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迈出了现代化的步伐,社会现代化的进程始终冲击着原
有的司法制度。因此,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法院也在不断进行改革,特
别是在X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xx”的基本方略后,
法院制度改革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如何改革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
究的问题。作者提出“一切改革都要以实现法院制度现代化为目标”,深刻阐述
了现代法院的特点、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背景、改革的基本思路,发人深
省,相信对今后法院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有所启发。本报将于今明两天连续出版第
三版,为读者提供一顿大餐。
在当今中国法治实践中,法院制度改革无疑成为焦点。笔者认为,这一改革
必须在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进行考察和评判,一切改革都应以实现法院
制度现代化为目标。在此,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
现代法院的特结构
如果我们接受对法院制度的传统和现代类型学分析,把司法改革看作是一个
从前者到后者的不可逆转的演进过程,就必须首先厘清现代法院的特征结构。根
据法院制度现有的运行实践和我们的理性分析,法院制度的现代框架至少应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别
所谓分化,是指“在社会中具有相对一定地位的单位或系统.被分成各种不
同的单位或系统,在更大的母系统的结构和组织意义上彼此不同”。结构分化和
功能专业化被社会学家和xx科学家认为是现代化的基本指标。
在差异化的xx网络中,法院的结构样式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工作目标的
专一性,即法院是制度创造者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目的而设立或认可的专门机构,
审判成为现代法院的根本甚至唯一任务;二是纠纷解决专属,即法院在理论和实
践上取得了xx制度下司法处理纠纷的“专利权”,“不开庭,不审判”成为现代
社会X的基本司法理念之一;三是制度设置的系统性,即现代法院应该是一个层
级分化严格的整体系统,相互联系,以司法手段自上而下进行监督,主要是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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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这个制度和其他xx制度体系一样,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永久性甚至xx
制度;四是人员分离,即从事审判的人员应与从事组织内其他xx和社会职能的
人员分离。有一批专门搞试用的技术官僚,在xx机组建了专业社区。
2.独立性自立性
法院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审判独立,即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除事实和法律允许外,不允许外
界干涉。一方面,从审判独立的客观主体来看,包括各种xxxx、社会团体、组织、
个人、其他法官和法院在内的一切主体,都不允许随意干预法官的审判活动,即
法院既要对外独立,也要对内独立;另一方面,与历史相关,审判独立首先是指
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个体独立,其次是指整个法院组织的独立,是个体独立与整体
独立的统一。
二是司法独立的配套保障。司法独立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来保障,否则,法
官依法办案只能是空中楼阁。这些支持系统不仅包括法院拥有司法资源以确保组
织独立性的充分性和自主性,而且
直接职能是指法院本身固有的根本和基本职能,决定了法院制度的产生,即
解决纠纷。现代法院的这一职能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法院解决纠纷的普遍性,
即法院有权受理和处理社会生活中广泛发生的大多数纠纷,社会上很少有法院不
能处理的领域。一般来说,凡是具有以下因素的纠纷,法院都可以受理:确实存
在平等或对抗的当事人;有源于法定情形的合法权益;争议是真实而具体的;有
法律知识的法院可以解决纠纷。二是法院解决纠纷的权威,即审判对于纠纷的解
决具有支配地位和终局性。一方面,法院一旦启动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其他任何
xx、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预,因此司法处理纠纷具有排他性;另一方面,除少数
例外,法院可以对其他主体(如行政xx、仲裁xx等)处理的纠纷结果进行审查。)
当然,只有法院对争议的裁决才具有最终效力。三是法院处理的纠纷类型多样化。
表现之一是法院处理纠纷的技术性、复杂性很高,刑事案件早已失去了从前的
xx身份;第二个表现是符合现代xx呈现出监控活动高度扩张和强化的态势,法
院对社会的干预和影响日益加深。
扩展功能是指基于直接功能的存在和运行的衍生功能,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和公共政策制定功能。这些功能的充分发挥,显示和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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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了法院在现代社会中的卓越地位。控制的功能是,在现代社会,法院通过法律
的适用来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xx权威。其基础在于为各主体和平解
决冲突提供中介和载体,从而达到治理整合的效果。权力制约功能主要通过司法
审查和行政审判来实现。前者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决定立法和行政xx颁布的法
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后者审查xx行政xx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
