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_论述题

更新时间:2024-11-08 18:31: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

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

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

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2)从社会

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3)

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

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

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西周“敬天保

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

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

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春秋战国

★★★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

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

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

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

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

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

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它

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此

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

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

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

的影响是深远的。

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

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

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

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理各种

问题皆有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

封建官僚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

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

刑峻罚的思想。他们把严刑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

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

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

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

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

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西汉时期实现了从“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到“外道内法”的黄

老思想,再从黄老思想到“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儒家正统思想的历史转变。

(1)西汉初期,统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教训,改变了秦朝专任法治、严刑峻

罚的立法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与

民休息的立法方针。汉高祖首先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制定《九章律》,奠定西汉

法制的基础;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文帝、景帝继续减轻赋税,

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黄老思想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

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2)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

刑辅”、“礼法并用”。

经过西汉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是,汉初分

封的诸王他们势力逐渐强大起来,各地民众的反抗也此起彼伏。继续推行以前的

“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已经难以奏效,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法思想。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儒学的独尊地位,以“德主刑辅”作为官方正

统法制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国家要把德和刑结合起来,但以德为主,以

刑为辅;德刑在施用顺序上,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施刑罚。德主刑

辅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

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

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

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

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

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

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

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

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

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

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

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

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

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

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

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

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

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

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

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

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

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

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

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

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

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

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

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

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

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

《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

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北

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

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

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

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

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

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刑按

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祸连接、时有武人任刑肆杀,但是这一时期延续了汉代以

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趋势。这一时期法律的进

一步儒家化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1)从儒家恤刑慎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上趋于轻缓。规范化的、比较轻缓

的封建五刑正在逐渐形成,进一步废除肉刑,缘坐范围也有所缩小。妇女犯罪,

在适用刑罚时给予特别照顾,妇女应受体罚者,一般减半数执行,并可以使其免

于裸露身体;孕妇可以免受体罚,执行死刑要在生产百日之后。

(2)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制度。自《晋律》创制服制定罪以来,亲属

相犯,其定罪量刑不同于一般常人犯罪,要依服制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以

体现儒家亲疏有别、注重维护亲伦秩序的精神。存留养亲则是以儒家的孝道改变

既有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人而言,也体现了统治者以德服人的宽仁。

(3)“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北齐律》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

德行为加以概括,定为“重罪十条”列于律首,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

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

(4)确立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曹魏制定魏律时,总结前代经验,将周礼

八辟之制定为“八议”,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把类官僚贵族犯罪,

“大者必议,小者必赦”。自《晋律》、《北魏律》到《陈律》,逐步确立了“官当”

之制,凡有官爵者犯罪,都可以用官品、爵位抵罪。

★★★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

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

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

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1)

全律分为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2)系统地规定

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

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3)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

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4)

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

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

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

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

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由

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

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的成就。

《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的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

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的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1)自

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

严密的思想。随着正统法律思想的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

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疏议”在法典正条之外

以较大的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的不足。(2)疏议把儒家区别亲

疏嫡庶的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典条文的不足。(3)疏议引用儒家

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

释。(4)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的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

其二,通过以疏议注律,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1)唐代法律形

式主要有律、令、格、式,不同的法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调整方法上互

有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而言,不同形式的法律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有一些交叉和

重复。疏议以律条为中心,就具体的法律关系,协调律、令、格、式之间的规定,

建立起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2)作为法典的律,在制定的时候总是力求简约,

必然使得一些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一执行。疏议以大量的篇幅援引令、格、

式,把律文中概括规定的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条的可操作性,又使法律规范整

体上有了统一标准。(3)唐律本身其各篇、各条之间也有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但

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释。

其三,《唐律疏议》吸收了以往的注律方法,又发展了一些新的方法。(1)疏议引

用大量儒家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的立法宗旨。在某些情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

儒家精神,通过疏议的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儒家化。(2)《唐律疏议》沿用了汉

代以来就开始流行的对法律术语的训诂解释,通过对字词含义的说明以及历史源

流的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的含义。(3)为了清楚地解释法律规范,疏议引用

了一些典型的司法判例。这些司法判例或是律条没有直接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

或是上级司法机关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参照。

(4)疏议采用了问答式的解释方法。对于律条没有直接规定而实际生活中却时有

发生的法律问题,疏议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加以释意。(5)疏议在解释法律问题过

程中,运用了多种语言表达方式,口语花的解释语言是疏议常用的表达方式之一。

★★★试论唐律的主要特点。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的一部极为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

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与现代法制不同的是,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

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

宗法制度和观念的影响深远,传统的礼制和习俗成为当时调整经济、民事和婚姻

家庭关系的主要依据,民事立法不受统治阶级的重视。

汉代以来随着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逐步占统治地位,律学的发展受到一定影

响,一定程度上了阻碍和推迟了法律部门的划分和独立。

(2)依礼制律,礼法合一所有条文都以封建“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

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以阐明礼教纲常的微言大义和统治者的立法意

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①将违反礼教的“十

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的道德的规则、同居相为容隐、

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进

而把礼制法律化。

(3)科条简要,刑罚比较宽缓。在制定唐律的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死刑、流刑;

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

情节并不一概处死。

(4)立法技术比较成熟。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

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纳入律条的惩治范围。其律条与疏议紧

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的实用性,又具有相当的理论抽象性。唐律是在总结

以往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

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

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中国法律传

统的许多精华,包括制度的和思想的要素,在唐律中均有体现;

2、唐律是一部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的法典。在宋、元、明、清时

期,其法制的总体框架、特别是法律的基本精神,都没有超出唐律的范围;

3、唐律是一部曾经产生过重大世界性影响的法典,是中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唐律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法律体系的影响。

