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
序言
**学院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
校。其前身是始建于1973年5月的周口地区师资培训学校,
1974年7月更名为周口师范学校(大专班)。1982年4月,河
南省政府发文,报教育部备案,在周口师范学校的基础上组建周
口师范专科学校。1992年4月,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
整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校名的通知》改名为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
校。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周
口教育学院合并,成立**学院。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学院章程。
《**学院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科学管理和履行职能
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是公益性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
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
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指
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学院。英文名称:Zhoukou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ZKU。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河南省**市**区文昌大道中段6号。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
方针,走科学发展道路,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不断改革创新,全
力提升内涵建设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
第五条学校以建成“特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大学”为发
展战略目标。
第六条根据国家、省和学校发展战略,依法制订中长期整体发
展规划和阶段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做出评价与信息发布。
第七条学校现设有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
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9大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经济与社
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依据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战略规
划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适时发展新学科,增设新专业。
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
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
育资源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制度、学生学
籍管理制度和教育质量评估监督保障制度,开展校内外实践教
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开展全日制普
通本科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按照国家高水平应
用型大学办学标准逐步优化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
和规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
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教育。
第九条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促进知识创新、技术转
化,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办学实力。
第十条学校充分发挥人才、科技、文化优势,为地方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
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建设体
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的大学文化,以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
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实施“阳光录取工程”,坚持公平、公
正、公开,择优选拔人才,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
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确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
证书。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
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校举办者
第十四条**学院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学
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
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
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
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
置财产与经费。
(二)支持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办学规模
标准,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和其他
受教育者。
(三)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
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
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五)支持学校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大型修缮、大
宗购物专项项目。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必要时协
调地方政府支持学校的办学保障。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需经河南
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依法审批。
第三章学校的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学校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
校行政工作。
学校党委和校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
学术发展。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
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
体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部、所)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
支持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研究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
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
第四章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党
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
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
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民主
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
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
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
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
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
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
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
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
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
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
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社会
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
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
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
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
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
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
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
长和内设行政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
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
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
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
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
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
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
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
展,办出学校特,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
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
府、社会各界和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
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
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校长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
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
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
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
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政工作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遵照《关于坚
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
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
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
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
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处理向学校党
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
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
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知名
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1名,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
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立各专门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
统一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
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
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
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审议教师缺岗聘任的学术条件,推荐教授缺岗聘任人选。
10.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授权学
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
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
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等。
4.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5.学术委员会依照《学校章程》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规定履行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
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
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
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等。
(二)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学位的自主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审核指导教师资格。
(五)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下
设本科生教学和继续教育2个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
各分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省级以上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
会委员担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
施。
(三)审议专业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
(七)审定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八)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
作规定。
(九)指导、审议本科生招生和培养的改革方案。
(十)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的方案。
(十一)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可单独设置发展规划、经费预算与管
理、人力资源建设与管理、资源保障与建设、学生工作、教师与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体育运动、语言文字规范化、艺术教
育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外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
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
新。
第三十三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重视上级主管部门
的教育督导评价,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
学校的评价,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
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
以学院(部、所)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
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
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
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
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
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
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
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
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
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
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
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
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
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
引导等作用。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
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事业建设、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
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保障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并按照《中国共
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命或聘用机
构负责人,并实行干部和人才工作管理,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
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五章学院、教学部和重点研究机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现代化建设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
若干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学部和重点研究机构,
并根据发展要求适当予以调整。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
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
行。
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
效和发展状态。
第三十九条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
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
理,可根据规定和需要设置下属机构。
第四十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
管理权。
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经民主推
荐、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同意,由校长聘任。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
重和保障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学院学术发展。
学院应设立学术、教学等分委员会,并分别接受校级委员会的指
导。学院各分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决策本院管理事务。
学院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形成完善的实践教育体系。
经学校统一安排或同意,学院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
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开发与社会服务
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院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
设立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总支”)。
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
彻落实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支持
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
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本院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
第四十三条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和专
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
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
副院长。
学院应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
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四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学校设立独立建制教学部。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
教学部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教学部负责人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同
意的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五条为促进有组织地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
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科学研究所和重点实验室等
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
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负责人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研究
同意的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
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
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
性和创造性。鼓励开展协同合作,创新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
学校教师应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
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
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
医疗、带薪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在品德、能力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
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
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
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
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相结合的聘用制
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
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五十二条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开展人力资源配置,
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选拔、招聘,择优录用。
学校注重引进具有国内外影响的科学家和具有高水平的教育和研
究人才,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建
设技术支撑队伍。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
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
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七章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
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
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
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赴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
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
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
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
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
供教育与服务。
(一)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
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
助。
(三)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
开展活动。
(五)在学校接受培训、短期教育和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
籍的受教育者,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
条件下,享有其学习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学校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校友会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
事会由支持和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或个人、著名校友、社会
精英、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
办学资金、与外部联系,成为学校与社会合作的纽带。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学校咨询委员会是学校重大
决策的咨询机构。学校咨询委员会由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现职市级
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学校离
任的主要领导和现任的学校主要领导、政府部门代表、杰出校友
代表、理事单位代表等组成。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负责学校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
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学校咨询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规及其
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校友会组织开
展的各项工作,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校友会的宗旨:发挥境内外校友的广泛作用,共同提升学校的社
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
发展。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
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
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五十九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
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
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学校设置校友会办公室专门机构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
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各校友分会。
第九章经费、资产与保障
第六十条学校财政实行以河南省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
合理分担培养成本为辅,接受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的资金筹集模
式。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价格主管部门的核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
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十二条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科
教服务等渠道获取收入。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办学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和分级管理的财务管
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财务信息公
开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依法接
受外部监督,切实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学校注重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人才培养和科
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实行专项建设经费成本控制和审计监察制
度。
第六十五条学校所有使用由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
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贷款
投入形成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
资源,为学校国有资产。
第六十六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
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
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
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
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
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
益。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
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
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和学生提供
优质服务。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保障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
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
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学校网址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训:尊道贵德,博学善建。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徽整体形状为圆形,外圆环下方为学校全
称,上方为学校全称的英文,内圆形为学校名称第一个汉字
“周”的篆文变形。内圆彩为绿,外圆环彩为灰。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旗以红为主调的长方形旗帜,左边印有
学校徽志,中间题有白字体的**学院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名称大
写的标准组合。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歌:《**学院校歌》。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庆日:5月23日。
第七十七条学校网址:***.。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形成**学院章程
正式文本,报教育部备案,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发布章程的正式
文本。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
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
度,并报学校审议核准。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
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对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
程规定的管理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条如遇学校名称、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章
程需要重新修订时,应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
定执行,章程的修订案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教育部备案后重
新发布。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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