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法律重点内容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8 00:40: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一章国际上网法律概述

在西方经济法学界,一般把反垄断法作为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核心,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应是最早的经济法。

P3

我国当前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而构成的。P5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P6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经济行为;物是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质;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

物的特殊商品;科学技术成果是人们智力劳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P6

涉外经济法基本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原则;尊重国家条约和参照国际

惯例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P11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的最主要、最高的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P11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P12

我国司法制度是伴随人民政权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在司法机关中,人民法院从革命根据地建立人民政

权时起就建立了,而且组织体系在民主革命时期就较完整。P13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P16

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分为属于同一实体法规的国际条约和属于冲突规则的国际条约。P18

国际经济法是属于国际公法,而国际商法则主要是国际私法。P19

国际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开展国际商务活动的基础,也是国际商务法律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商务合作和共同发展原则;

尊重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P20---21

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法国、德国,还有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以

后又扩展到整个拉丁美洲、非洲大部分、近东各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P23

由于历史原因,美国路易斯安州、加拿大魁北克省以及联合国的苏格兰属大陆法系。P24

公法: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私法又可分为民法和商法。P24

判例:在大陆国家,判例只是对成文法的解释,它的影响是有限的。在这点上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正好相反。大陆法

国家认为判例只有在立法者为法正确的框框之内活动。P25

司法组织的等级:最低一级为诉讼法院,受理第一审诉讼案;第二级为上诉法院,数量较第一审法院少;第三级为最

高法院。P25

普通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波和香港等,由于人

们惯以英国、美国为普通法系的代表,估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P25

普通法的渊源:

判例法,是普通法最重要渊源;

成文法,在普通法中,成文法的作用远不及大陆法,它仅是对判断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

成文法和洲成文法;

习惯。P26—28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随着各国政治、经济上的交往不断增多,各国的法律相互影响日益严重。判例法在大陆法系仲

的地位不断提高,而成文法再普通法中的地位也日趋重要。两大法系有越走越近的趋势。P30

第二章国际商务合同法

合同:又称契约、合约。P31

合同的三大特征: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合法行为。P31—32

(很重要)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应存在协议,这种协议时经过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达成的;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P32

合同法:食调整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各国法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P32

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该真实,不应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所谓信用,就是信

守诺言,说到做到。P33

在英美法系国家,除印度等少数国家外,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P33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成立合同法。P36

新合同法主要变化:调整范围大大扩大了。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首次规定自然人可以作为合同

的主体,与其他当他当事人(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适用有关

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法、企业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P36

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强了。P37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P37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P37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P38

合同的成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实现特定的民商事目的,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成协议的过程。P38

要约:在外贸实践中称为发价、发盘,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照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P39

一项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要约原则上须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P39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要约却取消。P41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P41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送达受要约之后,即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P41

我国在国际商务实践中,习惯上把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两种。P42

承诺:又称接受,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同意的意思可以用

口头、书面,也可以行为向要约人表示出来。P43

一项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进行。要约在其有效期内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法律效力;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P43

我国原则上也采取到达生效原则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合同成立的时间。P45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P46—4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P47

完全民事行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P47

(重点)法人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两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终止的情况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消灭于法

人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两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有所不同;

两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致程度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同,法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特有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那些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所以它的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法人机关实现的。自然人则除代理外,大

都是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所以他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其自身是实现的。P49

对价:按英美普通法要求,简式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非以签字腊封式作成的一般书面合同,必须要有对价,否则就没

有法律拘束力。P49

(简答)构成有效对价的条件:

对价必须是合法;

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是已履行的对价;

对价必须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P50

签字腊封合同:是无须对价支持的合同。P51

约因:大陆法特有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P51

标的:又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标的必须合法、明确,否则,合同就是

无效。P52

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效成立不仅要求内容合于法律规定,而且表现形式也须合于法律规定。法律对某些合同应该采用那种形式

规定了具体要求时,这些规定即带着强制的性质,如不遵从法定形式,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P53

我国关于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

国内合同,我国法律对民事合同一般采取不要式原则,如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合同并非无效;

涉外合同,我国涉外法律对涉外合同采取要式原则,并把合同采用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对一些涉外经济合同还有特殊形式的要求,p56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

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再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P59

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时双方的法律行为。P62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分为:给付不能与给付延迟。P65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义务而不去履行。P65

自始不能:是合同成立时,该合同即不可能履行,此情况下,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P65

