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_1

更新时间:2024-11-07 00:18: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吸食的图片)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

一、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现状

根据我国近年来法学研究情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上,

我国存在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离问题,法学理论显得无

力.尽管后来法社会学的出现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做出了努力,

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学研究有所起步.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

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外乡化过程与问题.当时

法学理论研究状况是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规那么与解释,而法

理学的研究那么主要包括一些政治性和道德性的问题,并且研究水平较

低,根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熟悉和经验来对法理学研究.九十

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使法

学开始注重外乡的司法实际运作知识和理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学理论

与法律实际严重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

法治国、法制建设等主题受到关注.然而,在学者研究报告中,对法学理论

与法律实践问题的总结仍然是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在

根本上还是没有改观.

二、法学理论的“无用”论

对理论“无用”的说法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一

些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

是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实务工作者对司法实践中

所做的理论研究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疑心的态度.有些学者直

言:“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理论知识有许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

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的.”近三十年来

学者的理论研究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

自己的角度来研究.对于理论“无用”的偏见,我们应谨慎看

待.

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国

的法律移植背景.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主要是译,中国近现代法学在理论

知识生成过程中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法学理论

与其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理论标准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

与其他学科相比,当代法学研究更缺少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传统.法学的

研究方法也由于法学不能深入社会,以及缺少对社会其他学科本文由毕业

论文网收集整理的了解等,显得比拟落后.即使是关注实

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有人

认为,理论研究所依据的主要是书面的资料,而不是出于对现实经验的提

炼和总结,这是发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首要原因.

导致理论“无用”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法律实务工作者

要求的理论与法学学者面向实践所做的研究存在一定距离.有实

务工作者认为法学理论不能为法律实践给出明确的答案,当实践寻求

理论指导时没有具体理论指导,因而更加轻视法学理论,甚至对法学理论

产生抵触.甚至更有学者认为,理论只有与实践相别离,才能保持学术独立

的品格.法学理论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法学理论如果不

高于法律实践,那就不能称为法学理论.虽然法学理论来自法律实践,但并

不一定都面向法律实践.第二,理论“无用”与法律实务工作

者法学理论素养不高有关,也与法学理论比拟高深有关.比如,法律方法论

书籍,几乎没有几个法官能真正读懂.这使局部法官疑心理论研究的实际

作用.止匕外,法学学者的研究也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所研究的法学

理论不一定能满足法律实践需要,是导致法

学理论“无用”的客观原因.

上述对法学理论的批评说明:我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学理论难以在

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受到了轻视.如果长时间这

样下去,必定导致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被贬低,甚至把法学理论视为无用

的,最近有学者呼吁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要增强沟通,将学者们的理性思

维变为法官的办案经验.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把人民法院推进

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作为主题,说明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关

系中,我国已开始关注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因此,从法

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角度,对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给与肯定,对于改

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情况,发挥法学理论的作用至关重要.

三、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与结合

在实际生活中,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是不可脱离的,就法律实务者而

言,首先应了解和把握法学理论.第一,实务工作者应了解和把握理想法层

面的理论,使法律实践能表达人道主义,实现公平正义;第二,了解和把握

面向实践的可操作性知识,使法律适用有可用的方

法和手段.庞德认为:“对正义的判断就是一门艺术.但是要

研究判决依据的那些权威性资料,这些资料实际上是如何被运用的,它们

可能被运用以及应当如何被运用的问题,就需要一套系统的知识体系了.

法律实务者只有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才能将理论的实践功能运用于实践.

比方,法律实务者如果熟练掌握法理学说,掌握法律解释学、法律论证等方

法理论,便能用来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使具体个案论证更客观和准确.其次,

法律实务者应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从事法律实践活动,使理论与实践形成

互动.法学理论能够扩展法律实务者对世界的熟悉,增强调查和探究水平,

对于实务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法律实务

者应正确熟悉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不能将面向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当

作是具体的行动方案,更不能因法学理论不是具体的行动方案便轻视法学

理论,认为

法学理论“无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联系是不直接

的,要正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最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需

要法学学者将法学理论研究扎根于法律实践,使所构建的

法学理论要符合实际,也能经得起法律实践的检验.同时,学者所构建的法

学理论,应当让法律实务者能够看得明白.如果法学理论太高深,使大多数

法律实务者都难以看懂,这样就更容易造成理论“无用”.实

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总之,法学理论具有实践性,也是超越实践性的.它不仅仅是对实践经

验的概括和总结,更重要的是对实践活动的反思和指导,并能

使法律实务者具有更强的法学知识,从而更好的作用于法律实践.西方法

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已经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成效.在我国的

法治进程中,认清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谋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与结合,从

而使法学理论能在法律实践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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