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时期法律形式的演变

更新时间:2024-11-07 08:39: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封建社会时期法律形式

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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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法律形式的演变

秦始皇嬴政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

权的大一统帝国,至此,中国步入封建社会。秦及以后朝代的法律形式既有

相似的地方同时也各具一定的特。

统一后的秦朝法律形式比较多样,主要有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

文告以及程、课、廷行事等。法律形式的多样反映出秦代立法的发展。两汉

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其中“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

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交替频仍,立法活动

也比较频繁。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其中,律仍是法律(尤其

是刑事法律)的主要形式;令虽然也是主要法律形式,但实际上是律的补充

形式;以格代科是这一时期法律形式的一大特。律令有别、以格代科,成

为隋唐以降律令格式并行的渊源。

隋唐朝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黄金时期,《唐律疏议》反映出唐代立法

的高度发展和高超的立法技巧。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

种。两宋时期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点,宋初参用唐五代律令格式及刑统、编

敕,编敕地位上升,

用以损益和补充成法。除此之外,还有断例和事例以及条法事类等。元朝时

期,统治者实行蒙汉异制,法律形式“随事而名”,一是条格,二是断例—

—合称“格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依然是律、令、格、式,并未发生太

大的变化,清代还出现了则例、各部院则等。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形式具有多样性、传承性的特

点,研究法律形式的演变对于学习古代法律十分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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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社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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