一功能的创设极大地提升了法院的社会地位,成为现代法院与传统法院的重要区
别之一。公共政策制定职能是指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案件影响和参与xx及宏观社
会事务的决策。它不仅可以通过否定宣布一项法律或行为无效来干预公共政策,
还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或制定法律、创设xx个案例等积极方式来肯定一项社会政
策。
4.裁判依据的统一
与传统社会中的超自然力量、权力意志、宗教规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
和法律规范共同构成xx或其他公共权威组织处理纠纷准据系统的状况不同,在
现代化社会中,依法审判早已成为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表征之一。
法律之所以被确定现代法院制度x根本的裁判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
代社会对社会控制方法以及权力性质与关系的普遍看法。一方面,现代社会的一
个基本观念是视法律为社会控制之主要方式,以法律规制社会交往与xx管理,
倡导并推行“法律社会”。作为其后果,法律当然充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美
国学者布莱克在考察法制史后发现,若干世纪以来,在世界各地法律均持续增长。
他指出,随着从部落到现代生活、从身份到契约、社会从机械性一体化到有机一
体化、从亲属社会到城市社会的演化,法律不断增长,法律之外的社会控制屡呈
萎缩与减少态势。在此背景之下,法院理当依法审判。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普遍
认同不同xx职能相互分工并彼此制约的观念,依法审判如同依法行政、依宪立
法一样是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方式。若非如此,必然会出现孟德斯
鸠所指出的那种情况: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法官成为立法者,公民的
生命与自由将因权力的专断施行而严重受害。
5.程序的妥当性
法院业务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都须依循一定的程序,相应地,程序的妥当性
是现代型法院制度的又一重要特征,其具体表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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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程序的独立性,即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功能和目的,对程序法的
认识不受“从法”、“助法”、“附属法”的束缚。
二是程序的理性化,突出表现为裁判结果的理性化与程序设计的经济性等。
裁判结果的理性化就要求法院对终局性裁判文书和相关诉讼行为之适用给予充
分、深入的论证,无论是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都应分析严谨、
说理透彻,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正当性。程序设计的经济性,即要求安排程序时
应力求以x小的成本实现社会效果的x大化,使司法资源能得到x优化的配置。
三是程序的公正性,这要求一方面裁判主体在对立的诉讼各方之间采取不偏
不倚的立场和态度,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任何司法程序有充分的知
情权、参与权等一系列权利。
四是程序的刚性,表现为程序的法定性、程序的不可违反性和程序违法的严
厉制裁性。
五是程序的和平性与人道性,这既表现为程序推进与延展不以暴力为外在的
必要表现形式,必要的强制性手段不得侵犯诉讼参与者的人格尊严,同时也指程
序本身蕴涵有缓解冲突、促使人们和平解决纠纷的安排与极大可能性,只有这样,
才能体现诉讼程序中行为与结果相关联从而确立的一种自我归责、自我服从的运
作机制。
六是程序的民主性,即整个程序的设计与运作均以诉讼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以有效保障当事方与利害关系者参与并主导司法进程的权利。
6.法官的专业性
如果将审判权的行使视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则作为这一实践活动的主体
——法官必备的专业资质与能力不能不被视为现代型法院的重要特征。
法官的司法活动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术。这是因为,司法工作是由法官凭藉
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进行的,这种专业知识依托于人类长期以来处理纠纷的经验
及其理性抽象形态——法律规范。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制的建构日趋完善,
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发展迅猛,一个结构庞大而又内部分工细致的宏大法律体系业
已形成,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具备浩瀚精深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发达的法律实践经验。
另一方面,司法活动还需要独特的思考论证方式。用美国学者昂格尔的话语,这
种方式及其所谓的自主性的方法论是“法律秩序”(法治)的重要特征,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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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区别于科学解释以及伦理、xx、经济论证的方法或风格,这些方法既有大陆
法系的三段式演绎推理,又有英美xx的类比论证。由此,现代型法院制度下对
法官的任命、迁升具有极高的标准,对法官的培训具有专门系统的要求,这些都
是传统型法院制度所不具备的。
总之,以上六个层面有机统一,才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院制度之现代性架构,
同时也型造了传统法院制度现代化的既定目标和理想前景。在我们看来,凡是不
充分具备以上六大特征,或与以上六大特征相左的法院制度都可归类于传统型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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