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内容
第一章
1.物流法律制度的概念:是调整在物流活动过程中产生和涉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物流法律制度的特征:广泛性、技术性、多样性、综合性
第二章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董事会:
董事会是执行机关,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
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
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经理:《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5.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7.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
第三章
1.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
式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担
保合同为从合同)
2.物流合同多为:无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仓储合同亦是:诺成合同。(但不是租赁合同)
4.物流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签订合
同的建议和要求。
6.要约生效的条件:①要约必须明确地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思。②要约的内容必
须明确、肯定。
7.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8.要约可撤回和撤销
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
2.
3.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物流保险的特征:.....4.代位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
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5.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6.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
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7.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
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
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6.中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
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
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7.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主要是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
8.海上货物运输损失:
实际全损
全部海损
推定全损
海损共同海损
部分海损
单独海损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遭受全部损失。从损失
的性质看,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等同与全
部灭失。在保险业务上构成实际全损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例如,载货船舶遭遇海难后沉入海底,保险标
的物实体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例如,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
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物
权。
(3)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例如,水泥受海水浸泡后变
硬;烟叶受潮发霉后已失去原有价值。
(4)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般
根据航程的远近和航行的区域来决定时间的长短。
2.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而进行施救,复原的费
用已超过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或已超出保险补偿的价值这种损失即为推定
全损。构成被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
目的港的价值。
(3)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
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4)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
有权,而收回标的物的所有权,其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按其
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根据1974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
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
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
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
的。因为不是所有的海上灾难,事故都会引起共同海损的。
(2)必须是自愿地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3)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的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作的牺牲或引起的特
殊费用。
(4)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是以脱险为目的。共同
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都是为使船主,货主和承运方不遭
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大小如何,都应由船主,货主和承运各方按获
救的价值,以一定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在分摊共同海损
费用时,不仅要包括未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而且还需包括受到损失的利害关
系人。
2.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
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
负担。与共同海损相比较,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1)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3)单独海损由收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
险人那里获得赔偿。根据英国海上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
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第十一章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商法性、技术性、开放性、国际性、复杂性。
3.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
通过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电子合同的特征:网上运作、载体的电子化、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成立的时间、
地点特殊性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7:41: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962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