英美法把违约的形式分为:违法条件、违反担保、提前违约、履行不可能。P65

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属条款,这些条款是从属于合同目的,如付款时间条款等。P65

美国现在已经放弃使用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的概念,而代之以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P66

我国法律把违约形式分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延迟履行、不能履行、提前违约。P67

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禁令。P67—73

我国法与英美法合同,对损害赔偿也采取金钱赔偿原则。P70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P73

但对免责事项的名称,大陆法叫做情势变迁,英美法叫做合同落空,我国法叫做不可抗力。P73

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把免责事项称为不可抗拒事件,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

不并能克服的事件。P74

(重要)因发生不可抗拒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若以此免除自己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必须承担以

下两项义务,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须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即免责。P74—75

给对方造成损失,仍须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不能免责:

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因不可抗拒力

事件要求免责的一方应承担这种损失责任;

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给对方有关机构出具证明,以证明不可抗拒力事件的发生。P75

合同的转让的情况:

权利转让,即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义务转让;

权利和义务同转让。P75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义务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当事人将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须征得对方的同意。P76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

规定不得转让。P77

我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P77

合同因履行而消灭。合同一经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P81

在各国法律中,合同的消灭与诉讼时效也密切相关。P82

普通诉讼时效,德国、法国规定为三十年,日本规定为二十年,瑞士规定为十年,我国民法通则定为二年。P82

判断当事人是否处于不同国家的依据,不是看他们的国籍,而是他们的营业所在地。P8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有形物。P84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包括: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P86

我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中国政府曾派代表参加了1980年维也纳会议,并于1986年12

月想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公约缔约国。但是,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作了两项重要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1、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P88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P88

华沙—牛津:只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作了最为详尽的规定。P88

发价: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只能视为发价邀请,而不是一项发价。但是,如果刊载广告的人明确

表示该广告是作为一项发价提出的,该则广告可以视为发价。P89

一项有效的发价,其内容必须是:完整、明确、无保留。P90

发价终止的情况:拒绝、撤销、过期。P91

构成接受的条件:接受必须是特定受发价人作出的;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必须在发价有效期内作出;接受必须

送达到发价人才生效。P95

合同自行成立: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并签字或盖章,合同即自动成立。P99

根据《80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P102

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卖方对货物的承担义务称为担保,并把这类担保分为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两种。P110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采用象征性交货的价格术语成交,如FOB、CFR和CIF等,均是凭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支付货款。

P119

《80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把违约行为分为根本性违约与肥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时人违反合同

的结果。其法律后果为:受损害方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非根本性违约,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

能撤销合同。P124

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移转与买方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第6条规定在CIF

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移转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即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P139

我国法律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于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交付的,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

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受买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

利。P144

《80公约》规定:关于货物风险从何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的问题,公约舍弃了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移转的陈旧观念,原

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即移转给买方承担。P145

按照《国际货物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工厂交货(EXW)合同中,货物的风险是从卖方在工厂把货物交给买方支

配时起移转给买方;在POB、CFR和CIF合同中,货物的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移转于买方。P145

第四章商事组织法

个人企业:也称独资企业,在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P147

个人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个人出资、个人负责经营管理、个人承担风险、个人决定利益分配。P147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联合组成的企业;

合伙是以参加人自愿联合为基础;

合伙是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主体。P147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股份合伙。P148

有限合伙:也称两合企业,是有至少一名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对债务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组成的企业。P148

合伙企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除非

第三人已经知道该合伙人权力受到限制,则该合伙人的行为不能约束合伙企业。P149

公司:是指依据法律程序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不允许一个人的公司存在。P150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是依据

法律程序登记注册成立的法人。P150—151

公司的种类:

按信用标准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几人合兼资合公司;

按资本分:国营公司、公营公司和民营公司;

按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P151—152

资合公司:是一资本信用为主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P152

关于国籍的认定,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认许地国籍说、住所地国籍说、股东国籍说等;我国采用第一种学说。

P152

股份公司中,最典型、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形式的公司具有区别与其他公司或商业团体的显著特点。

具体表现在: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组织,它以其完备的组织机构,完全独立的财产及其体现了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法律

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均等,每股金额相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承担责任。P153

缴纳股款:第一次缴纳的股款数额不得少于全部股款的25%。P154

发起人认股:一般规定发起人自己认购部分不得低于股份总额的25%。P155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构或决策机构。认股人缴足股款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

