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政研〔2019〕1号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进
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
法权益,特制订《华北电力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
2019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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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
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
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形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合同
管理。所属单位包括学校职能部门、院(系)、教辅部门、科研
机构及附属单位等。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遵循公平、有效、完整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学校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规范各类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
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管理体制。加强合同信息化
建设,积极推进合同线上管理,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合同事务管理机构主要有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等,各机构依照各自权
限和职责对合同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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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协
调处理合同管理中的各类重大问题,防控廉政风险,确保学校资
产安全,保障学校权益。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和党政办、
监察、政策法规、财务、审计、资产、基建、后勤、招标等部门
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
第八条政策法规部门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承
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基本制度,解释或修订合同管理办
法;
(二)对学校重大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审核学校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负
责合同印章管理;
(四)在学校法律顾问的配合下,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
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合同管理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九条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
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完善归口管理合同的管理细则、工作流程及合
同范本;
(二)拟定、审核、签订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合同;
(三)监督和指导合同承办部门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
同义务;
(四)协调处理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及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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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备案归档;
(六)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涉及两个及以上管理部门的合同,依据合同所涉及的主要业
务或经费管理部门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如有争议,可由学校合同
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学校授权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授权基建处归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相关合同,包括基
本建设工程、大型修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程类服务等合同;
(二)授权北京校部资产管理处、保定校区财务与资产管理
处归口管理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合同,包括除药品以外的货物及服
务类项目等合同;
(三)授权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后勤管理相关合同,包
括小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后勤服务等合同;
(四)授权校医院归口管理学校药品采购相关合同,包括药
品以及医用试剂、卫生材料等合同;
(五)授权审计处归口管理学校审计咨询服务合同;
(六)授权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学校科研相关合同;
(七)授权人事处(人才办)归口管理学校人事管理和劳动
(聘用)相关合同;
(八)授权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涉及校名、校标、校誉等无
形资产使用的相关合同;
(九)授权对外联络与合作部归口管理国内交流合作及校友
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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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授权教务处、学生处(学工部)归口管理本科生业务
相关合同;
(十一)授权研究生院(研工部)归口管理研究生业务相关
合同;
(十二)授权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与
港澳台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合同;
(十三)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学校继续教育和培训等
相关合同。
其他未列入上述部门管理范围的合同,经合同综合管理部门
协调、学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由校领导临时授权具体管
理部门。
如学校对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
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经费的使用单位或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为相应
合同的具体承办部门,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
合理性负责,其承担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合同的可行性论证与项目立项;
(二)提出指标参数和具体要求;
(三)指定本部门的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与落
实;
(四)及时反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处理合同纠纷及遗
留问题,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五)合同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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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多个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学校授
权,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部门。
第三章合同审批
第十二条依据合同的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额大小,学校
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涉及学校形象、名誉等无形资产的办学合同或对外合
作协议等;
(二)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三)履行期限在3年以上的经济合同;
(四)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其他
合同。
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十三条对于单笔支出金额小于3万元(不含)的经济活
动,原则上可由承办部门自主办理合同审核签订等事宜,但应按
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强化集体决策,规范管理流程,并报归口
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凡单笔支出金额超过3万元(含)的经济活动及
其他对外活动,应一律订立书面合同,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报送项目立项等完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