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宋刑统》与唐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虽然《宋刑统》的律文和疏议主要仿自《唐律疏议》,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

及唐末至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影响,使得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所不

同。

首先就体例而言,其变化有:(1)宋代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作为法典

的刑统,它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2)分门别类地对刑事法律

加以汇编。宋刑统在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为213门。每一门都是一个独立的单

元,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准”字以下按照时间顺序编列前朝和宋初的令、

式、格、敕。这种编排方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中汇编,更便于检阅。

(3)新增“起请条”32条。“起请条”是修律者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以往

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实际具有法律效力。(4)总括“余条准此”,列

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议》中原有44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律文之中;《宋

刑统》将唐律的这些条文统编为一门,集中附录在名例律之后。

其次就内容而言,《宋刑统》的变化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在刑罚制度上,

创制了“折杖法”,即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这些刑罚。“折杖法”简化了

五刑制度,是宋初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刑制改革措施。(2)民商事法律规

范更加完善。《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

业”门、“婚田入务”门,都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是什么:“明刑弼教”强调重视教化,慎用刑罚。朱元璋建明以后,认为自己所处

的是一个乱世,因此要用重典且进一步认识到应通过重典治民和重典治吏来实现

“重典治国”。是传统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体现。

为什么:因为明代统治者认为,元朝的灭亡在于法度太滥、太乱、“废弛”。而且

这与朱元璋个人经历有关。所以朱元璋在施用“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基础上,

更加重视“明刑”和“重典”的作用.朱元璋明初重典治国政策的理论依据就是“明

刑弼教”思想。他继承了朱熹思想。朱熹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政刑与德礼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因此没有先后之

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这就为统治者借口弼教无节制地

施用刑罚,推行重典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此时的明刑弼教往往与重刑主

张相联系。

怎么办:重典治民——针对犯而不止的社会应“严刑以制之”,使民知重刑之威而

畏于犯罪。这样就能达到重典治国的目的。

评价:明初推行的重点治国的主张,虽然对于改良吏治,社会有一定程度上

的积极作用。但是重典治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造成法制的畸形发展更是不能低

估:1重典治吏思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的问题而且此政策相当程度上造成

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挫伤了官吏的积极性。2重

典治国思想的推行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由轻入重推向极至,真正形成封建社会

后期的苛刑峻罚的形态。激化社会矛盾,激起人民反抗。

★★★隋朝《开皇律》

篇章体例更加简要;确立封建制五刑;创设“十恶”制度;继承并发展了维

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

《开皇律》的内容及

|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3.首创“十恶”罪名|4.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整部法典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篇章体例更加简要,用语更加严谨。

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创“十恶”制度

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首次明确规定凡“八议”之人及七品以上官,犯非“十恶”

之罪皆可“例减”一等。

唐朝《贞观律》《唐律疏议》:

影响:

1、集历代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

2、对后世法典有深远影响,为后世之蓝本。

3、对东亚邻国影响深远。

★★★中华法系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系统,从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

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其间陈

陈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关系和内在联系,尤富民族特,自成体系,独树一帜。

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华法系的最基本特征是礼法结合。指在中华法系法治制度

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标准

完全一致。比如“亲属相隐”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和亲属间相互侵犯的规范。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楷模制定的。

朝鲜古代法律《高丽律》也大半摹仿唐律而来

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1042年)颁布的《刑书》三卷;陈太尊建中六年颁布的《国

朝刑律》,也都依循唐律。中华法系是一个以中国古代法为主体的法系在清末变法过

程中,数千年相传的中国古代法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强烈冲击,中国法

律制度逐步走上了大陆法系的模式。中华法系的解体不等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消亡。

近现代的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充满了中西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直到今天,人们的思

想观念、法律意识仍然受到传统法律的影响。

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

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

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变法修律的内容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

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

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

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

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

法律法规之中。

3.法典编纂形式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

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

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变法修律的功能法律教育网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

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

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

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

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

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

对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

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

法治观念。

4.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

代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汉初尊敬保护“王杖主”的规定受到儒家“尊尊”思想的影响

“春秋决狱”,即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

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

审判的依据。汉代儒家的触角首先伸向了司法领域,继之又通过“决事比”(判例

法)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

“引经决狱”导致了律学的产生,东汉时皇帝出面,下诏规定一个统一的法

律解释“,郑氏章句”由此获得了立法意义,其中体现的儒家道德又被法律化了

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铺平了道路,“一准乎礼”的《唐律》出现即宣

告法律的儒家化的完成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一)维护皇权

严厉镇压谋反等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犯罪

严厉惩罚危及皇帝安全和尊严的犯罪

严格确保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

(二)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凡九品以上官员犯流以下罪,一般皆可通过议、请、减、赎、当等办法减免刑罚,还可

以荫庇其一定范围的亲属

官爵越高,享受的特权越多,本人所受处分越轻,能够荫庇的亲属范围越广

(三)维护不平等的封建等级社会秩序

严格区分良、贱,规定良贱之间不得通婚,专门规定了一些贱民侵害良人的罪名。若

良贱之间有相互侵害的行为,对他们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和诉讼规则

二、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将法律和道德规范紧密融为一体,使维护封建家族主义与维护

封建专制主义统一,力图通过维护家族中的父权和夫权,进而维护国家中的君权

(一)在家庭关系中,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的权威

1.确保尊长的教令权,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

2.确保尊长在家族中的财产权

3.确保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二)在夫妻关系中,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

1、结婚:允许男子纳妾,严格区别嫡庶,以“六礼”为必经程序

2、离婚:

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者,“和离”。

“七出”

“义绝”:唐律首次规定,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

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三、维护小农经济

四、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治民”先要“治官”

“六赃”: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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