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

更新时间:2024-11-07 23:32: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宋彤)

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

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

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

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

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

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

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

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

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

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

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

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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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

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

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

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

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

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

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

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

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

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

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

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

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

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

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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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

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

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

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

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

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

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

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

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

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

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

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

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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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

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

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

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

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

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

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

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

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

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

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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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

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

具体行政行为。

对比区别

制裁特征与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

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

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

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

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

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

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

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

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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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

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

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基本概述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

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

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

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

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

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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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

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

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

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

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

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可

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

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11、行政强制行为在引起强制原因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当

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一般应暂停强制行为。但为了

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对

此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暂停执行。

四、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

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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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

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概念简述编辑

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

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它主要有以下几种: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

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在我国,城市土地、矿藏、水流、

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

个人在开采、使用国有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费。

如水资源费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等。3.建设资金

征收。这是为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解决重点建设资金不足

问题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征收。如,公路养路

费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的征收等。4.排污费征收。5.滞纳金征收。6.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的征收内容。

[

特征编辑

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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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

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

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

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

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

律后果。

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

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

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

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行政

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

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

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

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

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

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

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将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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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

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

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

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

则。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

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

由于税和费的自身特性,决定了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具

有相当的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

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行政机关和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一般公民个人,在符合一

定条件时均可能成为缴纳主体。

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

关系。在具体的征收活动中,征收主体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

出现的,而缴纳主体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缴纳主体作

为被管理者,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

地位,而是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

五、行政征用编辑

行政征用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德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益

征收;法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用征收;日本立法中采用行政征

用或公用征用;而在美国,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人民私

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可知,被称之

为行政征用。从各国对行政征用的界定来看,一般认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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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

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

他物权的程序。

我国宪法已经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做出了相应规定,宪法

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并且在《专利法》、《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戒严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况下对土地以外多种权

利征收的补偿性规定。

综述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

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

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是学者对某类行政活动的概括,或

许因征用行为并非所有行政主体普遍享用的权限,行政征用

的概念在诸多行政法学教材中鲜有提及。

六、行政确认编辑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

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

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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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

量的确认。

特征编辑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

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性质中性非处分性

2作用编辑

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

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3分类编辑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

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

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

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4各种确认编辑

公安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

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责任的认定;对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

行政拘留的人员、劳教和受审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有对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

的公证;对身份、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事实的证明;对有关文件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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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的公证等等。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

等级确认;对革命烈士的确认;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劳动管理中的确认

劳动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人员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

因和责任的确认;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等。

卫生管理中的确认

卫生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品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国境卫生

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

经济管理中的确认

经济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产品标准的行政认证和计量器具检定,产品质量认证;对

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养殖水面区域的确认;

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等。

5与行政许可编辑

二者的联系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二者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

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

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二、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

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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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

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三、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

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

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四、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

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

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五、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

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

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六、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

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七、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

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七、行政奖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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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

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编辑

它的特征主要为: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众的创造性和积极

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

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5、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

2内容形式编辑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1]

1.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

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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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

3.职务方面的权益,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当然,这种奖励的对象具有更进一步的限

定性,并且,由于牵涉到的职务、职级,往往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

这三种奖励形式,既可单独进行,又可合并实施。由于这三种奖励在激励、调动积极

性方面各有特,因而,实践中往往三者并行:既有精神奖励,又有物质奖励,亦重视职务

方面的权益赋予。

3作用编辑

行政奖励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激励性政策和惩戒政策

(carrotandstick)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影响相对人行为的有效手段。在现代国家中,行

政奖励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相并列,成为备受重视的行政手段之一,其目

的在于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

治理的目标。因此,行政奖励手段的合理运用,无疑能够激励人们更多地作出有益于社会、

有益于国家、有益于人民的事情。不过,为确保行政奖励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保证其

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因而需要建立一系列必要的原则和制约机制,使行政奖励实现制

度化、法律化、科学化。

4原则编辑

行政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4、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八、行政裁决编辑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

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

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

简介编辑

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

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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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

件。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

(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

偿争议所作的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

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

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

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

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

失予以赔偿。

比较一下,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裁决的对

象是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纠纷。两者之间的共

同点都是行政机关解决争议,行政机关的作用类似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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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时把这两种行为概括称为"行政司法"。两者的不同点是

对象的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的对象

是行政纠纷。一般说来,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诉

至法院。为什么行政机关也可以裁决民事争议呢?主要有两

个条件,一个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解决;二是当事人提出了

申请。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解决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和仲裁的对象也是民事纠纷。但是,行政机关

调解民事纠纷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经行政机关调解,

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体现的是纠纷双方

当事人的意思,并没有体现行政机关的意思,行政机关在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不能强制执行,即调解行为不具有行

政法上的效力,所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中,对

民事纠纷的仲裁只有一种,即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到劳动局里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去仲裁,

仲裁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劳动局里的劳动合同争议仲

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具有中立性的社会组织。当事

人不服行政仲裁,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特征编辑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

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

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

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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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

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

[4]

[2][3]

、《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

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

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

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

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

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

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

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

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

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

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

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

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

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

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

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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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

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

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

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

种类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

产生的纠纷。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

受到他方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制止和

决定赔偿,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裁决。法律明文规定行政

主体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行

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依法做出强制性赔偿裁决。如《水污染

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

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

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

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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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纠纷

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

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

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

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

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裁决。”涉及到补偿的还有草原、水面、滩涂、土

地征用的补偿等。

损害赔偿纠纷

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

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

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

利等方面。产生损害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

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

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赔偿。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

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

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

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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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纠纷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

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

认,并作出裁决。如《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

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

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

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

议所作的处理,就是行政裁决。

国有资产产权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

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

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

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

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

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专利强制许可

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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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经济补偿

所谓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克扣或

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如《劳

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动者工资的;⑵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⑷解除劳动合

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民间纠纷

如国务院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

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作出处理

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

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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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

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

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

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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