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高等教育发展与法律干预
一、高等教育来源
1、当代大学来源:柏拉图,阿卡德米学园;
2、中世纪欧洲大学确立了教师和学生两个基本主体。
二、特许状制度和大学老式自治
1、从中世纪大学开始,法律制度逐渐涉入高等教育领域。
2、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了私立高等学校自治地位,也奠定了当
代大学自治老式。
三、近当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法律干预
近当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法律干预领域重要涉及:
(1)政府管理权限
(2)大学自主权范畴及行使方式
(3)大学公共责任。
四、国内政府对高等学校法律干预
1、国内政府对高等学校法律干预始于1898年,清政府制定《京师大学堂章
程》。
2、19,蔡元培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近代高等教育第一种法令——《大
学令》。
3、1980年2月,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第一种关于
教育法律。
4、1995年3月,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领域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是国内高等教育领域第一部完整法律。
6、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概念与特性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
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它具备如下特性:
(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建立一种社会关系,具备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2、高等教育活动中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可以参加法律关系主体,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规范重要参加主体涉及:(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2)
高等学校;(3)教师;(4)学生。此外,其她公司事业组织和社会团队、个人在详
细法律关系中也可以与上述四种主体构成法律关系,构成高等教育领域中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对象。是一定利
益法律形式,普通涉及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精神财富等。
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生成、变更和消灭运动过程。它形成、变更和消灭,
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其中最重要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概念
法律责任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因
其她法定事由而应当承担、由国家机关依法拟定并强制其承受合法承担。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背法定义务而引起、由专门国家机关
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有责主体、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背第一
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第二性义务。(张文显)
2、从当前法律规范看,高等学校法人涉及到法律责任重要有三个领域:一是
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三是刑事法律责任。
三、高等教育活动中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关系两种形态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2)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两种情形
(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详细行政行为,或者
违背了有关义务性法律条款-高等学校法人也许需要承责;
(2)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行为时也许侵害了高等学校权利。-行政主体也许
需要承责。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形式
(1)行政处分。涉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免、开除等6种。
程序: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关于单位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
定或建议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状况通报监察机关。不
服监察决定可申诉、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惩罚。
教育行政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颁发、印制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她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学校和其她教育机构;取消颁
发学历、学位和其她学业证书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允许证;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教育行政惩罚。
3、行政救济方式
(1)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提出补偿申请。-补偿义务机关为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
4、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法人享有行政权与相应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如: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
对教师实行管理权、专业设立权、教学筹划制定权等。-其法律责任均由
高等学校独立承担。
(2)基于政府委托获得。如:教师资格认定权。-一方面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
法律责任;再根据有关法律追究高等学校法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责任。
四、高等教育活动中民事法律责任领域
1、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高等学校比较常用两种民事法律关系:
(1)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上合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广泛合用“推定过错原则”;在责任方式上,合
用财产责任方式。
(2)侵权民事责任。是侵害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即依照民法规定,侵权行为
人对其不法行为导致她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法律责任。归责原
则普遍合用“过错原则”,同步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大量合用“无过错推定原
则”。责任方式上财产与非财产责任方式均合用。
2、高等学校活动特殊民事责任
(1)学校法人与教师:
普通是劳动合同关系,合用《劳动法》。
履行职务权利,与学校法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2)学校法人与学生:
国内现行法律规范将学校法人与学生关系定位为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学校法人并不具备特别侵害权利,不得超越司法对特别权利审查。
但是,这并不等于否定了学校法人根据法律对学生权利做暂时性限制权
利。两种类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如:侵害受教育权);民事法律规范(如:学生
伤害事故)。在法人治理构造中涉及学生身份处分权处置时,需要引进听证
制度等有关程序来实行保护。
(3)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是指教育机构与公民、法人、其她社会组织之间或教育机构之
间为实现一定教育目而订立关于实行教育教学行为或提供教育协作行为
合同。
教育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但因其公益性目而具备特殊性,这就决
定了其违约责任形式特殊性。(强制继续履行;实际履行)
(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她工作人员:
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当管理者或其她工作人员损害其她利益主体财产权
或人身权时:在职务范畴内-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与职务无关-由行为
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讲国内高等学校法人治理构造
一、处在转型期国内高等学校
当前高等学校正处在重要转型时期。重要基于如下几点结识:
(1)高等学校逐渐从社会边沿走向社会中心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
(3)政府职能转变
(4)市场和社会力量深度介入
(5)师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二、亟需法人治理公办高等学校
国内高等教育管理模式依然严重依赖于行政命令,内部管理权利配备有
失平衡,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法律规范缺少相应实行细则,政府职
能转变也处在过渡状态,没有完全明晰化。市场和民间资本介入教育成为现
实,市场和社会力量正逐渐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中与政府力量平行重要影响
因素,民办学校兴起、中外合伙办学规模逐渐扩大,她们正在成为高等教育
大众化重要构成某些,而现行法律规范和政策规章无法较好地规范这些行
为,影响着高等教育正常发展。
要使公办高等学校继续在高等教育中发挥主导地位,就有必要重新审视
国内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以“治理”视角重新审视公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是极为必要。完善法人
治理构造,就是要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角度来重构高等学校良好秩序,营
造一种使高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服务大众并且可以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和
人力资源投入法律政策环境。
三、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构造实质
从法学理论视角看,法人治理构造重要研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本
上产生权利配备和权利运营机制构造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
详细到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构造,其核心也是高等学校各权利主体之
间权利配备和权利运营机制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
四、国内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构造基本模型
(一)公办高等学校目的取向
国内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是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由国家
机关举办或者其她组织运用国有资产举办专门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研、
服务等活动社会服务组织。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公办高
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团队,法人自身没有特定利益,而是以社会公益
目作为法人目的。
国内《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法人属于事业
单位法人,其设立必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在
