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
第四章居住证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
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
务和便利,以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管理等相关服务和管
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
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
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
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
便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
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
体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
人口信息库,健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体系,
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共享,为实现
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
作、发放、签注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社区服务机构
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6:19: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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