司创立大会。P155

确定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P156—157

普通股:指权利一律平等,没有任何车比差别待遇的股票。P159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P160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人数应为单数,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些国家公

司的规定,公司实行董事长兼总经理。P161

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P163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人以上50人以内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并标有“有限责任”字样;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P167

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以产生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

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P168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P168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的首次

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有1/4以上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有限责

任公司的直接领导机构是由股东会选举出的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个,副董事长1-2人。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股东会负责。P169

(单选)董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P169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具备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公司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i。设立方式可

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

其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P170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要先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P170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设立公司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经审核无误,发给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期即

为公司成立日期。P17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P171

股份有限公司特点:全部资本均为等额股份。P171

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那些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总数的2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纪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P172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P174

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的条件: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P176

债券的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积债

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P177

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

合同,订立公司章程;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和组织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构。P179—180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责任有限公司。P179

中午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最低限额一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5%,没有上限规定。P179—180

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长由一方合营者委派,副董事长由另一方合营者委派。董事的任期为四

年。董事会对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议方式不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而是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P180

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可至三十年。P181

外资企业特征:

外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依我国法律设立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的投资者所有;

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P182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法律上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P183

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P183

限制项目: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P188

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P188

投资主体:

外国股东: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中国股东: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P188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P89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3000万元。P190

外国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

经营海运业务的,100万美元;

经营空运业务的,80万美元;

经营陆运业务的,60万美元。P194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P194—195

(重点)简述申请设立投资企业因具备的条件:

能通过投资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

能为国家提供货源稳定、质量符合要求、价格合理、国内需要较长时期进口的原材料和产品;

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并带动设备、材料和企业产品的出口;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

方都可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P198

为了促进和扶持投资企业的发展,我国对投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正策:投资企业自正式投

产或开业之日起,5年内对中方分得税后利润(无论该投资东道国是否与我国签发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免征所得税。

P198

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知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

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P201

(简答)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一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至少需要有三个当事人参与;

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代理人必须取得代理权;

代理人要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P202—203

几种常见代理:

一般代理:也称佣金代理,指在某以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本人行为的代理。一般根

据代理协议收取佣金;

独家代理:指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给予代理人单独代表本人行为的权利。如在一定时间内单独享有销售指定商品的

专营权等。P203

居间:又称掮客,是商业代理的一种形式。其主要是做招揽生意的中介,而买卖合同则是由本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

P204

行纪:又称牙行,是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本人委托,代为买卖商品或办理寄售,从中收取佣金。P204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两种,一种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意定代理;另一种是非由本人的意思表

示,而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或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称法定代理人)。P205

意定代理在我国称委托代理。P206

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权的产生规定了三种,即由委托代理产生,由法定代理产生,由指定代理产生。P207

(简述)涉外委托代理的种类:

国外销售代理(代理商);

运输代理;

保险代理;

银行(金融)代理;

广告宣传代理;

商标、专利代理。P216

选择、考查国外代理的注意事项:

对方的政治背景和合作态度;

对方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对方的资信和经营作风。P217

外贸代理的特征:一种是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之间的代理;一种是有外贸经营的企业与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的代理。

本文所说的代理主要是指第二种情况。P219

外贸代理制:由我国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或供货部门的代理人,接受他们的委托,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约定

的佣金或手续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制度。P219

(论述)我国外贸代理的特点:

我国的外贸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

我国的外贸代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它是《民法通则》中所没有规定出来的一种代理;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做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产物;

现行体制下的外贸代理外贸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与其所得十分不称。P220—221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国家指定和认可的,调整产品的制造者、经营者与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P224

产品责任立法的三个阶段:

1、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产品责任立法。特点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混合,而特别突出侵权责任;

2、早期资本主义的产品责任立法。特点以合同责任为核心,合同是产品责任的唯一依据和形式;

3、现代产品责任全面立法。P225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较早的、也是教发达的,它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也比较严格。P226

产品责任法特征:

属于强制性法律;

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

产品责任法具有制裁性。产品责任法对于侵害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令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P226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洲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P227

美国法根据缺陷产生的原因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产品制造缺陷、指示缺陷。P227—228

缺陷的认定标准:消费者预见标准;制造商标准;危险与效益标准。P228—229

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原告就产品责任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相

当广泛,判决的金额通常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有时甚至高达上亿美元。P234

欧洲经济联盟理事会为协调各成员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于1985年7月通过《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要求各成员国在1988年8月1日前采取相应的国内立法予以实施。P235