审查高等学校法人行为合法性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最基本
条件,而不得以营利为目是实现公共利益体现形式之一,也是一种基本前
提。
公办高等学校以服务于公共利益为基本目的,这种公共利益并不是针对
特定个人和团队,而是以最后提高公众(社会)整体福利为目的。
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一、学业证书制度
1、学业证书概念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承认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
或其她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毕规定学业受教育者颁发书面凭
证。简朴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毕相应学业而获得凭证。它
表白受教育者完毕了一定阶段、一定范畴及限度知识和技能学习,达到了国
家规定教育原则。
2、学业证书种类
(1)学历证书
毕业证书:完毕规定学业任务,并达到合格原则。
结业证书:学完规定学业课程,而某些课程尚未达到合格原则。
肄业证书:参加一定阶段学历教育课程学习而半途终结学习。
(2)其她学业证书(非学历证书)
专业证书:用人单位选拔,有目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
培训证书及技术级别资格证书:就业前或上岗前;职业技术培训;
写实性学业证书:培训,进修。
3、国内国民高等教育系列学历种类:
(1)专科、本科、研究生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2)还可以再细分为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研究生研究
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
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种类:
(1)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
(2)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5、学业证书法律效力基本含义:
一是学业证书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依法做出行为。
二是学业证书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同步可以获得相应待遇,国家予以法
律保障。
二、学位制度
1、学位概念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白其所达到相应专
业水平一种终身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教育机构授予受
教育者个人,表白其所达到相应专业学术水平一种凭证。
2、学位制度含义
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原则,通过授予一定学术
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白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级别制度。
3、学位级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内学位设学士、研究生、博士三个级
别,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研究生、博士三个级别。
此外,国内还设立了名誉博士学位。
博士后:是对博士学位一种补充。是为获得博士学位者在一定科研机构继
续从事研究工作而设立一种过渡性职位。
4、学位门类
国内学位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
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12个)。
5、国内学位类型
(1)学术型学位;(2)专业学位
6、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颁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办法》,各级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
颁发按下列规定实行:
(1)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家教育
委员会制定。证书由授予单位发给。
(2)研究生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研究生学位
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已通过研究生学
位论文,应交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
(3)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证书
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已通过博士学位论
文应交存国家图书馆和关于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三、学位与学历联系与区别
有毕业学历者不一定有学位。但学位可以申请。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获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第五讲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一、国家教育考试含义
1、国家教育考试概念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行教育考试机构依照一定考试目,按照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拟定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知识
和能力进行测定和评价,是检查受教育者与否达到国家规定教育原则重要
手段。
2、国内现行国家教育考试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档、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级别考试;对社
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进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以及教师资格证书考核等。对
各种考试,国家都制定了相应考试规则或条例。
二、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意义
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无论对实行国家教育原则、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还是
对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均有十分重要作用。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办法》特点
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解决办法统一规范
2、对当前形势所需违规解决条款增长
3、对关于违规解决条款可操作性加强
4、对违规解决力度加大
5、对违规解决程序规范
第六讲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制度
1、职业教育含义及其特性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依照一定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普通教育
基本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
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人才。
职业教育具备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特性。
2、职业教育方针
《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教育方针,“职业教育必要贯彻国家教育
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实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
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引,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
3、职业教育任务
依照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定,对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形
成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使她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纯熟,具备
崇高情操和健康体魄劳动者,增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职业教育体系定义
职业教育体系,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它们和其她教
育之间关系总和。
5、国内现阶段职业教育体系:两大类,三个层次
(1)职业学校教育。又分初、中、高三等:
中档职业学校教育:初中基本上,实行高中阶段职业教育。重要有3类学
校:中档专业学校(涉及中档师范学校、中档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
中。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中后,接受2-3年学校教育。重要有:职业大学;技术
专科学校;独立设立成人高校和中档专业学校。
(2)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培养和训练教
育活动。涉及从业、专业、学徒、在岗、转岗及其她职业培训。
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关系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区别重要体当前:
第一、教育对象不同。
第二,教育目的不同。
第三,教育内容不同。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联系体当前:
第一,两者均应以职业资格为导向。
第二,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相辅相成。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培训基本和
前提,职业培训是职业学校教育继续和发展。
总之,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紧密联系,又各有自己不同特点和优势,在职
业教育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两者必要并举,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7、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国内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应形成在政府统筹和管理下,重要依托行业、企事
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予以恰当资助和扶持多元化
办学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
(2)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
(3)公司举办职业教育
(4)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其她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二、成人教育制度
1、成人教育含义
成人教育是依照社会发展和人全面发展需要,有目、有筹划、有组织地对所
属社会承认成人进行、目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素质教育活动。
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一种
独立教育制度。
2、成人教育任务
成人教育任务在于提高从业人员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
公民整体素质,增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决定》:
(1)进行基本文化补习教育。
(2)进行岗位培训
(3)进行专业性中档和高等学历教育。
(4)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
(5)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3、国内现行成人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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