者泄漏学校秘密的;
(五)贪污受贿,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违反程序和规定对外签订合同、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签订者承担一切不利后果,给学校造
成经济损失的,由签订者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
校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签订者的责任。
具有以上情节,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六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认真负责,积
极预防、消除风险和失误,保障合同依法履行,为学校带来
重大收益的,学校将对职能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经常性需订立合同事项的单位、部门应当
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
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全额投资设立或者控股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
学校应当向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建议,参照
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负责解
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20:29: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994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