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所务公开内容

更新时间:2024-11-09 02:02: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独资企业所得税)

戒毒所所务公开内容

戒毒所所务公开内容

1、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的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

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

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

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

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

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

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2、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1、选举权;2、

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

受侵犯的权利;3、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4、对强制隔

离戒毒所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5、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6、按期解

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权利;7、享受劳动保护、人身安全的权

利;8、其它法定权利。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应尽的义务:1、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2、遵守所规所纪的义务;3、服

从管教民警依法管理的义务;4、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

加劳动的义务;5、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6、

其他法定义务。

3、戒毒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不

准在交往中有粗俗、野蛮的行为。

第二条尊重工作人员,服从管教,不准无理取闹。

第三条相互监督,相互帮助,共同进步,不准恃强凌

弱、,不准损坏、侵占公物,不准弄虚作假欺骗工

作人员。

第四条增强集体观念,不准搞江湖义气,拉帮结伙。

第五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不准损坏生产设施和劳动

工具。

第六条遵守统一作息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准无故

不参加集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第七条仪表大方,衣着整洁,举止端庄,待人礼貌,

语言文明,不说粗话、脏话。交往要谦让,与他人和睦相处,

遇事讲理,不强词夺理,不恶语伤人。

第八条爱护环境,不损坏公共设施、花卉、树木,不

乱写乱画,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遵守秩序,不在

公共场所喧哗吵闹,不围观起哄。

第九条按规定时间、地点、排队集体就餐,不浪费饭

菜。

第十条不隐瞒病情、病史,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戒断

,自觉参加各项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一条按时参加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规定

时间、地点、项目、要求进行体育活动,做到健康有益,活

泼有序。

4、戒毒人员分别、分期、分级管理的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

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情况,对戒毒人员实

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

管理。

5、戒毒人员康复的规定。

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

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

毒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

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

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6、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的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

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

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

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

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

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

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谈话疏导。

7、戒毒人员通信、探访的规定。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

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及其他违

禁品。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

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

话。

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

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

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

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

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民警察当

面检查;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

账户;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的,应当移交公安机

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违禁品的,应

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8、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规定。

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

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

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

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

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

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

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

理。

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进

行检测。发现重新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9、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变更戒毒措施的规定。

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可能危及生命的,

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

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

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

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

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

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

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10、对戒毒人员使用警戒具,保护性约束措施及单独管理的

规定。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

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

况,应当记录在案。

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

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

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民警察和医护

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

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预

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

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

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

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

审批手续。

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

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

用。

11、对戒毒人员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规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

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

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三)隐匿违禁品的;

(四)交流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戒毒人员受到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在诊断评

估时可以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执行

权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12、对戒毒人员逃脱和自伤自残处理的规定。

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

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

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13、戒毒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的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

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

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

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14、戒毒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规定设臵戒毒人员生活设施。戒毒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通

风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

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

15、戒毒人员个人伙食费、医疗费、被服费的支出标准、使

用规定。

根据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膳食营养指南〉的通知》(司

戒毒字【2019】24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

(新财行【2019】424号),参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财行

【2019】529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人均伙食(包括戒毒人员的主食、副食等生活物资

的采购费、质检费、运输费、储存保管费及损耗;特殊戒毒人员伙食补助费),伙食费开

支标准可按实物标准计算并随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被服费(包括戒毒人员被服购臵费、

运输费、储存保管费及清洗、修补费),年人均医疗康复费(包括戒毒人员出入所常规体

检费、戒毒费、戒毒康复费、精神疾病查治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拨付的专项资金,

要单独建账核算,按照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16、戒毒人员申诉、检举、揭发、控告处理的规定。

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

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

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17、戒毒人员提前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

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

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有强制隔离

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

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18、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

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

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

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19、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工作职责、纪律和执法责任。

1、帮助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戒毒人员,按照依法、

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

检察机关和人民众的监督。

3、保障戒毒人员的法定权利,不打骂、体罚、虐待戒毒人员;认真做好对戒毒人员

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按

照制度、标准保障供给,不克扣、挪用、侵吞戒毒人员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

4、对戒毒人员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处理。

5、不准与戒毒人员认“老乡”,攀亲结友,发生经济往来;不准私自将戒毒人员提

出强制隔离戒毒所;严禁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6、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和以理服人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对戒毒人员的

思想教育工作。

7、正确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相关规定、政策,注意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搞超

体力劳动。

8、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戒毒人员的收容、解除、加期、减期、所外就

医、所外执行和探视,做到奖惩公正、严明、及时。

9、严格执行对戒毒人员使用禁闭和警戒具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滥用。

10、严格执行戒毒人员接见规定和邮汇制度,把好登记检查和监听关,不准私自给戒

毒人员发信捎物和办理接见,严格管理戒毒人员财物,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11、深入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对点名、考核、检查等工作要亲自到位,加强

控制,严密监视,随时掌握戒毒人员思想动态,随时发现问题,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12、严禁使用戒毒人员干私活,不准使用学员管学员,

不准利用戒毒人员代行民警职权。

20、对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

1、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深入戒毒人员的学习、生产和生活三大现场进行巡视

检查,直接听取戒毒人员的投诉和反映,同时加强对会见工作的监督,不断听取戒毒人员

家属的意见和建议;2、做好戒毒人员家属的日常信访工作,对戒毒人员家属的投诉做到

调查、处理、反馈三落实。3、在会见室设立所长接待处,听取和处理戒毒人员家属的投

诉,解答戒毒人员家属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处理戒毒人员家属的举报电话。4、设立所

长信箱,定期开启,对戒毒人员的投诉做到及时处理。5、不定期地通过座谈会、问卷调

查、个别访谈等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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