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宪法化与近代中国社会本位立法

更新时间:2024-12-24 11:33: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团体保险)

作者:聂鑫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084

出版物刊名:中国社会科学

页码:133-150页

年卷期:2016年第6期

主题词:宪法财产权;社会性权利;生存权;社会本位

摘要:财产权保障是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被写入近代宪法。但随着

20世纪以来法律社会化的潮流,私权不再“绝对”而受到公法的规制,财产权社会属性也为现代宪法

所确认,其标志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传统的民生思想与现代的社会本位理念相结合,使得

近代中国宪法财产权的规定在内容及体系安排上,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相较有所不同。在近代中国

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保护财产权的民法典与限制财产权的社会本位立法同时引入中国。当代不少入

拘泥于所谓宪法财产权的“形式主义陷阱”,将宪法财产权条款与市场经济、法治联系在一起,片面强

调没有宪法的保障就没有财产安全也就没有自由、繁荣的市场。这是对财产权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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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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