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基本知识 1、法律渊源 (1)概念:之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 地位的法不同表现形式。 (2)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19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公布;法律:由其全国人大或 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部、委、局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经地方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国 际条约:缔约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共同行使。 2、法律效力 (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概念: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在什么领域、什么时期、和对谁有效的问 题。 (2)不同层次法的效力: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由国务 院裁决;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法律与法规不一致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若违反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3)相同层次法的效力: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3、法律责任 (1)概念:指人们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法律后果。 (2)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3)前提:侵略行为,不履行义务行为。 (4)内容:法律制裁,法律负担,强制性法律义务,法律不予承认或撤销,法律宣布 行为无效。 4、法的例外规定 法不溯及过往,但例外的情况,《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过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 5、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不能被提行政诉讼;可被诉讼引用; 不设行政处罚;可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行政复议。 二、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 则,信赖保护原则。
x0c(2)设定行政许可的六类事项: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需要赋予特定权 益的事项;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需要 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需要确立 主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 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 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药品相关的行政许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GSP)认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执业药师注册等。 2、申请与受理 (1)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机关的义务:向申请人提供格 式文本;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对公示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2)受理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申请事项不需要得行政许可的,行政 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其 向有权机关申请的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纠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全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 3、行政许可的费用 (1)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的费用, 是一种行政收费。 (2)行政许可不收费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不得收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起规定;提供行政许可申请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 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x0c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和适用 (1)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原则;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 (2)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管辖:一般情况下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管辖;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 方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 权的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以给予当事 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期刑;被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 时,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实
施要件:事实;责任人;认定;时间限制 (5)不予处罚的情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 违法行为的;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 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程序 (1)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 或警告时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包括: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 依据;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3)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制作处罚和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听证程序包括: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制作听 证笔录。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范围、申请、期限
x0c(1)可以受理的范围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 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 的决定不服的。 d.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f.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g.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h.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i.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履行的。 j.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申请人符合资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 和事实根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时间条件又称申请时效:是申请复议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效内提起 复议申请。:一般时效: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特殊时效:指其他法律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复议申请时效。 (4)申请方式: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 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 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受理诉讼案范围、起诉和受理时间 (1)行政受理诉讼案范围 a.对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x0c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d.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 的。 e.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发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 复的。 f.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g.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h.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i.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不受理的范围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的决定。 d.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提起诉讼的条件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被告:有明确的被告 c.事实: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d.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之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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