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9 02:39: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弟弟今年7岁)

华电政研〔2019〕1号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进

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

法权益,特制订《华北电力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

2019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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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

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

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形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合同

管理。所属单位包括学校职能部门、院(系)、教辅部门、科研

机构及附属单位等。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遵循公平、有效、完整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学校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规范各类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

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管理体制。加强合同信息化

建设,积极推进合同线上管理,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合同事务管理机构主要有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等,各机构依照各自权

限和职责对合同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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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协

调处理合同管理中的各类重大问题,防控廉政风险,确保学校资

产安全,保障学校权益。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和党政办、

监察、政策法规、财务、审计、资产、基建、后勤、招标等部门

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

第八条政策法规部门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承

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基本制度,解释或修订合同管理办

法;

(二)对学校重大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审核学校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负

责合同印章管理;

(四)在学校法律顾问的配合下,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

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合同管理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九条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

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完善归口管理合同的管理细则、工作流程及合

同范本;

(二)拟定、审核、签订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合同;

(三)监督和指导合同承办部门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

同义务;

(四)协调处理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及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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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备案归档;

(六)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涉及两个及以上管理部门的合同,依据合同所涉及的主要业

务或经费管理部门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如有争议,可由学校合同

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学校授权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授权基建处归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相关合同,包括基

本建设工程、大型修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程类服务等合同;

(二)授权北京校部资产管理处、保定校区财务与资产管理

处归口管理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合同,包括除药品以外的货物及服

务类项目等合同;

(三)授权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后勤管理相关合同,包

括小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后勤服务等合同;

(四)授权校医院归口管理学校药品采购相关合同,包括药

品以及医用试剂、卫生材料等合同;

(五)授权审计处归口管理学校审计咨询服务合同;

(六)授权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学校科研相关合同;

(七)授权人事处(人才办)归口管理学校人事管理和劳动

(聘用)相关合同;

(八)授权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涉及校名、校标、校誉等无

形资产使用的相关合同;

(九)授权对外联络与合作部归口管理国内交流合作及校友

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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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授权教务处、学生处(学工部)归口管理本科生业务

相关合同;

(十一)授权研究生院(研工部)归口管理研究生业务相关

合同;

(十二)授权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与

港澳台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合同;

(十三)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学校继续教育和培训等

相关合同。

其他未列入上述部门管理范围的合同,经合同综合管理部门

协调、学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由校领导临时授权具体管

理部门。

如学校对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

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经费的使用单位或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为相应

合同的具体承办部门,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

合理性负责,其承担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合同的可行性论证与项目立项;

(二)提出指标参数和具体要求;

(三)指定本部门的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与落

实;

(四)及时反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处理合同纠纷及遗

留问题,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五)合同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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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多个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学校授

权,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部门。

第三章合同审批

第十二条依据合同的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额大小,学校

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涉及学校形象、名誉等无形资产的办学合同或对外合

作协议等;

(二)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三)履行期限在3年以上的经济合同;

(四)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其他

合同。

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十三条对于单笔支出金额小于3万元(不含)的经济活

动,原则上可由承办部门自主办理合同审核签订等事宜,但应按

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强化集体决策,规范管理流程,并报归口

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凡单笔支出金额超过3万元(含)的经济活动及

其他对外活动,应一律订立书面合同,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报送项目立项等完整材料

至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合同内容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

归口管理部门须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审核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

门签署,确有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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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重大合同在通过业务审核后,须履行以下审查程

序:

(一)对于需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

重大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报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规合

法性审查,通过后方能提请会议审议。

(二)对于其他类重大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归口管理部门

应及时报政策法规部门进行程序性及合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

能签署。

第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必须通过招

投标等程序签订合同的,或对相关合同的审批权限、流程、订立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业务审核、程序性及合规合法性审查应坚持规范

高效的原则,相关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做出通过、建议修改或不予

通过等结论,并及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送审单位应根据审核或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并送相

关部门复审通过;对相关意见有异议的,应报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合同文本通过学校审核或审查后,在实际签订时

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未经学校授权及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

校或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各单位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

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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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合同文本应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违

约责任具体、文字表达准确。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

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或范围,质量标准,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签约时间、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本的选择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一)优先使用国家、行业规定或推荐使用的标准文本,并

根据需要对合同内容予以补充和完善;

(二)没有可适用的标准文本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学校

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合同范本,经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

核确认后使用;

(三)无标准文本或合同范本的,应积极争取由我方草拟合

同文本,主导合同的谈判和订立;

(四)确有必要由对方起草合同文本的,我方有关部门应就

合同条款积极进行谈判,严格审核合同内容。

第二十三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和归口管理等部门应从

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

第二十四条合同双方若对重要条款存在重大分歧或需要

法律专业知识的,承办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可邀请相关单位和政

策法规部门参与合同谈判和文本起草。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合同签署授权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

可授权分管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授权

期限以受托人任职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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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职责和学校授权,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重大合同由校长或被授权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的,从其规定。合同生

效后,承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

强对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

事项。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在办理价款结算等财务手续时,应视

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若发现明显有失公

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

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应立即采取相应

措施,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

充、变更、撤销或解除事宜,将损失降到最低。

变更或补充后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要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

审批管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合同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

为准。合同条款或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

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续签的,必须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

批后再续签,必要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除在合同中明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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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续签合同。

第五章合同印章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规范管理,签订经济合同原则上一律使

用合同专用章。若合同方对合同用章有特别规定或要求的,经学

校同意,可特别处理。

签订各类非经济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可使用合同专用章,

也可使用学校公章,但不得使用部门公章。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合同审批管理的实际需要,分类刻制

华北电力大学合同专用章,统一编号,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分别授权基

建、资产、后勤、医院、科研等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和保管。

其它非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如需刻制合同专用章,需报政

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印章管

理规定》执行,明确使用范围、登记、审批、会签、存档等。除

学校授权外,严禁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是合同档案管理的责任主

体,应对合同文本统一分类登记、编号、造册及存档,健全合同

分类管理台账和总台账。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存档工作,并应根

据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合同档案交档案馆保管;合

同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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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归口管理部门存档;政策法规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的合规

合法性审查等材料。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对外签订合

同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因渎

职、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

究当事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委托授权范围或滥用委托授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篡改合同内容和有关事项的;

(五)倒签合同或恶意拆分合同的;

(六)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使学校

利益受到损失的;

(七)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泄漏国家机密、学校机密的;

(八)档案保管不善或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

(九)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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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与自身

业务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以华北电

力大学名义订立的对外合同,须按重大合同进行审批管理;以法

人单位名义订立的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合同,须报学校政策法规

部门备案;以法人单位名义订立的属于一般合同范畴的合同,可

由二级单位自行签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在本办法生效

前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中涉及合同管理条款的,且与本办法不符

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授权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解释。

华北电力大学党政办公室2019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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