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关键词
一、自然法:
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二、天赋人权说:
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三、社会契约论: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
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
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
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
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区别
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
理论基
a)
础:
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b)研究方法:
基本观
c)
点:
法有阶级性与法超阶级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法是超历史的且永恒存在d)立论前提:
五
、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
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
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六、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
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
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逻辑
七、三段论:
三段论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
三段论由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
八、中国法理学对法本质问题的认识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九、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十、形式推理:
是指依据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条款而做出具体案件裁
判的一种法律裁判。形式推理包括演绎、归纳和类比三种具体方式。
十一、辩证推理:
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辩证推理的适用前提有立
法空位、新奇疑案、立法矛盾和立法过时四种情形。
十二、法律论证:
是指对法律结论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行证明。法律论证的理论模型有图尔敏的论证模型、阿
列克西的规则论证、哈贝马斯的对话模式、德国建构法学的批判生成模式和考夫曼的这种模式。
十三、法的本原:
指法的根源或实质渊源,而不是形式渊源。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原是经济基础。
十四、法的本质:
指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属性。当代中国法理学把法的本质理解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十五、法的基本特征:
指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与现象的标志。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法是通过调整人
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
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十六、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法的最基本构成单位,是法的细胞。
十七、法律规则:
我们认为所谓的法律规则,从形式上看,就是具体规定法律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究
其实质,法律规则是体现或代表一定集团利益,或者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行为规范。
十八、法律原则:
指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十九、法律技术性事项:
指科学地运用一些特殊形式的技术和手段,融合经验与理性的专业技能和社会自然知识。
二十、强行性规则:
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二^一、法律发展:
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
二十二、法律发展的非平衡性:
法律发展的非平衡性是指同一历史时代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甚至同一社会和国家的不同层面或
领域,在法律发展的规模、水平和速度诸方面都存在着不对称性、非同步性和多元性。二十三、
法律因素:
法律因素是指法律方式、法律技术和法律形式诸方面的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十四、法律变量:
法律变量又称法律的量变,是在保持法律基本属性或本质特征不变得范围内实行法律的局部
性、阶段性的调整和变革。
二十五、法律变性:
法律变性又称法律的质变,是对现存法律制度性质的根否定,并代之以新型的法律制度。
二十六、法系:
法系是指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忽然渊源、法的形式上和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
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因素对法所做的分类。
二十七、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是指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对旧的历史类型的法的继受与承接,是新法对旧法的
“扬弃”即批判性继承。
二十八、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将国外法部分地直接植入本国,
有机组成部分而产生法律效力。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现行法律规范的
二十九、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是在保存现有社会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属性不变道德前提下对法律进行的局部
改变、变革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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