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无罪责;

时效,所损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将引起损害的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十年届满即告消灭,除非受害者已在此期间内

对生产者起诉。同时,原告提起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三年,从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收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谁是生产者

之日开始计算;

赔偿的最高额,《指令》允许成员国在立法中规定,生产者对由于同一产品、同一缺陷所引起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总

赔偿责任不得少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P237

意大利:该国于1988年5月采用总统法令的简单方式,将《指令》纳入国内法,其内容与措施均与《指令》雷同。P238

英国:该国于1987年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德国:原来的联邦德国于1989年12月通过《产品责任法》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希腊:该国于1988年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开始施

行。P239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P241

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可概括为4个方面:

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产品包装的规定;

生产者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对生产者的产品和义务做出的规定,否则,应当承担产

品的质量责任。P243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P243—244

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主体首先应是销售者。P247

产品责任包括: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产品责任。P248—249

(案例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P249

《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生产者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

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249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性缺陷。P250

设计缺陷:指选择不适当的原材料和配方,缺乏安全性的设计。P250

在实行无过错产品责任原则的条件下,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了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

产品的供货者。P251

产品责任的免除: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

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P251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而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或造

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担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请求权时效。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终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P252

《产品质量法》第49—72条规定的产品质量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责令公开更正;吊销营业执照等七种。P252—253

第七章票据法

票据法的特点:强制性;固定性;国际性。P254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由付款人于约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主要当事人是:

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收款人,即持汇票请求付款的人;付款人(或售票人),即出票人委托向受款人付款的人。

p255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有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P255

各国的票据法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P257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这类汇票不明确收款人的姓名。这种汇票无需背书即可转让。P259

票据的金额:英国、美国和西德的法律认为应以大写为准,而意大利、瑞士则认为以金额较少者为准。P259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知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

人。

出票人责任不同。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处于住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处

于主债务人的地位,他同汇票的承兑人一样是绝对的“主债务人”。

本票只有一张,而汇票有一张或几张,但付款人只承兑一张,故本票如承兑过的汇票一样只出一张。

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就可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P262

支票: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p263

划线支票:为了防止冒领,出票人或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划两条横向条线,通过银行收款,不得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

款。P263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P265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P265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期限: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P266

汇票必须载有下列内容,否则无效:

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P266—267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P268

本票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P269

支票必须有下列内容,否则无效:

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P270

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海上运输:目前,占国际贸易总运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是海运。P271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他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

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P272

提单内容: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收货地或装货港;目的地或卸货港;船名及船次;托运人提供有关货物情况。

P272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P274

《海牙规则》:是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公约,在国际航运领域有十分重要的影响。P275

《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接受货物时,应当在收货当天(如果货物损失不显著,则在3天之内)向承运人提出货物

遭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货物交付之日起或应交付之日计算。P278

《汉堡规则》这个公约至今尚未生效。P280—281

承运人未在交付时间届满后60天内交货,则对货物有索偿权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P281

承运人对延迟交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P282

《汉堡规则》规定,如果在2年期间内没有提起(汉申请仲裁),即失去时效。P282

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定期租船、航次租船。P283

托运人的义务: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首要义务;托运人应正确填写航空运单上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P287

《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或迟交的赔偿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但如果托运人在交付货

物时已声明货物的价值较高,并为此支付了附加运费,则不在此限。P288

国际公约:

《华沙公约》,于1929年在华沙签订,1993年2月13日生效。

《海牙议定书》,1929年10月12对《华沙公约》作了重要修改。该公约自1958年8月1日起生效。(上述两个

公约分别于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对我国生效)

《瓜达拉哈拉公约》,于1961年9月18日在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签订。自1964年5月1日起生效。P289

当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逾期交货、多交运费时,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出示运单或运单副本。赔偿请求是

有一定时效限定的,一般在9个月期间提出,但货物逾期运到,则应在2个月内提出赔偿请求。P291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约》;《国际货协》。P292

《国际货协》,于1951年11月由苏联、阿尔巴尼亚和已参加《国际货约》的民主德国、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

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等8国签订。1954年1月我国参加了《国际货协》,朝鲜、越南、蒙古也陆续加入。P292

国际多式联运: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

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P293

国际多式联运特征:

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使用一份贯穿全程的多式联运提单;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员负责全程运输责任;必须实行全程单一的运费率。P293—294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的做法:

统一责任制。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论发生在那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限额

赔偿;

分段责任制。即承运人按各区段已存在的不同的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定承担责任,赔偿也按各区段国际法或国内法

规定限额赔偿;

混合责任制。即将统一责任和分段责任制相混合的责任制。其责任范围与统一责任期间相同,赔偿责任与分段责

任制相同。P294

上文提到的公约全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它是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多式联运公约,于1980年5月在日

内瓦会议上通过。P294—295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P295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注册资本最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国际快递业务,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经营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没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P296

第九章国际货物保险法

保险制度的作用:(一)保险是国家后备的重要补充。(二)保险具有社会的作用。P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

10月1日起实行。P303

现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始于14世纪。P304

保险人(Insurer):也称承保人(UnderWriter),他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或个人。P305

保险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准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一般以法人为主。P305

保险单:又称大保单,印有保险条款。P307

我国海洋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附加险。P314--316

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P314

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承保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一般多适用于大宗,低值粗糙的无包装货物,如废钢铁,木材,

矿砂等。P315

水渍险:原文含义是“负单独海损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

灾害所造成的不分损失。P315--316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一般有四种方式:有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P324

友好协商:是解决当事人之间贸易争端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P324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第三方对国际商务争议的各方采取说明,劝导方式,促使他们在互相谅解的基础

上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主持调解人可以是仲裁机关,法院,也可以是双方信赖的,能主

持公道并有能力进行调解的机构或个人。P325

1987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北京设立了调解中心。P325

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双反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

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P326

1889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仲裁法》,在英国的影响下,其他欧洲各国也相继制定了本国的仲裁制度。P327

(多选题)仲裁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仲裁的首要原则;以法律为准绳;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

P328

(案例分析)订立仲裁协议,即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案的管辖权。法院不可对争议强制管辖。即使一方当事人拒绝仲

裁而上诉法院,法院也不得立案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有类似规定。P329

仲裁协议的内容:提交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效力。P330----P331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P332

仲裁机构审理案件,一般应开庭进行。但如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我国《仲裁规

则》规定仲裁开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P334

根据我们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四十五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P334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境内的承认和执行P33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申请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关的规定履行。P335--336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司法豁免权原则。P337

国家主权原则:诉讼活动适用该国的民事诉讼法,并由该国法院审判;具有施法管辖权,别国无权管辖;使用本国通

用的言语文字进行诉讼;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需是法院所属的律师;外国的裁决必须经该国法院承认,才能在该国

发生法律效力;遵守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P337

国际管辖权的分类: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P338

(重点)我国涉外经济争议案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被告住所地原则。凡被告在我国境内居住,不论其实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我国法院拥有该案件的管辖权;

诉讼标的物位于我国境内的案件;

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市中发生争议,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损害赔偿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专属案件。P339

对于关于外国人的诉讼地位,各国普遍采取有条件的过敏待遇原则。P340

对于关于外国人的诉讼地位的规定:

外国当事人在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实行对等原则。

除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家还通过与其他国家缔约的办法,解决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问

题。P340

第十一章我国涉外经贸管制

我国对外贸易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修改,终于在1994年5月1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通过,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生效。P342

我国外贸法的立法宗旨三个目的: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P342

我国外贸经营者许可制度:

1.有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4.有经营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5.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具备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6.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344——P345

我国尚有香港,澳门和台湾三个地区,由于历史原因,拥有自己独立的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实行单独的关税制

度。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即使香港,澳门,台湾回归祖国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其有关经贸方面的法

律制度,单独关税区的地位也仍然会保持不变。P352

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

4.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5.

6.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7.

8.其他外汇资产。P353

我国管理外汇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P353

我国外汇管理的范围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经营活动。P354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P354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P354

货主在报关是须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要求提交贸易合同、地产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P359

我国《关税条例》规定:海关对进口货物实行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P360

补税: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其

代理人补征。P361

关税减免:

关税税率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物;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出境运

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无代价抵偿

货物进出口的;特定地区和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P361—362

商检机构的任务:

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法定检验;对法定检验商品和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

监督管理;办理各项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P363

国外厂商或代理商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须由申请单位填写“进口药品许可证申请表”,连同上述要求报送的材料,

报卫生部药政局。经审查同意后,即通知外商或国内代理商办理许可证。每核发一份许可证收费500—1000美元。许

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P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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